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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40 毫秒
1.
特殊的送达     
当你走进孔姐的办公室,你会在办公桌上看到一张特别的送达回证复印件。这张送达回证除了当事人的签名外,还写着歪歪斜斜的八个字:“感谢检察官的送达!!!”  相似文献   

2.
作为聂树斌案的"案外案"当事人,陈光武和洪道德在2016年3月下旬这段时间成了"法治新闻人物". 洪道德是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法律专家.陈光武是山东一名律师,近年来因参与一些热点案件的法律事务被称为"死磕派律师"代表性人物.作为法律人,两人都是公众人物.他们产生交集,皆因聂树斌案. 2015年4月28日这天,聂树斌案听证会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身为法律专家代表的洪道德和作为聂树斌案代理人之一的陈光武同时出现在听证会现场.由于不满洪道德在听证会后接受媒体采访时的观点,陈光武于2015年5月2日发布了题为《洪道德教授,无道无德》的博文.博文中,不乏"道德,道德!一个把道德镶嵌进名字里的洪道德,竟然完完全全丧失了道德"等情绪化的表达.由此,洪道德被推到了聂树斌案的舆论风口浪尖.  相似文献   

3.
特殊的送达     
朋友,当你走进大渡口区检察院孔祥玲大姐的办公室,你会在她办公桌上,看到一张普通的送达回证,上面除了当事人的签名外,还写着几个字:“感谢检察官的送达”!  相似文献   

4.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只是规定了在提请审查批捕阶段侦查机关应当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给审查批捕部门进行审查,而没有对移送的程序、要求进行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案卷材料及证据移送的过程仅仅凭借两部门的相互信任。两部门的办案人员在接交案卷材料及证据时只是在送达回证上签署案卷材料几册,这样就无法详细具体的对案卷材料及证据进行核实,双方移交了哪些案卷材料及证据无任何依据。从而…  相似文献   

5.
孙瑞灼 《江淮法治》2011,(13):52-53
从余祥林“杀妻”案,到聂树斌“强奸杀人”案.再到这次的赵作海“杀人”案……近年来。一个个无辜的公民含冤入狱.为司法的失误付出惨重代价。纵观诸多冤案不难发现.几乎所有冤案的形成都和刑讯逼供有密切关系。  相似文献   

6.
一、文书送达效率制约因素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 :“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人民法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 ,答辩状 ,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 ,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 ,原审人民法院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 ,到将原审全部案卷和证据移送二审法院 ,期间由于送达上诉状副本 ,等待答辩状和送达答辩状副本等工作需花费将近一个月的时间 (实践中如用邮寄方式送达往往…  相似文献   

7.
电子送达不但承载"送"与"达"的功能,而且要"确认其收悉"。电子送达中存在送而不达、达而不悉以及视为送达等问题。采用电子签名技术、不可否认技术和云存储技术,可以从技术上解决电子送达的确认收悉问题。经受送达人同意、规范电子诉讼文书格式、建立电子送达平台、规范送达回证、设立专职送达员,是确认收悉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8.
晨光 《检察风云》2000,(9):50-52
一件原本普普通通的经济案,由于原审判人员伪造证言材料、宣判笔录、送达回证,致使整个案件是非混淆,黑白颠倒。更令人震惊的是,负责审理该案的法院居然是“全国法院模范集体”。  相似文献   

9.
有的基层人民法院在向上级人民法院抄送、报送法律文书时,往往附有送达回证,要求对方在收到法律文书后把送达回证寄回。这种做法是不对的。 送达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把诉讼文书送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等。送达的意义不仅在于使受送达人了解文书的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参加诉讼活动,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而且还在于送达后要产生一定的法  相似文献   

10.
一、关于向法院移送起诉书等材料后《送达回证》入卷问题根据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诉讼文书应当交给收件者本人,收件人应在收件后在送达证上签收或盖章,该送达证应作为案件材料入卷归档。但丰台法院从今年3月13日起,便拒绝在我院《送达回证》上签收或盖章,而以该院的《审查立案通知书》代之。该通知书的内容及格式如下: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你院于×年×月×日提起公诉的()丰检诉字第×号被告人×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之规定,本院决定进行立案前审查,现收到起诉书×份及××材料,是否决定立案在七…  相似文献   

11.
编辑同志: 我院以调解方式审结一起经济案件。被告在收到法院邮寄的调解书和送达回证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又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寄回法院。但按协议履行了部分义务后,便不再履行。后来,被告以没有在送达  相似文献   

12.
王书金对在石家庄西郊玉米地强奸杀人案的供述引发了人们对聂树斌案的强烈关注,但是无论王书金是否是聂树斌案的真正凶手,对聂树斌的定罪量刑本身就是涉嫌违反《刑诉法》的相关规定,本文以《刑诉法》第53条为视角,从证据的实体、程序和结论三个角度分析聂树斌案,并阐述由此引发的启动再审程序的一些思考。  相似文献   

13.
因刑事司法运作的失误致使无罪的人被错误追究刑事责任,是任何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和诉讼模式都难以绝对避免的。正因为此,长期以来人们似乎习惯了接受司法机关办理的错案,甚至乐于相信这只是个别司法人员的“一时疏忽”,是“偶然中之偶然”。但是,最近,从媒体竟相披露的河北聂树斌案到湖北的佘祥林案以及此前之云南杜培武案件等一系列冤案(假如聂树斌案是错案,虽然笔者不愿相信或者希望不是错案),事实的真相让我们大吃一惊:我们看到了错案的缘起决非办案人员的疏忽,更不是偶然中的偶然,而是权利在被肆意侵犯,司法权力被随意滥用,法定程序被置之不顾。  相似文献   

14.
编辑同志: 原被告双方为相邻纠纷诉诸法院,一审法院审理后,于2004年6月20日上午定期宣判。被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拒领判决书,拒签送达回证。审判员告知被告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2004年6月27日,一审法院经办人将判决书、送达回证用挂号信邮寄给被告,被告拒不签收。2004年7月8日(上诉状中所写日期)被告提起上诉。本案的上诉期间应从哪一天开始计算? 段刚  相似文献   

15.
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二日,天津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卢福印、王玉存轮奸、抢劫、盗窃一案,案情重大,兄弟机关和当地群众一致要求及时严惩凶犯。审判员刘景林同志立即着手阅卷,在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即向被告人送达了起诉书。刘景林同志在审阅案卷材料中发现,卢犯户口登记的出生年月日是一九六三年十二月十九日,与其母所证明的属龙、腊月  相似文献   

16.
关于当庭宣判视为送达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于1998年3月和2000年7月制订了《广东省法院民事、经济纠纷案件庭审规则(试行)》和《广东省法院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实行当庭宣判视为当庭送达裁判文书,规定当庭宣判的案件,由各方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在宣判笔录上签名即视为送达;当事人或其诉讼代理人拒绝签名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告知拒绝签名及逾期上诉的法律后果后,不影响送达。本文拟就当庭宣判视为当庭送达裁判文书发表一些粗浅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一、现行送达制度对当庭宣判的影响就民事诉讼而言,送达是人民…  相似文献   

17.
杨兴培 《检察风云》2013,(12):30-31
在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过程中,我们的司法记录曾经出现过佘祥林、赵作海、聂树斌、滕兴善、杜培武、李久明、呼格吉勒图等一系列不该出现在新闻媒体中的名字。最近,在2013年3月26日上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张辉、张高平强奸再审案  相似文献   

18.
聂树斌案复查再审的艰难并非理论偏误所致,但是为迎合司法实践提出所谓的聂树斌有罪和无罪“四六开”的概率论解释,反倒成为聂案各方各取所需的借口.通过“无证据”概念的引入,案件事实论证的成立与否可以转化为有、无证据的真相判断.对于所谓“证据确实充分”的已决案件,即便是因为真凶出现的偶然情形被认为的是错案,亦需要重新审视曾经的“证据”,这并非是以一个糟糕的论证代替另一个劣质的论证,而是要深入到糟糕的论证细节之中,将曾经的不确实、不充分的、非法获取需要排除乃至虚假和捏造的“旧证据”还原为“无证据”,同时运用“新证据”把“旧证据”证伪为“无证据”,才能跳脱所谓的既有罪又无罪的概率论陷阱.  相似文献   

19.
2011年9月11日,长期关注聂树斌案的学者、律师等共60余人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就该案召开研讨会。参加研讨会的李金星律师表示:"虽然截至目前还困难重重,但我还是谨慎地乐观,主要是我们将会持续不断地关注,没有什么不能够改变。"21岁的聂树斌,在1995年4月27日因强奸杀人被执行死刑。  相似文献   

20.
送达是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目前由于人员流动、单位变迁、规避和拖延诉讼等原因,送达难依然困扰着司法实践,人民法院越来越多地采用了推定送达方式。作为一种法律拟制,推定送达是司法程序矛盾和妥协的产物,也是审判公正和审判效率相互冲突下作出的无奈选择。在民事诉讼中,推定送达主要包括公告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等形式。其中公告送达是推定送达中最主要的方式,也最特殊、问题最多。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登报、张贴公告等方式将法律文书的内容予以公布,通告受送达人在规定的时间和指定的地点,受领法律文书或参加诉讼事项,经过法定期间即推定已送达给被送达人的送达方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其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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