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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张翌日 《法制与社会》2010,(30):167-169,171
律师职业道德水平没有随着律师队伍壮大和专业水平的提高而提升;律师职业道德问题集中表现在唯利是图、损害当事人利益和恶性竞争等方面;其原因在于律师与各方面交往时没有按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约束自己;提升律师职业道德水平的对策在于教育律师正确认识律师性质和使命,摒弃唯利是图错误思想和强化监管。  相似文献   

2.
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这一角色的定位决定了律师的工作侧重于最大限度地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法官的法定职责决定了法官的工作侧重于追求司法公平与公正。律师与法官的工作侧重点虽然不同,但从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有效地实施这一角度讲,律师与法官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职业的特点及目标的一致性决定了律师与法官必然会有诸多方面的交往。那么,律师与法官应如何交往?应采取什么方式交往?交往应把握一个什么样的度?这是正确处理律师与法官交往关系所必须认真思考和回答的问题…  相似文献   

3.
<正> 为了提高律师工作的效率,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美国律师协会积极地将电子技术用于律师工作,在这方面起着领导作用。在1983年2月的新奥尔良年中会议上,美国律师协会展出了 AMBAR~(Tm),一个利用电算机的信息检索系统。达仅仅是第一步。美国律师协会除了计划扩大现行的 AMBAR 服务的范围外,又准备安装 ABA/NET~(Sm)系列。这将使协会会员和其他人员更易获得信息。  相似文献   

4.
<正> 董老曾在党的八大会议上对律师制度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赞扬。他说:“律师制度是审判工作中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不可缺少的制度”, “应该逐步建立起来”。推行律师制度,首先要有律师,什么是律师?律师是有法律专业知识,有资格充当当事人的辩护人或代理人的专业人员;什么是律师制度?律师制度是司法民主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在诉讼过程中律师充当辩护人或代理人,参与诉讼活动,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  相似文献   

5.
在当今的律师实务中,律师实业源于当事人委托占据了律师从业的绝对来源。律师亦因当事人的委托而与当事人之间存在了一种关联,形成律师———当事人关系。司法实践中,律师在处理与当事人之间关系上,主要有下列几种类型:①“主导型”:在这一关系下,律师始终对当事人占据主导、控制地位,即律师“说了算”,包括会见当事人、决定法律事务运作进程及方式,不承诺任何法律服务结果等等,从而充分体现律师绝对独立于当事人之外的关系类型;②“对等型”:表现为律师在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上,强调双方之间的委托代理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并通过互为合…  相似文献   

6.
<正> 近年,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法官和律师开始对民事审判制度的效率及公正表示不满。存在的问题是: 1.诉讼费在过去10年内猛增,给当事人带来难以承受的负担,公司或企业则将此项花费转嫁顾客,结果使物价上涨。  相似文献   

7.
随着律师业务活动日益地渗入公民和法人的日常生活,律师掌握了许多有关当事人的情况.对这些情况如何进行保密,就成了律师必须慎重处理的问题.律师需要保密的情况有两种:一种是法律规定的需要律师保密的情况,如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和民事诉讼法(试行)第53条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密和个人隐(阴)私;另一种是法律未规定需要保密,但若透露出去将有损于当事人利益,或会给当事人带来麻烦的情况,或者当事人出于某种考虑不乐意随意让人知道的情况.我们把这两类需要保密的情况统称为当事人的秘密.律师保守他在业务活动中了解到的有关当事人的秘密,是律师必须遵守的基本职业准则之一.  相似文献   

8.
西方有一幅漫画:律师楼下出了车祸,好多人在抢救受伤者,一群律师则飞奔下楼发名片。美国副总统戈尔在领导美国律师协会时,就曾经为美国律师敛财太过掠夺当事人而进行过整顿。中国的律师形象如何?以现在的社会评价而言,也好不到哪里去。这倒不是说律师的趋利性。律师没有工资,以律师报酬谋生计赚钱无可厚非。现在真正影响中国律师声誉的,是道义责任和法律良心的缺失。律师缺乏道义感和责任感,是当前中国法律环境和法律文化中的一个大问题。  相似文献   

9.
在明确法律服务既是一项营业也是一种职业的前提下,美国有地位的律师事务所莫不强调:律师的天职是为当事人服务而不是谋取巨额收入。这些事务所非常重视其所属律师的服务质量、内部工作效率和从当事人角度考量的收费公道。为此,每一律师事务所均须采取措施对律师进行职业道德培训并设立专门就职业道德问题的争论作出决定的机制——一个专司其事的合伙律师或一个专门委员会。由于律师职业道德归根结蒂必最终集中在利害冲突与否上,这种委员会往往就称作“利害冲突委员会”。例如乱收费,不屯是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经济利害冲突吗?!这里不…  相似文献   

10.
律师是依据当事人的委托授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工作者。律师对当事人权益的有效保护很大程度取决于当事人和律师之间建立的信任关系,而这种信任关系的重要基础之一就是律师对其知晓的当事人秘密予以保密。如何将律师对当事人的保密责任法律化,使得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得到巩固,对于律师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正> 建立律师回避制度,过去亦曾有人提出。其观点认为,如果律师与其所服务的当事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密切关系,有可能影响律师在诉讼中行为的公正、合法时,律师应当回避,不宜接受委托。但是这一观点至今未被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践所接受。其原因很简单:律师的职责就是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律师与  相似文献   

12.
时评     
《中国律师》2011,(7):87-87
广西4名律师涉嫌辩护人妨害作证罪被拘传 6月21日,广西北海市警方对外通报,4名律师涉嫌在当地一起故意伤害罪案件中。教唆、引诱当事人和证人作伪证,妨碍司法机关正常办案。目前,这4名被警方拘传的律师有两人被刑事拘留。两人被实施监视居住。  相似文献   

13.
<正> 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是律师工作的主要业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下简称《暂行条例》)第2条第2项规定律师“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是律师保护当事人诉权的一种方式。《暂行条例》第1条规定:“律师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其任务是对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团体和公民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则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  相似文献   

14.
柳平 《中国律师》2009,(7):51-53
我国《律师法》已明确规定,律师是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律师执业中,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相似文献   

15.
可以说,不知道米兰达规则(Miranda Rule),就不知道美国的刑事司法制度。而米兰达规则又需从米兰达权利讲起。美国的米兰达权利(miranda rights)原本是一项美国刑事诉讼司法程序权利,后被上升为宪法层次所确认的正当程序中的当事人权利。米兰达权利是指在司法程序中,当事人享有两项权利:一是,当事人有保持沉默的权利,体现不得自证有罪原则;二是,当事人有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米兰达权利的确立,源于1966年在美国刑诉领域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米兰达诉亚利桑那州案”(Miranda v.Arizona)。  相似文献   

16.
仲裁动态     
2004年3月1日,美国仲裁协会和美国律师协会联合制定的《商事争议中仲裁员的行为道德规范》修订版正式生效。新规范在内容方面最大的修改是规定所有仲裁员包括当事人单方指定的仲裁员都应当是中立的,除非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声明。  相似文献   

17.
吕良彪 《中国律师》2006,(11):35-36
2006年5月下旬,北京市律师协会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对当前律师在北京会见在押当事人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参与调研的律师走访了全市各看守所,了解情况并征求对律师会见在押当事人工作的改进意见;现场和会见在押当事人的律师进行互动交流,并向部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发放了调查问卷,了解律师在会见过程中所遇到的实际问题和解决会见难问题的意见建议。  相似文献   

18.
一、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 二、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 三、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19.
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指代理诉讼的律师,根据当事人的委托或授权,依法运用各种方法,以发现和取得对当事人所主张事实有意义的各种证据的诉讼活动。是律师代理参加诉讼的重要环节之一。律师在调查收集证据时,首先必须是在当事人委托之后进行并在授权范围内依法进行的取证活动。而不能违背当事人的意志擅自作为或调取与当事人委托无关的证据。其次是坚持权利义务一致性的原则,律师调查收集证据是依法赋予律师的一项权利。新的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律师暂行条例第7条规定,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有关单位,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同时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应积极履行代  相似文献   

20.
[文(令)号]司发函[2005]234号[公布日期]2005·8·11[类别]行政法·司法行政福建省司法厅:你厅闽司(2005)169号《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中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是否适用〈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七)项规定予以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律师无论以律师身份还是非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承办案件,其行为均应当符合《律师法》的规定。对于有违反《律师法》规定的行为的,应当依法处理。因此,执业律师以公民身份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诉讼并在诉讼过程中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应当适用《律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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