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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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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自97刑法设立侵占罪以来,理论界对该罪的行为对象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尤其是对遗忘物和埋藏物的理解,更是观点不一,本文借助民法中的相关概念和理论,对作为侵占罪行为对象的遗忘物和埋藏物进行了分析,并得出了自己的结论,认为本罪中所指的遗忘物与遗失物同义,二者的共同本质在于都是财物所有人非出于本意而丧失了控制的财物;而本罪中所指的埋藏物应指发现之时所有人明确的财物.  相似文献   

2.
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及其立法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自新刑法增设侵占罪以来,有关该罪犯罪对象的认识就一直难以统一。笔者认为,现行刑法规定的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公共财物、遗失物,但是这种规定并不合理,也难以适应司法实践的需要。同时笔者认为,在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即使行为人拒不退还占有的财物,也不能认定构成侵占罪,而只能依据民事调整方法处理。  相似文献   

3.
刑法司法解释是对已经制定的刑法规范含义的阐释,必须依附于所要解释的刑法规范而存在,不具有独立的时间效力,其时间效力必须依附于所要解释的文本。因此,刑法司法解释根本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其效力自然适用于刑法的施行期间。在新旧司法解释冲突时,若旧的司法解释规定某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新的司法解释将该行为解释为犯罪,应当运用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原理对此予以解决,行为人因不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而阻却责任,不以犯罪论处;若根据旧的司法解释构成犯罪,而新的司法解释不构成犯罪,也不意味着对司法解释采取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而是因为该行为并未违反法律,所以不构成犯罪。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冲突的处理与新旧司法解释冲突的处理相同。  相似文献   

4.
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违法性作为犯罪概念的一个特征存在,是一个没有实体内容、依附于社会危害性的形式概念,没有实质意义。在刑法中讨论违法性,应当探求违法性的本质。现在刑法理论一般借助行为无价值(Handlungsunwert)与结果无价值(Erfolgsunwert)揭示违法性的本质。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的学派之争已经进行了几十年,其背后是学者国家观、法律观的对立。我国关于违法性本质的争议始于最近几年,并在刑法学界初步形成了理论对立。  相似文献   

5.
刑法解释论     
在刑法的适用过程中,依据构成要件的解释目标是针对立法原意还是法律规范的客观含义,可将刑法解释分为主观解释和客观解释。刑法解释应当二者兼具,在不同时期有所侧重;理论界依据刑法解释是否只能严格遵循刑法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形成了形式解释论和实质解释论,但二者在刑法解释的本质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差别。根据犯罪的本质是对规范的违反还是对法益的侵害,可将违法性认识分为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我国刑法应当坚持以结果无价值为基础,逐步适当发展行为无价值在立法和司法领域中的运用。  相似文献   

6.
对于受托人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占罪,学界有"肯定说"、"否定说"和"折中说"的论争.不法原因委托人在委托财物被国家没收之前,对不法原因委托物仍然具有所有权;在不法原因委托的场和,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仍然存在值得刑法保护的委托信任关系;从处罚的必要性上来讲,受托人侵吞受托物的行为也值得处罚.因此,将侵吞不法原因委托物的行为认定为侵占罪是合适的.  相似文献   

7.
侵占罪是以不法取得不属于占有者所有的他人财物为内容的犯罪。我国刑法虽然明文规定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及埋藏物,但是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针对这三类犯罪对象的内涵与外延问题一直存在较大的分歧,尤其是对涉及民法领域的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遗失物是否可能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等问题分歧很大。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法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立法模式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的刑事与行政交叉的案件,这类交叉案件涉及到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区分,行政违法性向刑事违法性的转化。在刑行交叉案件的犯罪认定中应当贯彻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刑法与行政法对同一行为的处罚是不同性质的法律评价,并非重复评价。当某种行政违法行为转变为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后就不能重复对该行政违法在其他犯罪认定中予以使用。  相似文献   

9.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都对寻衅滋事进行了规定,因此寻衅滋事行为既具有了行政违法性也具有了刑事违法性,对其既可以进行治安处罚,也可能判处刑罚。由于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寻衅滋事是一种较为多发的违法犯罪行为,因此通过对寻衅滋事行为在治安管理处罚和刑罚条文中的竞合与衔接的法理分析,探讨解决寻衅滋事治安违法行为与寻衅滋事罪的竞合与衔接的路径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10.
刑法理论在关于违法性的本质问题上存在着行为无价值论和结果无价值论的争论。日本刑法学者相关讨论亦影响到我国刑法学界。我国学者的讨论立足于现行立法规定而展开,在犯罪成立条件问题上批判了现有的四要件理论,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和学术特征。中国刑法学须接受结果无价值论,其原因有四:第一,形式违法性中的违法性,是指行为违反实定法规;第二,在所谓违法二元论的场合,在进行违法判断的时候,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这两者都应予以考虑;第三,在对行为是否违法进行判断的场合,若坚持行为无价值论,则故意、过失也好,责任能力也好,都成了违法判断的对象,导致有责行为的不必要;第四,坚持结果无价值一元论还可以直接解决物的不法问题。  相似文献   

11.
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应当贯穿于刑法适用过程中,它是任何逻辑推理、解释方法和论证方式不可背离的基础与主线,对于出罪事由体系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也不例外。在理解违法性实质和正当防卫的正当化依据时,我们应当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在刑法解释立场上坚持客观主义解释立场,偏重于行为无价值对行为方式和规范违反的考察,同时在利益权衡原则指引下对正当防卫行为进行科学合理的出罪判断。  相似文献   

12.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270条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合法持有的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定为侵占罪。可见我国刑法规定的侵占罪之犯罪对象包括代人保管之物、遗忘物和埋藏物。但我国现行刑法对遗忘物的定义和范围没有明确地加以规定,也无相关的司法解释,刑法学界对遗忘物的范围是否包括遗失物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相似文献   

13.
行刑交叉案件产生的问题不少,但既往研究和制度设计都主要集中于程序衔接。《行政处罚法》修改时对此问题的规定也着眼于此。但造成行刑交叉案件产生的背后原因却包含了法域冲突与刑法功能的扩张,行政处罚与刑罚作为二元惩戒体制的接续与区分困难,因违法、犯罪二元体制所产生的公权配置上的交叉与重叠等,因此对此问题的观察和应对并不应仅从程序出发,而需同时溯及背后的实体法问题。这些实体法问题又可大致被总结为如何认识和调配风险行政法与风险刑法、如何理解刑法的行政规定性以及如何看待行政行为对刑事审判的跨程序效力等。挖掘实体法问题和成因有助于从源头厘清行刑交叉问题产生的实质,也能更有效解释程序衔接不畅的阻点。  相似文献   

14.
"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引起了司法界较大的争议。文章认为并不是一切醉酒驾车行为都有社会危害性、应受刑法处罚性和刑事违法性,故并非一切"醉驾"行为都应该入罪。应当运用当然解释的方法使刑法和行政法相衔接,避免出现"醉驾"不受任何处罚或者处罚过轻的情形。  相似文献   

15.
封缄物是加以特殊包装或装入容器,被上锁或者封固的,具有防盗作用的财物整体。"占有"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形式标准,《刑法》应有限承认观念占有,从而确认委托人对受托人控制下的封缄物之内容物的占有。"管理"是区分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实质标准,侵害有管理权限的财物成立侵占罪,反之则成立盗窃罪。管理权限的有无以是否承担占有财物毁损风险的标准进行判断。  相似文献   

16.
刑事违法性理论关乎刑法诸多重要问题的解答,正当防卫问题是其中之一。关于违法性的概念,结果无价值论和行为无价值论分别从对法益的侵害或危险以及行为本身是否为社会秩序规范所容忍两个角度揭示。笔者认为两者必须同时重视才能揭示违法性的内涵。但当今学界两大阵营的学者多数并没有看到两者的重要性,因而具有偏颇性。关于偶然防卫,由于其不具有结果无价值因而不具有违法性;而防卫过当的情形则并不能拘泥于法条的字面含义,而应该看到防卫人在当时情况之下行为是否适当。可见行为无价值的判断因素可以保障个案的公平公正。  相似文献   

17.
非法经营罪设立之后,通过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的扩张适用,使得该罪规制的行为类型愈发广泛。这主要是由于"严打"思维的延续以及对"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误读,使得重刑化、司法犯罪化倾向在实践中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在最高司法机关的"破法"解释及类推解释的带领下,司法实践中上行下效,使得非法经营罪涵摄的范围愈发广泛,规范性、明确性愈发丧失,成为名副其实的"口袋罪"。破解这一司法乱象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在微观层面上,确立非法经营罪的解释规则,以形式违法性、实质违法性以及兜底条款同质性解释规则的遵循为解释路径,校验行为与规范之间的符合性;在宏观层面上,由最高司法机关通过司法审查、对司法解释的厘清来对罪刑法定原则、存疑有利于被告理念进行宣扬,同时立法机关应当发挥立法监督作用,对司法解释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发挥立法统一性和协调性,衔接好前置法与刑法的关系。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侵占罪犯罪对象的概念和范围有不同认识 ,文章通过对各种观点进行评析后认为 ,代为保管他人财物是基于信任关系而委托他人保管的财物及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而保管他人之物 ;遗忘物和遗失物在法律上是同一的 ,只要在追诉时效之内知道或经他人帮助有证据证实为何人拾得占有的财物均可视为遗忘物 ;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地下或他物之中 ,暂时脱离物主控制的物品  相似文献   

19.
侵占罪的司法适用问题研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确认定侵占罪必须归结到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的合理理解、阐释上,产生"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状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主要有他人的委托,行为人的借用,行为人的租赁,行为人对担保物的占有,个人合伙财产的经手管理,无因管理财物,不当得利等.如何界定"遗忘物"关系到行为的罪与非罪,也是区别侵占罪与盗窃罪的关键问题.  相似文献   

20.
刑法中的持有物、遗忘物、遗弃物并不是相同的概念;财产犯罪的主观认识内容包括对全体客观的构成要素的认识;侵占罪中的"拒不退还"应是一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对"梁丽案"的定性应区分为两个阶段分别进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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