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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代理法律制度的解析与重构——以《合同法》第402条、403条为中心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佟占军 《天津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4(4):8-12
大陆法系基于“区别论”把代理分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英美法系基于“等同论”把代理分为显名代理、隐名代理和未披露本人的代理。合同法402条、403条与民法通则规定的直接代理冲突,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与债权转让和义务转移条件不符,造成委托与行纪法律规范适用的困难。未来民法典应在总则规定法定代理、指定代理和委托代理中的直接代理,将英关法的隐名代理和不披露本人的代理规定在《商事代理法》或者单行商事法律中,民法典不规定行纪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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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裕春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23(3):60-63
文章以《合同法》第402条、第403条为视角,比较分析了两大法系商事代理制度立法的理论基础,对我国合同法有关商事代理的规定进行深入的思考,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商事代理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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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入权和选择权制度对我国外资代理的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柏权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01,(3):54-57
一、介入权和选择权的引入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同时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该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外贸代理法律适用上的理论问题.在代理关系上,<合同法>第402条和403条的规定,借鉴了国际上有关代理的相关立法,丰富了我国传统的代理制的内涵,并第一次引入了介入权和选择权的法律理论,从而使代理关系中代理人(或受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通过一定的条件直接约束委托人(或被代理人)和第三人. 相似文献
4.
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唐蕴峰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2,14(2):59-61
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是指第三人享受仲裁条款中规定的权利以及承担条款赋予的义务。仲裁条款对第三人效力涉及到实质本人、代理或受托、转让、合并与分立、继承、关联方与关联协议等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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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蕴峰 《贵州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4(2):59-61
仲裁条款对第三人的效力,是指第三人享受仲裁条款中规定的权利以及承担条款赋予的义务。仲裁条款对第三人效力涉及到实质本人、代理或受托、转让、合并与分立、继承、关联方面与关联协议等情形。 相似文献
6.
胡海雷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3):67-70
学界和司法实践中对我国《合同法》第64条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争议。否定说认为该条文没有对第三人利益合同做出规定,第三人不享有直接请求权;宽泛肯定说认为《合同法》第64条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以及"债务人依照约定而为交付"两种情况;不足肯定说认为该条文实际上规定了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可依据该条的规定享有履行请求权,只是该规定尚不明确,在我国尚未形成第三人利益制度。经过比较分析,宽泛肯定说更具合理性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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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民法理论中和立法上一种重要而传统、且理论与实践意义深远的制度。无权代理行为也早在 1 987年 1月 1日生效的《民法通则》第 6 6条第 1款中即有所规定 ,1 999年 1 0月 1日生效的《合同法》第 4 8条将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进一步作了内容相对更为丰富的规定 ,并将其纳入该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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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是发生在被代理人、代理人及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代理人依代理权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其权利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制度。据此我们可知,代理人在代理权限以内代表被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其后果无论是合法的,对被代理人有利的,还是因代理人过错而造成的违法的或对被代理人不利的,都应由被代理人承担。这里暂且将此称为“有权代理”,那么,在“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其后果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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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将代理分类为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在立法上由于代理显名主义,仅规定了直接代理,而没有规定间接代理制度。与间接代理相类似的是英美法系的隐名代理。在英美法系,隐名代理也被视为代理的一种形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代理活动日益多样化、广泛化和复杂化,是否承认间接代理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地位就成为值得研究的立法与理论问题,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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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首先指出《合同法》第 40 3条规定委托人的介入权、第三人的选择权的理论根据 ,其次在此基础上 ,分析了该条规定的不足之处 ,进而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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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伟 《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8,(6)
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迫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这是对狭义无权代理(下文所涉及无权代理仅指狭义)及其法律后果的规定。可见,该类合同是否产生法律效力,取决于本人是否追认。与此不相一致的规定是经济合同法第7条,该条规定了:“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合同”是无效合同。那么,无权代理人所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状态究竟如何呢?这就涉及到了效力待… 相似文献
13.
关于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物权法》与《合同法》的规定存在冲突.从解释论出发,我国的所有权保留应被定性为“契约的附停止条件”,我国的天然孳息归属规则采用的是“结合主义”.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天然孳息的归属仍应采“交付主义”,《合同法》第163条于理有据、规定合理,仍可适用.当涉及第三人时,孳息的归属则需要具体讨论. 相似文献
14.
赵守江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7,20(5):99-105
按照我国《合同法》货运合同的有关规定,收货人不享有对承运人直接请求给付的权利,并非利他合同中的第三受益人,而仅仅是代托运人接受履行的第三人。这种制度设计在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权利义务的配置上有失公允,减轻了承运人的责任,加大了收货人的风险。尤其是第308条关于托运人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可以单方变更、解除合同的规定,对正常货运秩序和交易秩序造成了冲击,不利于维护交易安全。起草民法典时应当依照利他合同的法理对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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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共有人私卖共有物,其性质与效力因出卖者所持名义不同而有区别:部分共有人以自己名义私卖共有物的,性质上构成无权处分,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合同应认定为效力待定.部分共有人以全体共有人名义私卖共有物的,一般构成狭义无权代理,因而订立的合同对其他共有人属效力待定,但在私卖者与买受人之间则确定有效;如果处分人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则对全体共有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相似文献
16.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6,(1)
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第16条就涉外代理的法律适用作出专门规定,该条规定在适用范围、连结点的选择及逻辑结构等方面均存在一定的不足。通过比较分析相关的外国立法及国际立法,我国可从以下角度改进该条规范:首先,将规范的适用范围限定为"委托代理",区分"委托代理的内部关系"和"委托代理的外部关系"分别加以规定;其次,结合采用"客观连结点"与"主观连结点"、"硬性连结点"与"弹性连结点";最后,合理安排规范的行文结构,使之更加符合逻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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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秀梅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6):96-99
美国著名合同法学者科宾(Corbin)的第三人合同权利制度是对合同法理论的重大改革,推进了司法制度的重大进步。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我国《合同法》对第三人权利制度规定得过于简单。对科宾的第三人合同权利制度作初步解读,通过介绍其制度的主要内容,分析其功能,说明在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并提出立法建议,希望对我国将来的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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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洪亮 《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4,(2):52-64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19.
《合同法》第121条中“第三人”的理解与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耿卓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21(3):64-67
为科学界定债务人违约的不同情形,《合同法》第121条对此作了专门规定。但其内涵有待进一步明确。对“第三人”的界定涉及到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并在实践上影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第三人的范围应采取较为严格的标准,这有经济、公平等方面的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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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远河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01,(3)
我国新《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第54条第2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