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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担保人主体资格及担保财产的严格审查 一是担保人应当具有民事权力能力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其主体资格方能合格.担保人资格不得违反<担保法>相关规定,例如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经法人授权所订立的担保合同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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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4):31-38
【裁判摘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经抵押权人同意,否则转让行为无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还同时规定,未经通知或者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物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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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1,(1)
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对人民法院审理担保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对由民事关系产生的债权,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以担保法规定的方式设定担保的,可以认定为有效。 第二条 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其他人。 反担保方式可以是债务人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也可以是其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者质押。 第三条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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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4,(6):16-33
【裁判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根据《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商独资企业提供的对外担保虽然不需要逐笔审批.但仍然需要进行登记.故在审理涉及外商独资企业作为担保人提供的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时.仍应对其提供的对外担保是否在外汇管理机关登记进行审查.未登记的应认定无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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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00条承袭《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85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41条规定的抵押合同生效模式进行了改变,但同样未就抵押合同的债法效力问题作出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前,就登记要件主义下抵押未登记时的抵押人责任,既有理论和司法实践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之适用视为当然,对此,应当予以系统反思。就债法面向的抵押合同及抵押登记义务,在保证合同进路与买卖合同进路之外,存在以原因行为无偿性为切入点的赠与合同解释路径,抵押合同(之债权行为面向)之无名部分可以类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赠与合同规则;进而,抵押登记义务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之任意撤销权而应予以柔化,从而使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之当然适用一般性地落空;同时,柔化之抵押登记义务,可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8条第2款之公证再予以要式强化;抵押登记义务柔化几乎一概性地排除了抵押人违约责任的证立,但债权人利益保护仍得于"三层次担保结构"中渐次加持而得以周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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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4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60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等多家单位编写的《中国民商审判》2002年第一卷登载的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可以看作是该条规定适用的范例。1996年12月,中国福建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简称“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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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3,(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法民二字〔2002〕2号《关于担保法适用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4〕8号《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适用于该规定施行后发生的担保纠纷案件和该规定施行前发生的尚未审结的第一审、第二审担保纠纷案件。该规定施行前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担保纠纷案件,进行再审的,不适用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生效后发生的担保行为和担保纠纷,适用担保法和担保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二、担保法生效之前订立的保证合同中对保证责任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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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40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担保法》关于财产抵押需进行登记的规定是有其特定意义的。传统民法理论认为抵押权属担保物权,在物权法中,因为物权具有不同于债权的绝对性、优先性、追及性,因此一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与第三人乃至一般公众的利益关系甚大,这样为确保社会一般公众能周知某个物之上物权的存在而避免自己的利益因该物权的法律效力受到影响,在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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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3):38-44
一、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七条,在未通知抵押权人和未告知受让人的情况下,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只要抵押人在转让后向抵押权人清偿了债务,或者受让人在得知受让物上有抵押权后代抵押人清偿了债务,使物上设定的抵押权消灭,转让行为仍可以有效。二、能够援引担保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来主张转让行为无效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抵押权人或者受让人,不是不履行此款规定通知、告知义务的抵押人。抵押人提起诉讼主张确认转让行为无效的,在确保抵押权实现的前提下,其诉讼请求应当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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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弊端的思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我国法律有关公司为他人债务担保的规定我国《担保法》第7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公司是法人的一种重要形式,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是允许公司作主担保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但是,《公司法》和《担保法》也对公司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作了某些方面的限制: (一)对公司董事、经理以公司资产为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限制 《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该法第214条第3款又规定:“董事、经理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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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了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担保方式,其中的保证、抵押、质押三种方式在银行信贷工作中运用得比较多,现就这三种方式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注意的有关问题谈谈笔者的看法。一、关于保证保证是担保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讨g保证人和债权入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银行在订立保证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保证人。《担保法》从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对保证人做了具体的规定、合格的保证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而国家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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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期间的概念及确立抵押期间制 度的必要性 抵押期间,又为抵押期限,即抵押权的存续期间。抵押权存续期间届满,抵押权应当随之消灭。 我国《担保法》第 38条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第 39条规定: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 )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 )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 )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我国担保法对“抵押期间”未有明文规定。但在《担保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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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额抵押作为抵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一般认为源于德国民法第1 1 90条。自德国民法首创最高额抵押制度后,各国民法纷纷仿效。法国、瑞士、意大利的民法均有条文规定最高额抵押。日本最初无最高额抵押的规定,1 971年民法修订时,在其第3 98条中增加了之2至之2 2 ,共2 1个条文,详尽规定了最高额抵押。我国于1 995年1 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 ,初步建立起我国的最高额抵押制度。2 0 0 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 1 3 3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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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6条规定: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草案)的说明》指出:抵押担保的关键是抵押物的范围,哪些可以作为抵押物.作为抵押物必须是能够转让的财产,因为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担保的目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7条规定了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范围;担保法更加明确具体地规定了在我国可以抵押的财产和禁止抵押的财产.根据这两部法律的规定,笔者认为下列财产可作为房地产抵押的抵押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