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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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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当下,必须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指南,保障控辩协商的充分性,完善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调整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2.
我国以往认罪、量刑协商实践中,存在律师参与性不足、部分认罪认罚者未能得到从宽量刑等问题。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是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益的重要举措,是确保案件公正处理的重要保证,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条件。构建检察环节律师参与下的认罪、量刑协商制度,应组建具有一定规模的值班律师队伍,加强对值班律师量刑协商能力的培训,明确值班律师的职责,对律师参与认罪、量刑协商的方式作科学设计,明确从宽量刑的幅度。  相似文献   

3.
应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程序设计围绕效率价值展开,被告人认罪认罚后上诉浪费司法资源,因而应当被否定;实然层面,认罪认罚从宽相关配套机制不完善,公正价值难以全面保障,允许上诉是被告人权利救济的有效途径.认罪认罚制度公正与效率价值对立平衡点在于被告人的权利保障,检察机关一般应当以量刑根据发生客观变化导致量刑畸轻为由启动抗诉程序.其重点在于由上一级检察机关审查原审认罪认罚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情况,权利保障到位的,应当提起抗诉以保障诉讼效率;反之则以抗诉错误为由撤回抗诉,待未来公正价值得以充分保障后,采裁量型上诉模式,防范滥诉以保障诉讼效率.  相似文献   

4.
刑事诉讼法中确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具有厘清认罪认罚从宽法律适用关系和丰富刑事诉讼司法模式的制度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通过参与量刑协商,体现公平正义并提升刑事诉讼效率。"两高三部"制定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进一步阐明了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和理解适用等问题,明确解决了法律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但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仍面临制度适用不均衡的问题。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为切入点,从新时代检察工作创新的理念出发,准确理解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作用和主导地位,有助于提升新时代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  相似文献   

5.
律师的有效辩护是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得以正当运行的必要条件,是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帮助其与检察机关进行量刑协商,为其争取最大限度量刑优惠的关键。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认罪认罚案件中律师的辩护效果不甚理想。为了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程序中的有效辩护,需要厘清司法实践中律师有效辩护的现实阻碍,并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特有的程序机制,通过适当转变律师的辩护策略、完善值班律师制度、建立控辩平等的量刑协商程序以及完善律师辩护权利的救济机制等措施,来推动实现律师在认罪认罚案件中的有效辩护。  相似文献   

6.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以诉讼效益和诉讼公正为价值基础的集合性制度,以效益和公正二元价值体系为研究进路,该制度可以适用于侦查阶段;在其适用过程中,应赋予检察机关程序终结权、保障被害人的程序权利并合理限制被告人的上诉权;其所适用的案件犯罪证明标准不应降低。在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应着力建立认罪认罚案件全程分流机制、被告人自愿认罪保障机制和规范化量刑机制。  相似文献   

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何以实体从宽面临着正当性缺省的困境。刑事一体化背景下用证据强度概念解释实体从宽的正当性是合作式诉讼模式的重要选择,凸显刑事诉讼进程对定罪量刑的重要作用。证据强度是对证据的整体性评价,是法定证据标准实然降低样态的动态反应。从政策、办案机关和辩方视角看,证据强度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要求,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保障司法公正,进而影响实体从宽。理性人假设框架与心理陷阱框架下不同参与主体对证据强度的司法适用不尽相同。  相似文献   

8.
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3):120-12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优化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方面确实体现出了其优势,但是,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将其关注点主要放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适用确实存在侦查人员的积极性不高,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难以保证,相关人员的权利保障不全面以及证明标准的要求不明确等问题。有必要从理论上分析侦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的必要性,并从赋予侦查机关认罪认罚后的实体量刑权、保障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加强人民检察院监督、严格证明标准、加强公检法三机关合作等方面进行完善,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适用既能弥补法律法规漏洞,又能真正发挥其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目的是构建中国式辩诉交易制度。然而其存在增加无辜者被定罪的风险、强化口供在刑事诉讼的地位、削弱程序的公正性、动摇实质真实的理念的缺陷。对此,只有辩护律师的有效参与才能弥补。律师有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两个层面的障碍,对此需要着力完善。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传统的辩护人角色定位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对此需要精准把握。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突出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诉讼效率与诉讼经济的衔接。制度的焦点集中在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上,而忽略了另一诉讼主体被害人的权益,虽现行立法给被害人留有一定的权利空间,但在总体上尚不足以彰显被害人诉讼主体的地位。司法改革推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要实现国家与犯罪嫌疑人或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同样要追求被害人与被追诉人之间的和谐。  相似文献   

11.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自试点以来,控审冲突、司法供给不足、量刑建议的规范化与精准化要求等层出叠现,亟待检察机关采取应对措施。检察机关将智能量刑机制引入认罪认罚量刑领域,逐步实现从传统公诉机关向智慧公诉机关转变,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了技术量刑路径。但司法实践显示,智能算法本身的技术性难题、可靠性难题、不周延性难题极大地阻碍了智能量刑机制的发展。为了更好地解决智能量刑机制在认罪认罚量刑领域的司法适用难题,可以采用理论预测与实证预测双轨并行互相检验的运行模式,保证量刑建议预测的精准性、规范性,并在此基础上加强对算法的理论设计,完善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2.
2018年立法机关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纳入《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同意量刑建议,可依法从宽处理。控辩双方实现由激烈对抗向合作的转变,诉讼效率显著提高。然而,当前认罪认罚程序适用中律师开展辩护仍然面临诸多障碍,如值班律师定位不明、律师辩护权利保障不充分、律师辩护效果不佳。为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充分保障律师辩护权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修正:一是推进值班律师"辩护人"化,赋予值班律师与辩护人同等辩护权利;二是加强律师辩护权利保障;三是构建"有效辩护"机制,提高律师辩护的有效性。  相似文献   

13.
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文书,关于该文书的性质主要存在自认说与契约说的理论争议。从协商主体的不平等性、协商内容的局限性、协商程序的不完整性、具结书的学理解释等方面考量,认罪认罚具结书虽然具有一定的契约因素,但性质上仍属于犯罪嫌疑人的单方承诺或保证。从这一性质考察,目前实践中通行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存在缺少参与人身份信息、认定事实部分篇幅过长、量刑建议内容简略、风险告知内容不足等问题。从增强犯罪嫌疑人签署具结书的自愿性、控辩双方量刑协商的充分性、犯罪嫌疑人对量刑建议的理解程度,降低认罪认罚后无故反悔、上诉的比率的角度出发,应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模板从完善身份信息、明确认罪认罚反悔风险、适当简化事实描述、详细释明量刑过程等方面予以改进,进一步提升适用质效。  相似文献   

14.
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参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律师参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基于确保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真实性、自愿性与合法性的考量,旨在防止没有罪的人虚假认罪、保证有罪的人出于真实意志自愿认罪认罚,以及在最大限度内协助被追诉人因认罪认罚而获得程序上的从简和量刑上的从宽。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在立法上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增设了值班律师制度,强调签署具结书时应有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然而律师参与能否确保达到被追诉人明知、明智且自愿认罪认罚的辩护效果尚有待观察。消减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有效辩护障碍的关键在于,赋予值班律师基础辩护权利并明确辩护律师相关辩护责任。  相似文献   

15.
在职务犯罪案件具体适用方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没有得到完全展现,表现在监察调查与起诉阶段的衔接不够顺畅有序、自愿性审查不够平衡充分,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能力有待提升.因此,需进一步认识职务犯罪案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价值,理顺认罪认罚从宽的监检程序衔接,健全自愿性审查机制,提升确定刑量刑建议适用率,准确把握高压反腐与认罪认罚从宽的平衡点,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优势转化为反腐败效能.  相似文献   

16.
我国新修订的刑诉法确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其适用蕴含在侦查处分权、公诉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过程中,在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基本原则指导下有序运行。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公安、司法机关基本查清了犯罪事实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认罚从宽,是量刑和适用程序上的控辩协商而不是认罪上的控辩协商,犯罪人认罪认罚的分别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或简化的普通程序。该制度适用时要正确处置与自首、坦白、刑事和解之间的关系,分析、厘定其在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罪数论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17.
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观点提出应限制甚至取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对此,理论界存在各种声音,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的做法。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上诉具有纠错、维权功能,保留上诉权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的公正价值。从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和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分析,上诉权的保留有其必要性。因此,不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更不应取消该权利。  相似文献   

18.
认罪协商程序是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产物,兼顾了公正与效率的法治追求。目前学界对于侦查阶段能否适用认罪协商制度尚未形成统一认识,以致于认罪协商制度的价值和优势未能得到充分发挥。鉴于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侦查阶段的认罪协商权,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侦查阶段的贯彻落实。  相似文献   

1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建立于控辩协商基础之上,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自愿性是这一制度中关键性、基础性的问题,必须通过科学的程序对审查起诉和侦查环节进行严格控制。为保障认罪协商的实质自愿性和客观公正性,有必要建立证据开示制度,增强平等协商的可能性;以有效辩护为目标,进一步优化值班律师制度,充分发挥值班律师的制度功能;在保留被追诉人上诉权的同时,要从上诉事由、二审审理方式等方面对上诉权进行适当限制,在权利救济与司法效率间进行平衡。  相似文献   

20.
针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制度采用“检察主导”模式。“检察权决定”和“检察权裁判”分别主导量刑建议的生成与采纳。“检察主导”的形成既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本质属性与功能定位有关,也与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行使原则和角色定位相关。“检察主导”不仅契合我国刑事诉讼职权主义传统和“层控式”结构,而且可以保证控辩合意的兑现、激励被追诉人认罪认罚以及提升诉讼效率。但是,当前“检察主导”也存在无法切实保障被追诉人对量刑建议的“有效同意”、容易僭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等弊端。对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开示主要证据、实行有限抗诉、强化释法说理等,重塑“检察主导”下的控辩、控审关系,避免“检察主导”的失范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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