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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4年正式接入互联网至今,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通过法律划定了网络言论的边界,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不但没有扼杀言论自由,反而成为网络言论自由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然,我国的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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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权的宪政价值是指公民在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的过程中所体现出的对于民主、法治、人权的促进作用.具体而言,网络言论自由权是维护民主和实现民主的当代路径之一;它有助于实现法治、破除人治;它既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人权的保障工具.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为公民有序行使网络言论自由权提供了立法保障.无需质疑,网络言论自由权属于宪法上言论自由的保护范围,其实质是时代驱动下的传统言论自由权的更新与拓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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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获得了快速发展。然而,部分网民却以言论自由为"挡箭牌",肆意发表煽动性言论、编造性言论、侮辱诽谤性言论等网络失范言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并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网络失范言论入刑存在正当性与合理性。要审慎运用好刑法等法律手段,对网络失范言论,尤其是过度失范言论、涉嫌犯罪的失范言论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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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言论:自由与管理适度平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网络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保障和实现网民的言论自由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但网络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政府应加强网络管理,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网民的言论自由权.本文从借鉴国外网络管理经验出发,以我国网络管理的主要矛盾为切入点,提出我国网络言论自由与政府管理要适度平衡的观点,并对二者适度平衡的原因、依据进行探析,以及针对当前我国网络管理的现状提出解决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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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的快速普及给公众提供了广阔的言论平台,拓宽了信息传播的广度和深度。网络在给人们带来更多表达自由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问题,而我国目前仍缺少相关法律对网络言论自由进行有效规制。我们应充分认识网络言论立法的必要性与紧迫性,从立法原则、立法形式及配套法律等方面完善网络言论的立法与监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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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昱祯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6):62-66
在微信息时代下,公民发表言论的方式逐渐多元化,从微博到微播客、微信,公民在更加便利地自由发表言论的同时,也出现了不少侵权问题。微信息时代言论自由的互动性、分享性、即时性以及碎片化的特征,使得这种言论常以新的方式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著作权甚至危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通过文本分析和案例分析,同时参照英美国家平衡言论自由和权利关系的实践,思考微信息时代下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力求有效规避公众在微信息时代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同时也可以净化我国的网络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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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推动力。面对社会思潮多元多样、网络谣言屡禁不绝、舆论生态相对脆弱的现实环境,澄明言论自由的实质与边界,引导公民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言论自由自信,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言论生态,从而为实现民族复兴汇聚起强大的思想共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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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操作简单、随意、便捷的同时,又呈现出无组织性、非专业性的自媒体特点,这些使它在作为言论自由平台的同时,又必然对网络秩序造成冲击.如何权衡微博言论自由权与网络秩序价值之间的位阶与边界,需要对微博言论内容作出领域的划分,并区别作出限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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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认为:网络言论自由的结果肯定是言论的贬值,有些道理,但我不能苟同。说此话的是谁?中国作协名誉主席王蒙先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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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赋予普通公民话语权,为言论自由带来更广阔的空间,但是,赋权与侵权总以一种二律悖反的情况存在.网络言论侵权成为网络自身发展的一大困局.本文认为,制衡因素的缺失是网络言论侵权的深层原因.在“民主最大化”的同时如何实现“制衡最大化”,是当前网络走出侵权困境需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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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静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1,(6):62-64
言论的概念有广义狭义之分。美国宪法条款的言论自由为广义概念,包含了"纯粹言论"和"象征性言论"。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是受到限制的,具有相对性。该条款在美国的司法适用中时而宽松时而收紧,均需进行个案裁量,与具体的案情以及社会现实和国家利益考量密切相关。言论自由相对性对我国具有重要的启示作用,这一权利在我国的实现依然任重而道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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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BBS上的言论自由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BBS作为新型的信息交流场所 ,言论自由权在其间得到了极大的伸张。作为一项载于宪法的基础性权利 ,言论自由具有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的价值优先权。以网络方式出现的BBS以其开放性、瞬时性等特点为自由言论营造了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在处理其滥用言论自由事件时 ,可本着宜宽不宜严的原则来决定 BBS发言者与网络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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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幸宇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5):30-32
商业言论的定义一直争论不休,定义的不确定也直接导致其是否受宪法保护。在美国,无论从历史上的判例还是学界目前的态度来看,商业言论自由都在逐渐受《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保护。商业言论自由除了具有言论自由的价值以外,其自身还具有商业价值,其资讯的流通对经济市场有利。但是,我国法律目前对商业言论并无具体规定,相反却有很多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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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人认为网络给了人们更大的言论自由,而在新加坡,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去年11月下旬,一名17岁青年因在互联网上发表种族主义言论而被判处2年缓刑监视。这名华侨青年在自己的博客上发表了敌视马来族的言论。法庭同时责令他必须接受心理评估并参加辅导课程,以纠正他对于马来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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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世界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9,8(6):19-21
在人类文明的进程中,言论自由不仅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手段,也是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在我国历史上,思想言论罪曾经长期存在。当今,言论自由则是民主社会的基石。在言论自由的刑法保障中。政府的谅解是言论自由得以保障的根本保证,权利滥用的刑法限制则是其重要保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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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肉搜索”具有两面性,如果不能很好地利用,在“找人”的过程中,基于网络表达的交互性、便利性和匿名性的特点,网络发表的言论极易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因此,应对“人肉搜索”进行严格的规范,躅络用户应严格自律,网络言论自由应止于信息隐私权开始之处。信息服务网站对用户言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对明显的侵权信息有主动审查、删除的义务,权利人提出异议权时,网站应及时删除或屏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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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6,(11)
博客的自律监管与立法“博客纠纷的关键问题在于,博客正在成为某些博客写手诋毁他人名誉的工具。”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认为,博客是网络环境下言论自由权的体现,它一如其他场合下的言论自由权,都是有界限的。权利人在行使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