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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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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邓敏贞 《现代法学》2012,34(3):71-78
公用事业公私合作合同是国家规范公用事业公私合作活动的重要法律工具,具有经济法的属性,应接受公法与私法的双重规制。就公法规制来说,政府应保留一定的公权力,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同时,私人部门也应承担一定的公法义务,其部分私权利要接受公法的限制。就私法规制来看,主要体现在基于契约精神对政府公权力进行限制,并要求政府承担相应的合作风险,以及在违反合同义务的时候,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2.
李玲玉 《法制与社会》2011,(15):270-270
公司设立瑕疵涉及诸多法律关系的稳定,为了解决这类问题,许多国家的公司法都规定了公司瑕疵设立制度。而我国公司法关于公司瑕疵设立的规定与新公司法倡导效率优先、鼓励投资及推崇私法自治的理念格格不入,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国家在公司瑕疵设立规制上虽然存在来自传统的差异,但是都力求促成公司企业维持,保护商业交易安全,值得我国借鉴。  相似文献   

3.
良好而优美景观构成现代人居环境的重要因素,当代社会与景观相关的纠纷亦随之增加。景观具有公共利益属性,如果从公私法分立角度看,一般是适用公法规制而拒绝私法救济。但现实中,囿于公法缺位,以及景观保护的重要性,私法解决路径成为必然选择。通过分析景观纠纷对于所有权、人格权以及习惯规则的适用,发现其要实现私法保护仍存不足。只有在承认景观利益具有客观价值基础上,将其纳入侵权法调整对象的范畴,才能为私法救济的实现提供一定可能性。  相似文献   

4.
对于不动产登记法律属性的理性追问在当下中国十分必要。在厘清不动产登记的概念和梳理法律属性争议的基础上,对私法语境和公法语境下的不动产登记分别阐述,最后指出不动产登记具有私法和公法双重属性,私法属性是内核和本质,公法属性是外观和形式,以及作此定位的重要意义所在。  相似文献   

5.
随着现代规制国的出现,以及规制手段多元化所引发的契约国的出现,公法和私法之间出现了多层次的交融。现代社会的法律已经变成了一个动态的规范体系,同一社会经济生活现象公法和私法可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调整,一旦出现纠纷,偏废任何一方进行孤立的考察都不可能圆  相似文献   

6.
作为公法帝王原则的比例原则,因具有强调适度均衡的思想本质、分析目的与手段之间合理性的工具属性以及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而拥有了超越规范的生命力,与公司法中的不得滥用权力和合理行使权利的行为要求以及公司自治原则、公司正义原则具有高度契合性,并且可以为公司法原则的实现、董事和控股股东义务的履行以及公司利益至上理念的贯彻提供方法论支持。在公司法中,比例原则可以广泛地适用于协调股东利益、实现股东知情权、董事会作出反收购措施、公司践行社会责任以及配置董事责任等领域,但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及公司面临紧急状态时存在适用限制。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较公法语境更为柔性,通过适用宽松的审查标准,省略比例原则的部分要件以及类型化适用情境,可以实现比例原则更加妥当的适用。为使比例原则在公司法中的适用更加自觉化和精细化,应当加强董事会等公司法主体的信息披露义务,适当引入成本收益分析方法。  相似文献   

7.
刘铁光 《时代法学》2006,4(3):86-89
一人公司的生命力使一人公司能得到新《公司法》的明文认可。新《公司法》对控制一人公司风险的规定存在缺陷,解决缺陷的途径是建立实质一人公司规制制度和自己交易行为规制制度,从而实现对一人公司的风险控制,即保护一人公司债权人的债权。  相似文献   

8.
商事登记的根本意旨是为创制商主体而服务的,其法律性质具有私法与公法的双重属性。私法属性与公法属性相比,私法属性占主要地位。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受计划经济和传统观念的影响,商事登记法律规则过多彰显其公法色彩,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着重强调其私法功能,并以此为基石,弱化其管理法的色彩,纯化其保护交易安全便捷之目的,彰显其信息披露与公示的功能,以此对我国商事登记法律规范进行重构。  相似文献   

9.
丁玲 《法制与社会》2012,(12):37-38
公司法是强制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是公司立法首先要明确的问题.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是公法化了的私法.公司法规范是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的结合体,而是否具有涉他性是区分任意性及强制性规范的一个重要标准.  相似文献   

10.
中国公司法在理念和制度上都应进行根本的变革与重构。公司法的修改在制度模式上应采用公司本位、公司自治的公司法制度模式。公司法修改应与证券法、三资企业法、破产法等法律的修改协调联动进行。公司法中应构建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投资者权益保护、关联交易规制、公司诉讼等公司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1.
《现代法学》2015,(5):33-48
尽管资本认缴制不一定是适合中国制度环境的最佳资本制,但也并非"空手套白狼"的法律技术。新《公司法》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改实缴制为认缴制,并不意味着股东可以对注册资本及其认缴和履行问题进行随意约定。合同法本身对股东出资契约之安排构成一种法律约束——按照"权利必须善意行使"及"有约必守"的原则,不当约定会产生责任风险。因此,股东应当理性进行出资的认缴承诺,并切实履行相关承诺。当然,基于股东出资契约之组织性契约——"共同行为契约"的本质以及公司法作为团体法、商事法之特质,对股东出资契约之法律规制呈现出一些特别构造,因此,单纯以传统合同法的规则规范股东的出资承诺行为是不够的。公司法以及商事法的特别要求,使"偏向民事"的合同法对股东出资契约的规制存在一定局限。股东出资契约及其责任构造不断游离在公司法与合同法之间,游离在商法与普通私法之间,呈现出一种特别样态。此外,为确保股东间的私人出资承诺能得到遵守,公司登记机关还可采取公开信息披露的方式,对股东承诺及其履行进行公开监管,并且,运用征信评级方法,将股东出资承诺纳入信用评估程序,从公法与私法两个向度,有效约束股东私人出资承诺的设定及履行。  相似文献   

12.
公共服务主要由政府提供,因而在法律适用上历来以公法为典型。然而,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公共服务形态的多样化,公共服务领域逐渐呈现以私法代替公法进行规制的趋势。在此过程中,经济学、管理学等相关学科的研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它们认为,当今的法律不再是一个组织性的制度,而是一套简化的调整性的规制制度,公共服务法律必须服从于自由经济的指令。法国公共服务法律制度基于对上述理论的吸收,通过打破公共垄断、促进公共服务竞争等措施,试图以牺牲传统公共服务在公法上的特权为代价,要求公共服务服从竞争规则,以预留对该领域进行私法调控的可能性。  相似文献   

13.
公司契约理论为我们认识公司法和一系列公司制度提供了新的视角。以公司契约理论来解读我国公司法律制度,我们可知,我国公司法应属于私法,以授权性、任意性规范为主;公司治理的理论基础应该是契约自由;作为对契约"缝隙"的弥补,司法对公司运作应是有限介入。  相似文献   

14.
《北方法学》2022,(5):108-122
《公司法》以第21条为中心的关联交易规范面临制度困境,实践中无法有效规制因关联交易而引发的控股股东与小股东以及公司与管理层之间利益冲突等公司治理问题,亟待公司法修订时对其规制理念与规制工具予以体系性完善。在规制理念上,一方面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保护应纳入我国公司法关联交易规范的直接保护范畴;另一方面引入关联交易“一体化”规制理念,克服现行法“碎片化”规制路径的弊端。在规则重构上,将《公司法》第21条从侵权责任条款改造为直接界定关联方、交易、公允性判断规则及其举证责任规则等构成要件的一般性条款,同时引入关联交易的法定豁免情形,以期实现权益保障与经济效率的平衡。此外,结合我国《公司法》框架下不同类型公司治理的特殊性,关联交易的批准规则和披露规则作为规制工具亦应进行本土化再造。  相似文献   

15.
我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立法规范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主流观念中公司社会责任的宽泛内容,不是公司法所能承受的。公司法对公司社会责任内容的规范,应当与公司法的基本任务相吻合,与公司法的基本制度内容相关联,与公司法的基本属性相适应。因此,可以从基本理念的宣示、主要制度的完善和运作机制的改进三个方面进行规范。公司法对承担社会责任主体的规定,应当以公司为主体在理念性层面进行概括规范;以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为主体在实施性层面进行适度规范。  相似文献   

16.
碳排放权既蕴含了环境保护及碳排放管控的公法特征,也体现了意思自治及自由协商的私法内涵。在传统“非公即私”的思维桎梏下,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尚存在较大争议,单纯公法属性观抑或私法属性观均难以实现逻辑自洽。可以以德国双阶理论为视角对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予以重构:纵向上,将碳排放权在注册登记之前界定为公法属性,注册登记后原则上视为私法属性;横向上,从制度价值、市场风险、规范体系等角度厘清公权力介入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正当性,彰显碳排放权交易阶段公私法之间的交织与衡平逻辑。基于此,应从构建公私主体协力共治的外部保障机制、明晰涉碳纠纷救济途径之双重进路发展碳排放权制度。  相似文献   

17.
我国2005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确定了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的有限公司存在形式,同时也确立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这不仅有利于公司灵活经营、增进投资,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上也发挥了作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作为一种事后的规制手段,其灵活性无疑为解决一人公司的弊端提供了一个很好的路径。本文将对一人公司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中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8.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究竟属公法契约还是私法契约,理论界观点不一,其争议根本上源于公法契约与私法契约本身的界限不清。本文在对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主要形式进行介绍和分析的基础上,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主体的特定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目的的公益性、政府特许经营协议适用规则的公法属性入手,分析了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的行政性,认为政府特许经营协议是一种行政性(或公法上的)契约,是借助契约手段实现行政目标的行政合同。  相似文献   

19.
围绕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我国建立了私法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体系。这一体系在发展环境法治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关主体角色错位、政府主导的修复和司法判决难以衔接以及法院主导修复能力有限等问题。而生态损害的公法救济在现行立法中未得到足够重视。影响生态损害救济模式选择的主要因素有:法律体系对公私法划分的影响;行政机关在救济生态损害方面的权能和保障以及私法救济的困难程度。基于这些因素的考量,我国应通过立法授权、行政执行能力的强化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建立公法主导的生态损害救济制度。私法救济在公法框架建立前或无法适用的情况下,可发挥补充作用。  相似文献   

20.
邹焕聪 《法学》2022,(10):3-1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群防群控,以基层治理方式和基础性机制实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私合作应对,在性质上属于社会合作规制的新模式。面对以群防群控为代表的社会合作规制的运用,传统行政法在政府责任理念、纯粹公法制度、行政控权规则、硬法规范结构等方面遭遇重大挑战。为此,从行政法治理论创新上看,要塑造以政府担保责任为主导的新行政法治理念,形成落实社会主体责任分配的“私行政法”,发展以调整行政担保义务为实质和兼控社会合作规制权的“担保行政法”,构建软硬兼施的“平衡行政法”。就行政法制度嵌入而言,需实现社会合作规制立法与新行政法理论的对接,针对《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缺陷,分别从新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健全、公法私法混合制度的嵌入、政府担保责任规则的建立、软硬平衡法规范机制的构建等方面进行体系化设计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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