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我国以往认罪、量刑协商实践中,存在律师参与性不足、部分认罪认罚者未能得到从宽量刑等问题。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保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构建检察环节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应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值班律师队伍,加强对值班律师量刑协商能力的培训,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对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的方式作科学设计,明确从宽量刑的幅度。  相似文献   

2.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以正当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帮助其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为其争取最大限度量刑优惠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效果不甚理想。为了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需要厘清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阻碍,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特有的程序机制,通过适当转变律师的辩护策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控辩平等的量刑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机制等措施,来推动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3.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与合法性的考量,旨在防止没有罪的人虚假认罪、保证有罪的人出于真实意志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在最大限度内协助被追诉人因认罪认罚而获得程序上的从简和量刑上的从宽。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设了值班律师制度,强调签署具结书时应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然而律师参与能否确保达到被追诉人明知、明智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效果尚有待观察。消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效辩护障碍的关键在于,赋予值班律师基础辩护权利并明确辩护律师相关辩护责任。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具有重要意义,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体现。在刑事诉讼中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秉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坚守法定的证明标准,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同时还应当改革值班律师制度。  相似文献   

5.
2018年立法机关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可依法从宽处理。控辩双方实现由激烈对抗向合作的转变,诉讼效率显著提高。然而,当前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中律师开展辩护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如值班律师定位不明、律师辩护权利保障不充分、律师辩护效果不佳。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修正:一是推进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赋予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同等辩护权利;二是加强律师辩护权利保障;三是构建"有效辩护"机制,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然而其存在增加无辜者被定罪的风险、强化口供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削弱程序的公正性、动摇实质真实的理念的缺陷。对此,只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才能弥补。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两个层面的障碍,对此需要着力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传统的辩护人角色定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此需要精准把握。  相似文献   

7.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3):120-12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确实体现出了其优势,但是,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将其关注点主要放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确实存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不高,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难以保证,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不全面以及证明标准的要求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析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并从赋予侦查机关认罪认罚后的实体量刑权、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加强人民检察院监督、严格证明标准、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合作等方面进行完善,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既能弥补法律法规漏洞,又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8.
证明标准的高低不仅仅(甚至在很大程度上并不)体现在文字表述上,其更主要体现在保障证明标准实现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的繁简及合理与否上。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与普通程序案件一致,但由于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得到了充分尊重,被告人供认的模式也由普通程序的"要求被告人自证其罪"转向"奖励被告人自愿归罪",加之这两类程序对"从简""从快"的内在必然要求,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证明标准在实践操作中的降低是必然的,也是应当的。要保证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质量不会下降,应当根据认罪认罚案件的罪行轻重和适用程序的不同,适度掌握宽严不同的证据标准,确保被告人口供的自愿性,将目前的值班律师服务改为律师强制辩护。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于控辩协商基础之上,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是这一制度中关键性、基础性的问题,必须通过科学的程序对审查起诉和侦查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为保障认罪协商的实质自愿性和客观公正性,有必要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增强平等协商的可能性;以有效辩护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制度功能;在保留被追诉人上诉权的同时,要从上诉事由、二审审理方式等方面对上诉权进行适当限制,在权利救济与司法效率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程序分流,既包括审前程序诉与不诉的分流,也包括审理程序繁简有别的分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为刑事诉讼审理程序的分流开拓了更多的路径,也带来了诸多问题。从刑事一审的程序设置上来看,全部案件被基本划分为认罪认罚、认罪不认罚、不认罪认罚三大类,在程序的具体规定方面,出现了外部适用重合、内部分化不足导致的"简者不简,繁者不繁"问题,进而致使简化审理程序整体层次性削弱、适用性不强。因此,从程序分流的宏观角度,需对案件的各审理程序加以明确的划分;从程序设计的微观角度,则是要在各审理程序内部,以案件的认罪认罚情况为技术进路,对相应的规定加以调整。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以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为价值基础的集合性制度,以效益和公正二元价值体系为研究进路,该制度可以适用于侦查阶段;在其适用过程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权、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并合理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其所适用的案件犯罪证明标准不应降低。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着力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全程分流机制、被告人自愿认罪保障机制和规范化量刑机制。  相似文献   

1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改革之重要议题,量刑协商程序则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创新之实质表现,主体诉讼权利的实现更是量刑协商程序之价值追求。然而,在对司法实践中其主体角色的演绎进行动态化与现实化考量后,暴露出的却是控辩双方量刑协商权益失衡与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对等的冲突实质。因此,在协商理念与主体理论的基础上,从量刑协商主体冲突之调试与衡平出发,规范检察机关从宽适用,发挥值班律师辩护职能,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利,考察被害人建议意见,重塑协商式刑事诉讼模式,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平稳运行与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13.
为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辩护制度,仅仅在侦查阶段允许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有限的法律帮助是无法很好地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的。根本的做法应当是,取消"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与"辩护律师"在称谓上的不同,而统称为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即赋予律师以辩护权以及在侦查阶段即赋予犯罪嫌疑人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以弥补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之立法不足,这对于树立我国良好的国际形象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14.
在刑事诉讼认罪认罚案件中构建证据开示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以及保证认罪认罚程序的正当性,进而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公信力。国内外对于证据开示均进行了探索,作为典型的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英国和美国在刑事证据开示制度的司法实践中成果显著。二战后,大陆法系国家日本、意大利等国发展成各具特色的刑事证据开示制度。我国的证据开示则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以法院为主导的探索阶段,第二个阶段是以检察院为主的探索。在上述探索中,检察机关在诉前与被追诉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沟通,将与案件指控事实相关的证据进行简化集中展示,增强了被追诉人对认罪认罚结果的预测性;但是对于证据开示的范围、时间、主体、内容、开示方式等的有关规定,均不相同,这为我们的探索提供了有利借鉴。本文尝试在借鉴以上经验的基础上,对如何构建认罪认罚案件中的证据开示制度进行一定的探索。  相似文献   

15.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提高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与效率,合理优化资源配置。但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统一的证明标准,集中体现为侦查终结、移送起诉、有罪判决证明标准的一元化,违背了诉讼规律,加重侦查机关的证明责任,难以实现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目标。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应该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适当降低证据收集及证明标准,才能真正提高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1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突出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的衔接。制度的焦点集中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上,而忽略了另一诉讼主体被害人的权益,虽现行立法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权利空间,但在总体上尚不足以彰显被害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司法改革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实现国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同样要追求被害人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  相似文献   

17.
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文书,关于该文书的性质主要存在自认说与契约说的理论争议。从协商主体的不平等性、协商内容的局限性、协商程序的不完整性、具结书的学理解释等方面考量,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具有一定的契约因素,但性质上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单方承诺或保证。从这一性质考察,目前实践中通行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存在缺少参与人身份信息、认定事实部分篇幅过长、量刑建议内容简略、风险告知内容不足等问题。从增强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充分性、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的理解程度,降低认罪认罚后无故反悔、上诉的比率的角度出发,应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模板从完善身份信息、明确认罪认罚反悔风险、适当简化事实描述、详细释明量刑过程等方面予以改进,进一步提升适用质效。  相似文献   

18.
认罪协商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产物,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法治追求。目前学界对于侦查阶段能否适用认罪协商制度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以致于认罪协商制度的价值和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侦查阶段的认罪协商权,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9.
监察法对认罪认罚作出了不同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导致监察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在适用上与刑事诉讼法发生冲突,乃至和刑法规定也不协调。学界认为要更好地实现两者的衔接,应当对监察法的认罪认罚规定以及其他规范加以修正完善,最终达到“法法衔接”的目的。这是一种规范性视野下的认知。须知,监察法制定特殊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要求在刑事诉讼环节保持独立性,有着特殊的服务政治大局的考量。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衔接不能仅从规范视野去认识,还必须有政治大局的视野。只有在双重视野下,才能正确处理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监察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从而实现监察法、刑事诉讼法乃至刑法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20.
我国改革试点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经为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吸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土基因中缺乏程序公正,此次修法并未推进程序公正,实践中还会放大程序公正在立法上的不足。程序公正的司法缺位会导致认罪认罚的供述自愿性无法保障、强迫认罪、自愿认罪后实体从宽的落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效运行的唯一机理在于其自身在展开中的程序从宽,关键在于审查批准逮捕中的不予逮捕。《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将认罪认罚作为考虑犯罪嫌疑人社会危害性大小的一个因素,规定过于原则,有必要在司法解释中将自愿认罪认罚作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一种法定理由,同时,因认罪认罚而在审查批准逮捕中要贯彻"不捕"原则。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