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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第27次会议通过的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我国刑法作了补充、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偷税罪主体的范围,确认单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税罪主体的范围仅限于自然人。《补充规定》针对近年来单位偷税犯罪不断增多和日趋严重的情况,扩大了偷税罪主体的范围,确认单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补充规定》第1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的有以下两类:一是纳税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纳税单位,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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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违反税收法规,偷税、抗税,情节严重的,除按照税收法规补税并且可以罚款外,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简称纳税人),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少缴或者不缴应纳税款,逃避履行纳税义务,情节严重的,以偷税罪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偷税通常采用的手段有:伪造、涂改、隐匿、销毁帐册、票据、凭证;转移资金、财产、帐户;不报或者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所得额、收入额;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润;虚构事实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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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其直接责任人员或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隐瞒、虚报或欺骗的手段,逃避应纳税款的行为,或单位有关人员指使、授意、怂恿其内部人员偷税的行为。但对征税人帮助纳税人偷税,应如何定性处理,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征税人帮助纳税人偷税的客观表现,有为纳税人减少计税金额,降低稽征税率,或授意纳税人少报计税金额等;还有故意让纳税人偷税,如征税人征税时,明知纳税人偷税,而不加制止和追交税款。这类案件近来屡有发现。这里略举一例。某县税务局征税负责人王某,其内弟等人做煤炭生意,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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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偷税数额与比例的计算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偷税比例的计算方法不同归根到底是应税额的计算方法不同。本文对当前的计算方法进行分析 ,提出应以每一所偷税种的纳税期限满仍不缴、少缴的 ,所处纳税期限的应纳税额为刑法上的计算依据。税务稽查报告是涉税案件中的重要证据 ,司法中对报告采信问题需进一步规范。带征征收会造成偷税与漏税、偷税数额多少的分歧 ,建议规范带征征收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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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01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由于受历史条件的局限,前瞻性不足,且过于注重对行为的实体危害性的惩治,加上在具体立法技术上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法律规定与现实的脱节日渐凸显。主要表现在偷税罪的罪状设计、与税收法规衔接等问题上。这些已成为严重影响偷税罪的认定和处理的重要因素。新形势下必须完善对偷税犯罪的立法,以适应新时期税收征管工作及打击涉税违法犯罪的实际需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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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国营、集体性质的中小型企业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中有部分企业直接交由个人(包括个人合伙)承包经营.由于承包制度的不完善和承包者本身的问题,偷税情况时有发生.对企业交由个人承包经营后,其税收法律关系如何确定,法定纳税义务人是谁,承包者个人的法律地位如何;对偷税案件,是按照纳税单位偷税案件立案标准,还是按照纳税个人偷税案件立案标准处理等问题,认识不尽一致,做法各异,这一新的课题有研究探讨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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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发现一起采取开假发货票、冲减往来帐户的手段隐瞒个人劳务收入,逃避应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十多万元的重大偷税案件,有关部门和办案人员一致认为此案数额巨大,情节严重,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但在引用和对照具体税收法规时,却出现了无法追究偷税者刑事责任的情况。刑法第121条偷税、抗税罪属空白罪状,即在条文上指明要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某一犯罪行为的特征。因此要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偷税罪,必须参照行为人所违反的个人收入调节税的有关法规。1986年9月25日国条院发布的《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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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发现能力制约存在犯罪黑数以偷税罪为例,全省工商注册登记的内资、外资和民营企业有28万余家,但2007年全省公安经侦部门仅立偷税案件196起,偷税的犯罪率为万分之七,这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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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着一些不妥之处:"数额加比例"立法模式不具备合理性,违反了公平正义,造成了立法空白,导致了司法困窘;"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这一规定不尽合理;《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存在理论障碍。对此,立法应舍弃偷税罪"数额加比例"的立法模式而只以偷税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和《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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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偷税人相互勾结偷逃税款案件的定性,理论界及司法实务部门都有争议,焦点集中在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罪名选择与共犯认定问题上,从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与偷税罪的本质来看,二者属于对合性必要共犯.在具有对合关系的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行为与偷税行为之间,不能运用共同犯罪的一般原理加以认定,而应当按照行为所符合的特定犯罪构成要件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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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越来越多的国营、集体性质的小型企业实行了各种形式的承包经营责任制。其中部分企业直接交由个人承包经营。由于承包制度的不完善和承包者本身的问题,个人承包经营企业偷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司法实践中,对企业交由个人承包经营后,其税收法律关系如何确定;纳税义务人是企业,还是承包者;个人承包经营企业发生的偷税案件,是按照纳税单位偷税案件立案标准查处还是按照纳税个人偷税案件立案标准定罪量刑等问题,大家认识上不尽一致,实际做法各异。对此,笔者认为有加以研究探讨的必要。当前,个人承包经营企业的,主要有全部指标承包、主要指标承包、上交利润承包,和租赁经营等四种形式。全部指标承包,就是承包者对发包企业的各项经济指标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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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修正案对<刑法>第201条偷税罪作了重大修正,使偷税罪在适用中明确而易操作.修改后的偷税罪严谨了偷税行为表述,降低了定罪和量刑标准,尤其是增加初犯在一定条件下免责体的规定.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偷税罪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一是偷税金额5万元以下,二是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取消了对并处罚金的数额限制: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偷税够罪的规定被取消等等,体现了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体现了司法过程中的人性化,有助于税务机关的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落到实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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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性证据的概念是研究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制度问题的基础,应当从功用角度将技术性证据定义为解决或证明案件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材料。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把关鉴定意见等技术性证据质量的重要环节,除了强化技术性证据薄弱之处、服务案件办理的辅助功能外,还具有实现法律监督的重要作用。在检察机关技术性证据审查程序中,要求审查主体具备鉴定资格,以及将合法性、关联性等纳入技术性证据审查内容,存在不合理缩小审查主体范围并扩张审查内容的问题。此外,检察院将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书作为证据提交给法院,虽然为法院审查判断技术性证据提供了更多参考,但也带来了新的干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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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司法机关正在运用法律武器打击经济犯罪,惩治腐败。在办案实践中,笔者感到,我国的法律还不够完善。现提出几个有关经济犯罪的定罪量刑问题。 一、偷税罪条文应当修改 毛阿敏偷税一事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纳税个人偷税二千元,即构成犯罪,司法机关应当立案查办。南京市税务机关查明,毛阿敏偷漏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