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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委托诉讼代理是诉讼法的一项重要制度,该制度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通过委托代理人实现自身的诉讼意志及权利。完备的诉讼代理制度对于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以及保障当事人合法利益至关重要。相较于职业律师诉讼代理,非法律职业的普通公民诉讼代理的设立初衷是作为职业律师诉讼代理的补充,是基于地域差异等特定考量因素,为弥补职业律师资源供给的不足、保障当事人利益而为的权宜之计。  相似文献   

2.
律师,英文lawyer,泛指为人们提供法律帮助的人。准确地说就是“受当事人委托或法院指定,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员。”①尽管各国对律师这一概念的具体称谓和解释有所不同,但各国都确认了律师在国家法律生活中的地位,都明确规定了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从分析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着手,探讨律师制度的发展规律。  相似文献   

3.
律师制度重新恢复以来,我国的职业律师队伍蓬勃发展、日益壮大。然与传统民商事诉讼领域以及新兴非诉讼领域律师业务的日益繁盛形成对照的,却是刑事辩护业务量的日益萎缩和普通大众对刑事辩护律师评价的日趋负面。天人合一的传统思想、效率优先的公法文化、相对落后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及为国家意识形态和司法官僚结构所决定的诉讼模式,直接导致了在西方有着悠久历史和传统的律师辩护制度在中国发生异化和嬗变。以西方模式为终极目标的刑事司法改革陷入困境。定位为社会法律工作者的、完全代表私人利益的职业律师群体在与公权力的诉讼对抗中显得力不从心。因此,国家有必要在刑事诉讼中设立专职机构以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在这个机构中工作的则是真正意义上的公职刑事辩护律师,身份为国家公务员。被告人及其近亲属可以通过公职律师的办案情况公示制度,选择他们所信任的公职律师。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五大以来,我国的律师事业在不断深化的改革中迅速发展,在保障社会稳定,为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高水乎法律服务中,建立了一支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律师队伍。但是,从目前律师工作的现状看,特别是随着抗辩式诉讼模式的建立,司法实践对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庭审制度改革使律师队伍面临新的挑战诉讼模式的改革,给律师工作带来了许多新的问题。及时总结其特点并积极寻求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对策,是加强新形势下律师队伍建设的前提。新的诉讼模式不同之处表现在:一是形成了新的庭审…  相似文献   

5.
侦查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侦查机关与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之间平等对抗、法官享有司法审查权等“诉讼”特性。两大法系国家虽因诉讼观念的不同而在侦查的诉讼化程度上存在差异,但二互相融合相吸收的趋势却日益明显,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大量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其侦查的诉讼化程度越来越高。我国有必要借鉴西方国家司法实践,以有限的诉讼化为目标重建我国侦查制度。具体思路是;适当限制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赋予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一定的侦查权和针对侦查机关行为的较为全面的防御权,赋予法官以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6.
张大年 《中国律师》2007,(10):73-74
"律师"者,是指接受过专门法律教育,通过律师考试,取得执业执照,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经济发展程度的不同。律师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有很大的差异。在许多国家,特别在一些西方发达国家,律师作为一种职业,同医生、会计师等其他职业一样,是许多知识青年追求的理想职业。  相似文献   

7.
当代伊斯兰国家诉讼法律制度的特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岚  甄明  王敏 《河北法学》2004,22(9):137-141
伊斯兰诉讼法律制度是伊斯兰法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受特殊历史条件的影响 ,众多伊斯兰国家既保留了长期以来形成的以《古兰经》、《圣训》等宗教法为根本的诉讼模式 ,又借鉴和移植了原宗主国的诉讼法模式 ,不仅包括大陆法系诉讼模式和普通法系诉讼模式 ,同时还吸收了一些社会主义国家的诉讼法的原则和制度 ,如调解制度 ,于是当代伊斯兰国家诉讼模式呈现多元化特色。尽管伊斯兰各国民族独立以后 ,相继制定了各自的诉讼法典 ,组建了各自的司法机构 ,但无论格式体例还是具体内容或司法实践大多与原宗主国的诉讼法制关系密切 ,诉讼立法西方化明显。诚然 ,民族的自尊心 ,源远流长的伊斯兰教法律文化传统以及相对落后的社会生产力 ,决定了其诉讼制度的运作大多带有浓厚的本土化风格。这样 ,随着 2 1世纪世界变革的冲击波 ,已使堡垒最为坚固的伊斯兰法迈向自我改革的里程 ,多元化、西方化、本土化与复兴伊斯兰诉讼法的趋向构成当代伊斯兰诉讼法律制度发展的主流。在改革中 ,大多数伊斯兰国家选择的是折衷主义 :使现实的伊斯兰法既不与西方世俗法体系完全挂钩 ,也不与传统的宗教制度彻底决裂 ,而是跟随物质文明发展与维护信仰不变方面达成了妥协和统一  相似文献   

8.
钱欧 《中国司法》2008,(5):99-101
日本属大陆法系国家,从历史渊源上看,其律师制度的产生是作为资产阶级革命后采用职业审判制和参审式陪审制的副产品,故较英美法系随着陪审制出现的律师制度的产生来得晚得多。日本《律师法》中规定律师的使命为“拥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律师代理当事人本人办理诉讼等法律事务,不仅是单纯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而是要通过这样的工作,努力拥护人权和实现社会正义。因此律师制度对于日本司法活动和社会关系的调整非常重要。  相似文献   

9.
今年以来,为了适应国家律师制度的改革与发展,配合《律师法》的起草工作,研究香港驻军的法律服务问题,特别是贯彻落实新的《政工条例》,推动军队律师工作的发展,我们注意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发达国家军队律师的有关情况,以期借鉴一些成功的经验。一、关于军队律师的地位和编设地位是受作用决定的。军队律师在国防和军队建设中的地位,同样是受其作用的大小决定的。二战以后,世界各国重视加强国家和军队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现代战争法规得到越来越多国家的承认和关注,高技术条件下的局部战争对军事法律服务的需求层次更高。由于在这些…  相似文献   

10.
对于律师独立辩护而言,其具有内在法理支撑及外在依据,在德国等法治进步国家的实际司法运作中也运行良好,在我国也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然而,绝对独立辩护则存在缺失。在律师制度设计的目的方面,在与我国诉讼模式契合度方面,在法律职业主义角度方面,以及在被告人利益保护方面,绝对独立辩护都有不尽人意之处。这也是合理利用律师独立辩护制度的优秀成分,同时对其进行有限制适用的基本理据。因此,在特殊情形下采取律师独立辩护方式,一般情况下采取以被告人为主导的辩护方式是由我国法律制度、法律传统、律师职业素质、职业惯例、职业心理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机制等多种因素所决定的,这是基于我国律师执业环境而采取的现实主义的做法。  相似文献   

11.
审判、检察、辩护是现代诉讼必备的三大职能,三者相互作用,又相互制约,共同完成诉讼任务,世界各国都建立了一整套培养、选任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制度。由于各国社会的、政治的、经济的、历史的、法学传统的差异,其对法官、检察官、律师培训、选任的规定也不尽相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更是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法官、检察官、律师的培训与英美国家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前提必须是执业一定年限的律师相反,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官、检察官并不从律师中选任,而实行任命制,法官、检察官与律师有着严格资格条件和不同的培训和选任制度,都要求受…  相似文献   

12.
第一章公证制度进入我国物权变动领域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制度保障 一、公证制度进入我国物权变动领域的必要性 (一)公证制度简介 在大陆法系法律制度中.(法定)公证制度是其重要组成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特别是物权法中.都有关于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物权制度和公证制度有机契合。交相辉映,相得益彰。从比较法学的角度看,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传统和外部特征.近似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且实践证明.继承和发展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形式和内容.使我国的法制得到了发展。因此,研究并在物权变动领域中引入公证制度。是我们借鉴和发展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必然。  相似文献   

13.
本文从比较法的视角概要地介绍了意大利现行的法律体系、宪法和国家组织、法律渊博、公法与私法、司法机构、法律职业和法律教育等诸方面的内容。向我们展现了意大利法律制度较之于英美法系及其它大陆法系国家所独具的一切鲜明的特点。并特别指出近年来意大利法律制度在时代发展中尤其是在欧洲法律一体化的进程中发生的深刻变化及进一步改革的最新动态。阅读本文,将使我们对意大利法律制度的现状有一整体性的初步了解。  相似文献   

14.
律师角色的理论定位与实证分析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律师在协助社会主体认识法律权利、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救治被侵害的法律权利,促进社会法治秩序的建构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律师的社会地位,直接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和法治水平。一、国外律师职业的角色定位在西方国家,律师在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地位,律师职业是倍受人们尊敬的职业之一。虽然因文化传统、国民心理等不同,律师在从业条件、规模和职业转换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律师制度都是它们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也是各自社会法治的坚定维护者。律师作为独立的…  相似文献   

15.
关于我国律师职业的性质,《律师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一规定明确了社会主义的律师同资本主义国家律师是自由职业者的根本区别。在律师制度刚刚恢复时,从立法上作出这一规定,有利于肃清视律师为异己的极“左”思潮的影响,从而提高了律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但随着改革、开放、搞活的深入进行,律师工作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对律师职业的性质进行新的思考。为了进一步突出和强化律师这一特殊主体,笔者认为应将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改称为律师是“法律服务工作者”。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16.
苏联解体以后,俄罗斯联邦进行了大规模的宪政改革和司法改革。改革者们对实行70余年的法院组织制度、法官制度、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进行了影响深远的变革。在这一系列的司法改革措施中,颇为引人注目的是陪审团制度的建立。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并非初创。在1864年进行的影响深远的司法改革中,俄罗斯就曾经以英国为模式,建立了陪审团制度。1917年“十月革命”以后,陪审团制度在俄罗斯法律体系中不复存在。苏联时代的司法制度中存在着一种类似于大陆法系国家陪审法庭制度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普通的刑事和民事审判中,一般由职业法官一名和…  相似文献   

17.
鄢超 《中国司法》2006,(8):88-89
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在我国的确立,是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作为法律规定的我国法律职业的统一准入标准,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其确立并实施不仅为建设我国高素质的司法队伍和律师队伍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同时对于确  相似文献   

18.
李峣 《法治研究》2008,(7):44-49
在应然的视野里,律师和法官的关系体现的是一种职业上的相互关系。原告与被告构成平等的诉讼对抗,法官则是处于中立地位的仲裁者,形成我们常说的“等腰三角形结构”。在这样的一个诉讼结构中,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主体.既各自忠实地履行着法律赋予的不同职责,叉共同追求着司法公平与正义目标的实现。但是,在实然关系之下.律师与法官的关系却有违人愿:法官不尊重律师,律师与法官不正常交往,已经成为律师与法官关系备受诟病的话柄。  相似文献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这就明确了律师的职业性质属于国家公职,同资本主义国家作为自由职业者的私人开业的律师区别开来了。律师的社会地位,同检察、审判人员一样,都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是,随着我国经济、政治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尤其是我国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改革的深入发展,笔者认为关于我国律师的职业性质问题,有必要作进一步探讨,似以规定“律师是社会的法律工作者”更为恰当。  相似文献   

20.
集团诉讼判决的既判力规则是集团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各国集团诉讼立法中的难点。目前国外关于集团诉讼既判力规则的立法最为典型的有美国和巴西,美国的既判力规则依赖于英美法系的一系列诉讼制度逐渐形成,而巴西作为大陆法系唯一引进集团诉讼的国家,创设了独特的集团诉讼制度,其既判力规则颇具特色,被西方学者称为大陆法系国家集团诉讼的立法典范。完善我国的代表人诉讼制度,提高法院处理群体性纠纷的效率和社会效果,是能动司法的内在要求。美国和巴西的立法经验对于完善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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