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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技术在现代社会的基础性地位,投融资平台的优势地位及其可控性和金融创新与金融规制的动态博弈关系是对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进行规制要考量的重要因素。对互联网投融资平台规制可从行为、交易和市场三方面开展,包括充分披露告知信息、提供平等中立服务、合法合理搜集使用个人信息等融合金融消费者保护理念的行为规制,强调互联网投融资平台作为"特殊居间商"和"资金流转平台"附随义务的交易规制,以及司法、执法机关审慎判断多边在线平台反垄断问题的市场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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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互联网金融治理面临"越治越难"的尴尬境地。究其原因,在于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导致的行业风险的不确定性加大,政府规制面临介入时机与介入主体的两难困境,立法滞后、互联网金融软法治理不足,等等。为破解这一难题,应从政府监管、互联网金融以及消费者三个层面出发,创新治理形式,完善相关立法,严控风险,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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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催生了金融科技的广泛应用。金融科技属于新生事物,相应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如果缺乏有效监管,将危害金融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破坏金融市场的稳定。基于此,有必要围绕金融科技展开法律规制研究,从提倡新监管理念、建立"监管沙盒"、应用监管科技、完善监管法律等维度,为金融科技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支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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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鸣越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3)
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在助力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其监控薄弱地带也容易滋生诈骗犯罪。当前互联网现金贷沦为骗贷犯罪重灾区,骗贷犯罪呈产业链化发展趋势,不仅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也引发一连串社会问题。当前我国公安机关打击此类新型犯罪尚存在技术复杂、法律规制缺失、监管存在漏洞、联动机制缺位、监管乏力等问题。对互联网金融诈骗犯罪的治理,需要采取多元治理方式,包括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相关立法,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监管,加大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以及健全个人征信体系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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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政府规制互联网金融发展陷入两难困境,监管主体、监管时机、监管力度都难以选择。如果政府介入监管的时机正确,不仅能够纠正互联网金融的系统性风险,而且能促进其取得更好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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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兵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18,(3)
互联网平台经济在数字全球化和"互联网+"行动计划的大力推动下得以高速发展,已成为广大民众一种主要的生产生活方式,但也应同时对其作必要的合法规制。互联网平台经济是以互联网为载体和技术手段,对实体经济予以创新应用和改造升级的新经济业态,表象为互联网技术和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的深度融合,而实质则是当前深化供给侧结构改革的一种路径,目的在于以较小的成本及时实现平台经济下各参与者利益的共享与共赢。为此,需转变规制理念,建设共享规制;优化规制方式,引入系统规制;遵循合法规制,倡导公共规制,鼓励规制竞争,提升规制质量,以此形塑规制互联网平台经济运行的新思路和新格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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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捷发展,域名已经转变成为一个蕴藏着巨大商机的标志,域名注册和使用纠纷不断出现。我国在审理互联网域名民事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方面,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应当不断总结域名规制的实践经验,参照国际上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准则,借鉴外国的成功经验,并勇于探索,逐步完善适应我国互联网发展的域名法律规制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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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994年正式接入互联网至今,我国互联网发展迅速,已成为人们获取各类信息和发表言论的重要途径。在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通过法律划定了网络言论的边界,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不但没有扼杀言论自由,反而成为网络言论自由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当然,我国的网络言论的法律规制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对此,笔者提出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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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其实就是把传统的金融产品网络化,使支付、投融资等业务依托互联网平台进行交易的方式。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应以找准创新产品的市场定位和客户群体、规避产品同质化导致的同业竞争为着力点。此外,各金融企业在产品创新过程中还应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体系、严格遵守我国出台的法律法规,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的进步,为金融消费者提供更多可靠的金融产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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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和移动通讯业务的飞快进步,互联网金融模式在中国兴起并迅速发展。互联网金融是由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的网络支付结算、网络融资、网络保险、网络理财等金融服务。与传统金融服务相比,互联网金融在产品设计、服务模式和参与主体三方面实现了创新。互联网金融将改变传统金融机构经营方式、竞争理念,进而重塑传统金融生态模式。本文探讨了互联网金融模式给传统金融模式带来的种种机遇及挑战,并提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及其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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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2.0时代网络文明现状及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互联网在中国发展迅速。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互联网已经开始进入全新的Web2.0时代。面对Web2.0时代的来临,许多新出现的问题开始困扰原本就不算太平的互联网世界。而文明办网的提出更是对互联网的有害信息控制和法律规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面对这样的情况,本文试图通过对Web2.0时代文明办网的现状及法律规制的探讨为中国在Web2.0时代的和谐网络环境和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建立文明法制的网络环境出计献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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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琴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20-121
移动互联网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在参照传统互联网法律并结合移动互联网特点分析后发现:具有标志性的域名受法律保护;抢注域名等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和域名注册组织均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对网络作品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的侵害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软件程序作为一种著作权受到法律保护,部分具有"专利三性"的程序也受到专利法的保护。现行法律在规制移动互联网行业之时存在一定的滞后性,需进行整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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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成松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6):111-113
当下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秩序昭示着社会秩序的高级形态和基本走向,旨在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延续,保障农村民间金融的正常运行。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存在制度缺位、风险防范机制缺乏、价值取向滞后等问题。构建理性的农村民间金融法律秩序十分必要,具体路径包括:国家法对农村民间金融的认可与规制;农村民间金融与"软法"之天然契合;农村民间金融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之健全;农村民间金融市场之培育。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