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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MP3搜索引擎服务的法律定义以及相伴而来的MP3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法律责任问题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实施之后,在法律规定层面依然未尽清晰。北京高院在“百度案”和“雅虎案”二审中,对处理上述问题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模式化做法。对平衡产业之间的利益做出了司法上的探索。对认定MP3搜索引警服务提供商对著作权人(邻接权人)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及责任具有实务上的重要参考意义。  相似文献   

2.
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数字图书馆已成为现代图书馆发展的趋势。然而,在网络时代,数字图书馆在提高信息传播效率的同时,也打破了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给传统版权制度带来巨大的冲击与挑战,使网络传播版权问题一直贯穿数字图书馆建设始终,纠纷日见凸显。本文分四个部分,从我国数字图书馆网络侵权案入手,阐述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界定,分析研究了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现状,认为目前我国数字图书馆侵权案不仅存在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起诉人增多、被诉数字图书馆机构增多趋势,而且具有侵权案由趋于单一化、赔偿金额呈下降趋势、审理案件的法院集中化、起诉者胜诉多、侵权行为虚拟性、普遍性、高科技性、复杂性等特点,探讨了数字图书馆侵权行为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了规避我国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侵权行为的四种办法:(1)强化数字图书馆在版权立法中的地位;(2)建立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利用法律保障机制;(5)开展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正常网络信息服务;(4)提高数字图书馆自我保护意识。  相似文献   

3.
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理解可以细化到对“提供作品”、“获得”、“公众”、“有线或无线方式”、“个人选定的时间”、“个人选定的地点”等要件的理解.其中核心要件为“提供作品”与“个人选定的时间”.“提供作品”系指提供作品的初始行为,而“个人选定的时间”则体现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交互性特性,即用户可以按照其“个人的需要”决定获得具体内容的时间.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中,有关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无需修改,对于表演者权及录音制作者权中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采用与著作权相同的表述.  相似文献   

4.
“非交互式”网络传播行为包括电视节目网络直播行为和网络定时播放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该行为不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的调整范畴,应当根据著作权法中“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予以保护。  相似文献   

5.
著作权是以法律关系的客体(作品)为逻辑起点发展出的制度体系,而邻接权的逻辑起点则在于法律关系的主体(作品传播者)。这一差异是解决著作权和邻接权关系的重要理论工具。基于此,本文对两个实践中的问题进行了梳理,明确提出:原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可能成为相应的邻接权主体,而所谓"信息网络传播者权"也没有存在的合理性。  相似文献   

6.
从2005年开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针对网络非法转载行为的维权行动,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著作权极大的争议。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立法未能正确认识网络的特性,过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导致了利益的失衡。平衡的回归呼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弱化,弱化的实现方式就是以默示许可为核心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7.
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之比较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网络传播权与传输权本不相同 ;信息网络传播权与传统著作权及邻接权也有较多差别 ,应该廓清其间的界限 ,并甄别其保护措施 ,以期正确认识信息网络传播权 ,并加以法律规范 ,平衡作者、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设立是我国著作权法修正的一个亮点。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中相关规定为基础,对我国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相关范围进行分析后得知,现行著作权法中对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作者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界定和适用范围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该差异将可能导致著作权人与表演者在行使权利时的混乱。  相似文献   

9.
一、著作权与著作邻接权的联系 著作邻接权是指在一定期限内,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及广播电视组织因传播作品而享有的类似著作权的权利。由此可见,如果著作邻接权人不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则著作邻接权与著作权不发生任何关系。但是,事实上,著作邻接权人通常要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出版者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出版作者的作品,表演者受法律保护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从事了作品的表演,录音录  相似文献   

10.
<正>【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第15条是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民事案件管辖作出的特别规定。该类案件管辖的确定,应当以该司法解释第15条为依据。  相似文献   

11.
从2005年开始,北京三面向版权代理有限公司在全国范围内发起了针对网络非法转载行为的维权行动,案件引发了人们对网络著作权极大的争议。由于我国现行著作权立法未能正确认识网络的特性,过于保护著作权人的权利,因此导致了利益的失衡。平衡的回归呼唤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弱化,弱化的实现方式就是以默示许可为核心的制度构建。  相似文献   

12.
牟楠 《中国律师》2013,(12):74-75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26条,网络传播权全称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法条明确规定,无论是以任何形式发表的作品.无论作品是不是利用网络第一次发表,只要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著作权人均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相似文献   

13.
我国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制度的立法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次第一条[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定义] 第二条[禁止虚假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第三条[禁止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删除或改变] 第四条[限制与例外] 为了对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传播行为进行规范,保护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的利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96年12月制定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TC)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规定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制度,并为美、日等发达国家及部分发展中国家所仿  相似文献   

14.
王迁 《法学研究》2023,(2):172-188
将著作权法中广播组织“有权禁止”的规定解释为广播组织权无许可权能的“防止侵害他人权利说”和“遵从国际条约说”均不能成立。前者不能说明为什么其他邻接权及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中均含许可权能,后者未能理解国际条约中“有权许可”“有权许可或禁止”“禁止”“有权禁止”等用语的法律效果。TRIPs协定保护广播组织的条款使用“有权禁止”,是指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可以不为广播组织规定财产性民事权利,但至少应规定民事救济。广播组织权在著作权法中被规定为财产性民事权利,应当被解释为具有许可权能。将广播组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定在广播组织自己制作的节目上,虽然会出现权利重叠现象,但可有效解决保护具有许可权能的广播组织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导致的正当性问题。  相似文献   

15.
本文对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中国QQ珊瑚虫案和美国Napster案进行了比较研究,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和著作权的相关性与不同性,分析了我国信息网络传播权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规制性弊端,对网络环境下如何使用法律,既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又支持创新和保证社会共享的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6.
免费传播的终结与传播权的勃兴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在著作权法理论上,著作权人的财产权可划分为复制权、传播权和演绎权。其中,传播权包括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前数字时代,复制权一直是著作权的基础,但进入数字时代后,复制权日渐式微,传播权日渐勃兴成为数字环境下著作权制度发展的重点。近几年来,我国著作权人及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现有法律规定为依据,发起了针对卡拉OK厅、网吧、长途汽车、视频分享网站、广播电视组织等机构的收费行动,彰显数字环境下“免费传播”的终结。权利人终结“免费传播”虽各有其特点,但都集中反映了传播权的勃兴。这一系列的法律实践具有利益实现的制度保证和产业推手,但是也在某种程度上推动了著作权规则的变革。  相似文献   

17.
确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赔偿额的基本思路,是指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法官确定侵权人承担赔偿数额的基本思考方法和计算方法。确定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赔偿数额,是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的重点和难点,也是当事人争议的一  相似文献   

18.
所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重大的经济或实际重要性的作品利用方式,原则上都应当保留给作者。中国著作权法“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为应对技术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深层链接对著作权人具有重要商业利益,应属于著作权人专有权的涵盖范围;相比于适用兜底条款,采取扩张解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方式更优。借鉴国际版权法学界早期应对固定服务卫星传播的规制方案,并结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的文本与外交会议文件,可提炼出“间接提供理论”,以合理平衡著作权人、网络服务提供者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  相似文献   

19.
"三网融合"作为新的传播技术和营利模式,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在"三网融合"的技术背景下,判定是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仍应坚持《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标准.总结涉"三网融合"著作权侵权案件的审判经验,对因手机上网提供Wap搜索转码服务、因互联网电视机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提供连接互联网与电视机之视频播放器或电视机顶盒传播侵权影视作品、因IPTV互联网电视传播侵权影视作品而引发的著作权案件进行裁判规则梳理.对审理"三网融合"案件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指出"回看"服务属于信息网络传播权调整的范畴,IPTV业务是两个以上经营主体的共同业务,并以此定性来裁判相应的著作权侵权案件.  相似文献   

20.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项新的"专有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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