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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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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对偷税罪的立法规定中存在着一些不妥之处:"数额加比例"立法模式不具备合理性,违反了公平正义,造成了立法空白,导致了司法困窘;"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这一规定不尽合理;《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存在理论障碍。对此,立法应舍弃偷税罪"数额加比例"的立法模式而只以偷税数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构成偷税罪和《刑法》第204条第2款规定应予以删除。  相似文献   

2.
正200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将原偷税罪修改为逃避缴纳税款罪即逃税罪,并对原罪名一到三款的内容即行为方式、构罪标准、罚金附加刑等进行了修改,特别是增加了刑事责任免除这一条款。该条规定"有本条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该条款表明了立法者对于经济犯罪的处理上更注重行为人的危害  相似文献   

3.
《刑法修正案(七)》立法动向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刑事处罚首次由重改轻,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世界刑法轻刑化的发展趋势《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第4款规定:"有第1款行为(指逃税罪行为一笔者注),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书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解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七)>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加大了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力度,又充分保障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对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经济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其他刑事犯罪的立法内容进行了修改与完善,旗帜鲜明地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权,反映r时代的特征,体现了民众的要求.该修正案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5.
偷税罪立法的一个严重疏漏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偷税罪立法的一个严重疏漏袁坚刑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采取……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相似文献   

6.
李涛 《广东法学》2009,(3):41-51
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关于偷税罪的规定,存在数额绝对化的缺陷,也有“数额+比例”模式因把比例纳入其中带来的处罚漏洞等问题。《刑法修正案(七)》虽然解决了数额绝对化的问题,但由于仍然将比例纳入犯罪成立标准中,导致了缺乏理论依据、存在处罚漏洞和处罚结果的不合理等问题。应当把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比例从偷税罪的成立条件及量刑标准中删除,而在偷税罪中采用单一的相对化数额标准。  相似文献   

7.
析新刑法关于偷税罪的立法缺陷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刑法有四个条文涉及到偷税罪,即第201条。第204条第2款、第211条和第212条。推敲新刑法中的上述规定,发现其中有一些由于立法上的疏漏和立法技术所造成的缺陷,这些有缺陷的规定不仅在刑法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而且给司法实践提出了难以解决的课题。本文拟将新刑法关于偷税罪的立法缺陷展示出来,以与法学同仁共同商榷。一、立法上的空档新刑法第201条第五款规定了对犯偷税罪的两个量刑幅度:第一个量刑幅度为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  相似文献   

8.
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修正案),即日起施行。该修正案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定罪量刑更趋于人性化。本文就刑法这一最新修正案的一些亮点进行解读。  相似文献   

9.
在经济生活中,偷逃税是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且情况复杂,同样的偷税数额在不同时期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同。为此,《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将原《刑法》第201条规定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暂定罪名)。这一修改从立法上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既保护了企业的生存,保障了国家的税收;又极大地节约了司法资源,对未来的刑事立法、司法都将产生一定的积极示范效应。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应如何适用则存在着诸多问题。如:逃税罪的认定、偷税罪修改以后的溯及力,行政处罚是否前置以及司法机关与行政处理应如何衔接等问题。以下就这些问题通过一则案例进行探究。  相似文献   

10.
全国人大常委会七届第27次会议通过的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对我国刑法作了补充、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扩大了偷税罪主体的范围,确认单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偷税罪主体的范围仅限于自然人。《补充规定》针对近年来单位偷税犯罪不断增多和日趋严重的情况,扩大了偷税罪主体的范围,确认单位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根据《补充规定》第1条的规定,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的有以下两类:一是纳税人。所谓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等纳税单位,这里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承包  相似文献   

11.
修改后的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开鼍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根据上述规定,除“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情况外。对纳税人定罪量刑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分析:  相似文献   

12.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其中对绑架罪的法定刑进行了补充设置.在我国,绑架犯罪自唐代起就为成文法典所确认,并作为严重刑事犯罪予以处罚.新中国绑架罪的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1997年刑法典修订时正式设立了绑架罪的法条罪名,其中第239条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相似文献   

13.
逄锦温 《中国审判》2009,(12):74-77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Ⅸ刑法修正案(七)》),其中第三条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作了重大修改。2009年10月16日,“两高”《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公布并实施,将本条罪名由原来的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准确把握并正确理解立法关于逃税罪的修改与完善,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14.
一、《刑法》对偷税罪的认定标准我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七)》的宏观问题研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一、《刑法修正案(七)》的修法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七)》)已在2009年2月28日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表决通过,这是国家立法机关继2006年《刑法修正案(六)》颁布之后对刑法典的又一次重要修正,是我国刑事法治建设中的一件大事。  相似文献   

16.
史研 《法制与社会》2012,(10):266-267
我国刑法中有关走私罪的规定经过了《刑法修正案(四)》 、《刑法修正案(七)》、《刑法修正案(八)》共计七个条款的三次修正,由此可见走私犯罪的立法不断向着立法轻刑化发展并且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更加贴合.同时也体现出走私犯罪的重要性与危险性,尤其是武装走私犯罪.武装走私是走私的从重处罚情节,分析来看这种情节与走私武器、弹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彰显了我国《刑法》对武装走私强有力,密而实的打击手段.  相似文献   

17.
《刑法修正案(七)》(下称修正案)第3条对1997年刑法偷税罪进行修正,体现出数额犯立法模式的完善。具体数额犯被修正成抽象数额犯,表明立法技术日臻成熟;仍采复合数额犯模式,但对“数额+比例”制度设计进行了完善;改采纯正数额犯模式,行政责任条款入罪功能被取消,但赋予了“出罪阻却”功能。  相似文献   

18.
未成年人"刑事污点限制公开"制度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刑法修正案(八)》对此加以补充:“对于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相似文献   

19.
问:有偷税违法行为的,应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答: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30%以上并且偷税数...  相似文献   

20.
对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的思考和制度设计   总被引:4,自引:1,他引:3  
顾文 《中国检察官》2009,(10):33-35
我国<刑法>第100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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