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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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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法院主管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院主管涉及审判权与其他纠纷解决机制的分工关系 ,同时也制约了诉权的空间范围 ,事关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以及国家对诉权的保障。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对此规定却相当原则、零乱、难以操作、更无程序保障机制。这与我国主管理论的落后有关。本文探讨确定主管的原则、标准、范围、主管的排除以及主管争议与救济等重要理论问题。  相似文献   

2.
错位与矫正:民事抗诉审查权之重新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论是诉讼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对民事抗诉制度之存废争论已久。鉴于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抗诉制度有其存在和发展的空间,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之司法解释仍然保留了民事抗诉制度。民事诉讼法规定抗诉必然启动再审,检察机关在享有抗诉启动权的同时,还代替法院行使着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因此,当前的抗诉制度由于审查权设置错位,对抗诉权又缺失制约,导致抗诉启动随意但改判率低。应当从衡平当事人诉权、审判权与抗诉权三者之间的关系为切入点,将抗诉再审启动权与审查权分离,重新配置再审启动前的审查权,改造审查程序,加强对抗诉权的制约,规范检察机关抗诉权之行使。  相似文献   

3.
本文阐述了民事诉讼主管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对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之现状与问题进行了评析。认为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主管未能及时反映社会变迁,主管范围有待于进一步的扩张;在司法层面上审判权作用范围小于主管范围,法院通过司法解释和内部规定限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使法定的受案范围在实践中被虚置化,不利于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相似文献   

4.
论民事诉讼法的控权法属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一种活动,以国家审判权为中心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以当事人诉讼权利为本位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基本价值取向。民事诉讼法是典型的公法,控制和规范审判权依法行使应是民事诉讼法最基本的功能。民事诉讼法要严格控制法院的审判权,不断激活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充分肯定和发挥律师在监督和制约审判权行使中所起的重要作用,才能使民事诉讼最大限度地接近正义。  相似文献   

5.
滥用诉权属于权利滥用范畴,即当事人通过行使诉权达到非法目的,既侵害了国家法律和审判权,又浪费了审判资源,并剥夺了他人合法利用诉讼的机会。为保护当事人行使诉权,滥用诉权的构成要件应当严格明确,否则会阻碍当事人正常行使诉权。滥用诉权包括如下构成要件:第一,滥用诉权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第二,滥用诉权人实施了滥用诉权行为。对于滥用民事诉权的规制,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民事实体法和刑法等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6.
王晓 《法学论坛》2016,(6):58-67
诉权相对于依法享有的具有直接、具体物质利益或者精神利益的实体性人权而言,是保障实体性人权实现的手段、方法或途径,是一种程序性人权.在我国,民事诉权并未得到宪法、民事诉讼法等立法的明确保护,在民事诉讼中法官侵犯当事人诉权的行为应否受到法律制裁也缺乏法律规定.民事诉权立法上的缺失,导致民事诉权的司法保障情况也令人堪虞.民事诉权不仅具有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也具有制约审判权进而保障当事人最大限度地接近司法正义的功用.因此,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应对诉权进行明确规定,以昭示诉权的基本人权属性;民事诉讼法则应当落实宪法的规定,通过规范诉权要件、完善主管制度、健全释明权、构建诉讼保险制度以及完善民事诉讼法律责任体系,对民事诉权进行周延的保护.  相似文献   

7.
王莉 《人民检察》2011,(5):16-21
民事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监督权,民事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包括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目标、对象与范围、方式与效力。民事检察权在诉讼过程中形成了民事检察权与诉权、民事检察权与审判权、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的自救权利、民事检察权与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民事检察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等多边关系。  相似文献   

8.
民事检察权是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法律监督权,民事检察权在民事诉讼中的定位包括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目标、对象与范围、方式与效力。民事检察权在诉讼过程中形成了民事检察权与诉权、民事检察权与审判权、民事检察权与当事人的自救权利、民事检察权与法院内部监督制约、民事检察权与职务犯罪侦查权等多边关系。  相似文献   

9.
宋汉林 《河北法学》2013,(2):168-176
民事审判权具备谦抑性与能动性两种属性。程序启动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对诉权、诉讼标的及程序的选择权,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对诉权行使作必要审查,对诉权滥用作必要规制,对诉讼要件作必要限定。诉讼推进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应遵循权责统一、司法中立和程序理性原则,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要审查当事人的适格性,要衡平双方力量差异,要控制诉讼时空的推移,要强化公共利益的维护。案件裁判阶段审判权之谦抑性要求法院裁判不得干预立法权,不得超出诉请范围,不得违反既判力原则,不得主动启动执行程序,而能动性则要求法院能动运用办案技巧以做到案结事了,能动解决个案纠纷以引导政策制定,能动解释法律以弥补技术漏洞。  相似文献   

10.
<正> 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国内民事案件没有规定协议管辖,但该法第192条却对涉外民事案件规定了协议管辖。这种看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不管对国内的还是对涉外的民事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都没有规定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是指法律规定允许民事诉讼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协议的方式来约定管辖法院,把纠纷诉诸法院审理。它只是落实法院主管的一个途径,是在纠纷已确定由法院主管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选择哪一家法院审理。只要依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使原无权管辖的法院产生管辖权或本有管辖权的法院丧失管辖权。  相似文献   

11.
论民事诉讼的目的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基于民事诉讼目的与司法制度(尤其是与民事审判权关系)的作用,与民事诉讼构造的形成,与民事诉讼法解释相互关系的事实,透过中外法制国家关于诉权和诉讼目的论的学说现状,分析了民事诉讼制度运行所依赖的人民法院审判权和当事人请求权关系的内涵,阐述了审判机能与民事诉讼目的论、民事诉讼构造、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与纠纷的解决等关系,从而主张民事诉诉讼制度的目的在于解决民事纠纷  相似文献   

12.
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审理民事再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人民法院正确确定民事再审诉讼管辖权,对保护当事人再审诉权,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实现程序正义显得尤其重要。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四级法院对民事再审诉讼均有管辖权。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再审案件有指令管辖权现行民事再审诉讼管辖为多级管辖制度,多级管  相似文献   

13.
王媛媛 《法制与社会》2011,(12):147-147
诉权是当事人基于民事纠纷的发生,请求法院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的权利。它是由人权派生出来的一种自然权利,是启动和延续诉讼的权利,并由诉讼权利、诉和诉讼行为构成。诉权贯穿于当事人诉讼活动的全过程,在诉讼程序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并体现了多重价值。诉权理论的成熟是诉讼法理论成熟的重要标志。  相似文献   

14.
袁发强 《法学》2006,(12):115-123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在涉外诉讼案件管辖问题上的规定过于简单。这种方式不利于我国法院对涉外案件行使管辖权。正值修改民事诉讼法之际,应根据涉外案件管辖的特点,考虑多方面因素,科学制定涉外管辖标准,适当扩张我国的涉外案件管辖权,以适应我国对外交往扩大的需要,从而达到方便当事人诉讼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主要讨论和解决诉权与审判权、检察监督权与审判权、社会参与权与审判权、调解权与审判权以及执行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权力配置所环绕的轴心是审判权,其基本的思路乃是对审判权的制约和监督。诉权和审判权是诉讼中的一对矛盾范畴.它们之间既有统一性的关系,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统一于每一个民事诉讼之中,二者之间关系的定位及如何行使是衡量一个国家诉讼制度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准之一。民事诉权作为民事主体所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属于私权利,它是民事诉讼进行的前提和基础,是民事诉讼启动、发展和终结的重要动力。而审判权作为国家司法权,属于公权力,是法院行使权力的根据和依托。本文认为我国目前的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方面存在失衡,在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结构性缺陷,在此情况下,对我国民事诉权与民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实属必要。  相似文献   

17.
欧超荣 《政法学刊》2004,21(3):37-39
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处分原则,但对当事人处分权进行种种限制,甚至作出了违背处分原则的法律规定,致使处分原则一直未能体现其作为基本原则的地位和作用,立法缺陷明显。为真正确立处分原则为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我国民事诉讼法应当作出相应修改和完善,明确规定法院审理和判决范围受当事人处分权约束,并确立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和作用,同时规定法官释明权制度,保障当事人充分正当行使处分权。  相似文献   

18.
处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的程序探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如何审理行政、民事争议重合案件是诉讼实践提出的课题,法律尚无规定,需要在理论上作出回答。处理重合案件要正确把握各类重合案件的基本属性,正确理解当事人诉权和法院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等,同时应对重合案件的审理作类型化处理。  相似文献   

19.
一、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新规定较之以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长度大大缩短。如此规定,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一、应当规定当事人申请民事检察监督的时限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生效判决、裁定不服的,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时限是判决、裁定生效后六个月内,特定情形下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再审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法定时限申请再审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新规定较之以前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两年时限,长度大大缩短。如此规定,是为了敦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节约司法成本,体现了修法兼顾司法效率与公正的  相似文献   

20.
自2015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发布并实施以来,鄱阳县人民法院依法采用立案登记制登记立案,对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该院的立案登记制规定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推行立案登记制度,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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