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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洗钱犯罪立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将自然人和单位规定为洗钱犯罪的主体,符合反洗钱犯罪客观方面的要求,保持了与国际刑法的接轨,有重大的立法意义。但仍存在不足之处,需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完善:扩大洗钱犯罪的对象范围;改进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规定;完善洗钱罪的法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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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是新刑法增设的一个新罪名。根据刑法第191条的规定,洗钱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掩饰、隐瞒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行为。据此,笔者认为,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那么,司法实践中应如何认定洗钱罪呢?笔者从本罪的特征上来进行简要分析。一、洗钱罪的犯罪客体洗钱罪的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洗钱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由于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联系非常紧密,在此,一并对洗钱罪的犯罪对象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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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原生罪是指其产生的犯罪收益可能成为洗钱犯罪对象的任何犯罪。尽管我国有关洗钱罪原生罪的立法经过多次修改。但现有立法依然存在诸多缺陷。此外,详细列举式规范和抽象概括式规范各有利弊,立法难以协调其固有矛盾。参见罪状所具有的“开放式构成要件”的特殊结构正好满足了适应新的犯罪类型又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双重要求。因此,摒弃列举式和概括式二者择其一的传统立法思路,将《刑法》第191条对原生罪的列举式立法修改为参见罪状规范,从而建立洗钱罪与原生罪之间的有机联系,不失为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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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面临的困境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林安民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0,24(2):64-68
随着洗钱犯罪的猖狂,我国加大了反洗钱的刑事立法。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近十年来被判洗钱罪的案例寥寥无几,显然洗钱罪的立法还面临着不适应司法的困境。主要原因是相关人员的反洗钱意识薄弱,理论与司法实务中未将自我洗钱行为犯罪化,在立法上对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规定也不尽合理。应当将洗钱犯罪立法系统化、独立化,同时合理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明确将自我洗钱行为犯罪化,适当加大洗钱罪的刑事责任,并由此促进相关人员反洗钱意识的提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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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洗钱之“上游犯罪”范围的扩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洗钱作为一种严重的国际性犯罪,已被国际、国内刑法所禁止.洗钱之"上游犯罪"范围的大小,备受国际社会和各国、地区立法所关注,但洗钱犯罪所涉及范围日益扩大是不争的事实.我国洗钱罪的"上游犯罪"范围显得狭窄,存在诸多不足,为在WTO下实现国家金融安全,有必要将之予以扩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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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广晓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6,15(6):27-31
网络洗钱是借助网络工具而迅速发展起来的洗钱新形式、新手段。针对我国当前行网络洗钱的严峻形势及立法缺陷,必须积极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现有法律体系,需要在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范围,明确洗钱罪犯罪主体,增加洗钱罪客观方面行为方式,健全网络洗钱犯罪综合监管法制体系,网络证据法定化,网络保密制度等方面加快立法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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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新彬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20(5):60-64
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洗钱犯罪活动严重冲击着我国现行立法中洗钱犯罪客观构成理论。该罪客观构成理论上存在的模糊性和不完整性致使许多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洗钱活动依照罪刑法定原则而无法追诉。我国应适当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规定洗钱犯罪对象的表现形式为一切形式的财产,洗钱方式应限于通过金融机构的清洗行为;应规定洗钱罪中的不作为犯罪,赋予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具有反洗钱的法定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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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银庭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1,(2)
洗钱罪是修改的《刑法》新增设的一个罪名,为派生性犯罪。它既为一些特殊、严重的犯罪所获得的资金合法化进行犯罪活动,也为一般性犯罪提供经费援助。因此,研究它的概念、立法现状以及犯罪特点,制定我国防范和打击洗钱犯罪的侦查对策,是公安机关当前一项极其重要的任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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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汝惠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6,5(4):37-39
控制和惩治洗钱犯罪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本文参照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国情,就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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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司法认定与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洗钱罪的司法认定(一 )罪与非罪的界定。主要可从三个方面界定 :主观上 ,只有直接故意构成本罪 ,即行为人“明知” ;看洗钱行为对象的性质 ,是否属于法定的三种犯罪的非法所得 ;看数额多少。另外 ,对于接受赠与的行为 ,有观点认为该行为不构成洗钱罪 ,但承认受赠财产是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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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洗钱犯罪属于严重的经济犯罪,二者的侦查主体、措施不尽相同。从经侦视角探究毒品案件中洗钱犯罪与侦查必然要先从理论上研究洗钱罪的构成要件和认定,然后在实战中从情报信息收集、侦查措施的选取及侦查协作的完善三方面展开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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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21,(4)
我国台湾地区2016年底出台了新"洗钱防制法",扩大了洗钱罪的范围,增加了抽象危险犯和未遂犯的处罚规定,并将刑罚发动的时间予以前置,以上都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之嫌。同时,该"法"以"反洗钱"名义肆意扩大犯罪圈,致使更多行为入罪化,这无疑对个人自由构成了直接限制,破坏了刑法的谦抑性与合比例性。整体衡量来看,对洗钱罪犯罪构成的考量不仅应在法技术层面展开,更重要的是明确立法的行为导向和价值取向。大陆对洗钱罪的规制严格限制了上游犯罪类型,从而使入罪门槛更高,显现出谦抑性的价值取向,但其与相关犯罪的关联性规定偏少、不够精细,对新型犯罪的回应稍显迟滞,这确实是一个缺憾。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