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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某省2013年第二季度的司法统计显示,因用人单位使用偷梁换柱式的“掉包计”,拒不或减少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在加班工资纠纷中占80%以上。如此高的比例表日月:“偷梁换柱”是一些用人单位阻碍劳动者获取加班工资的最主要手段,也是劳动者加班权益受损的重灾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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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劳动法的基本概念之一,工资是全部劳动关系中的核心之核心,厘清工资问题对于劳动争议案件的解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工资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劳动的对价,即劳动报酬,认定某项收入是否为工资,应基于确认该项收入是否系劳动的对价。加班工资是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认定劳动者是否加班,是否应支付加班工资,关键在于查明劳动者是否得到了正常的休息以及付出的实际劳动是否控制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而不应仅仅根据劳动者在岗时间跨度机械计算加班工资。在特殊岗位、特定工时制度和工资计算制度下,对加班工资的认定也要有所区别。在工资问题的举证责任分配上,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此基础上,法院应根据特殊规定并结合实际案情,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以确保公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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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没有认识唐春伶之前,刘新红有过三次恋爱经历,每次他都是真情投入,结果却成了“无言的结局”。当第四次爱情来临之际,女友分手前的一句“容囊废”,终于引爆了他积压心底9年之久的“无名之火”,他将自己用来谋生的当保安的手,锁紧了女友的咽喉……杀人后,这位在都市漂泊多年的打工仔搂着女友的尸体器了三天三夜。他在自首后,绝望地对警察说:“俺是无根无基的浮萍,脚下这座繁华的城市是别人的,怀中相拥的爱情也不属于俺,俺真的没有用,你们毙了俺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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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始终活得像个两面人。对于其诸多迥异于常人的言行做派,别说外界人士看不真切,有时就连圈内人也觉得莫名其妙。按理说,身为律师应该是正大光明地行事方合乎体统,但有些仁兄却常喜欢做些自作聪明的小把戏或者不地道、不仁义之举,殊不知,沾沽自喜之际,却反惹人生厌或贻笑大方。众所周知,时下律师业竞争日趋激烈,各路人马纷纷使出浑身解数,抢占市场和名利场的制高点,甚至想方设法从他人碗里“抢肉”。原本这也无可厚非,或是有趣的谈资。比如常有一些律师在炫耀自己的出庭水平时,惯干引用的一个实例就是,“俺这个庭开的啊,那家伙是相当的精湛,就在开完庭后,嗨,你猜怎么着,对方当事人直接找着我来要名片,希望以后再有案子了请我帮忙,哎,弄得俺都怪不好意思滴……”甭管是真是假,反正在部分律师眼里,能把对方当事人“勾”过来算是很大的本事,再得寸进尺一点,倘若能在对方律师的眼皮子底下把人家的客户“挖”过来,那其牛鼻子还不知要怎样竖到天上去了。记得有一次我去开庭,等我赶到时,我的当事人和对方律师已经进了休息室,似乎在攀谈什么,我当时心想这倒不错,两家事先洽商一下,也便于解决问题。当看到我出现在他们面前,那位同道立刻起身相迎(偶好感动耶),我正欲伸出手去亲密接触,却未料对方作一惊恐状,大声说道:“哎呀墨律师,你的手机是不是欠费停机啦,怎么我给你打电话一直打不通?”(我晕)虽然我不是富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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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上海、广东、深圳四地关于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的裁审规则趋同于书面劳动合同约定优先。北京及广东地区对包薪制的司法确认则直接将最低工资作为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其结果是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偏低,抵销了加班补偿高溢价率对加班的抑制功能,劳动法限制工时以保障劳动者休息权立法目的落空。我国应以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期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报酬作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其判断标准为是否具有固定性和定期性支付的特点。司法判断应遵循工资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判定及司法衡平三程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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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伦&#;M.德肖微茨 《判例与研究》2006,(4):3-6
几年前,我妻子卷进了一桩小小的争议之中。在进行调解时,争议双方的律师都很出色。对方的律师急于了结此事,因为我妻子明显是对的,无论从法律上还是常理上讲(我们之所以同意进行调解,是因为等法院判决——尽管我们会赢,但却难以想象的费时费钱)。我妻子是位心理学家,而非律师,调解过程中我当然要助她一臂之力。在我看来,对方律师非常优秀而且彬彬有礼。在代理他的当事人——一家无赖企业时,一直是据理力争。我的妻子很少对人有非议,可在第一次休庭时,她对对方律师非常生气:“他怎么能为这些人辩护?”她愤然说道,“难道他不知道自己是在与错误为伍吗?他晚上能睡得着觉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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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信“五·一”的前两天 ,公司接到一份订单 ,因此几名员工在“五·一”期间一天也没休息 ,连续加班。这份订单完成后 ,公司给我们补休7天。当我们要求发加班工资时 ,领导说已经安排补休了 ,就不发了 ,并声称这是《劳动法》规定的 ,请问 ,公司的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读者 侯某复 信你们公司以补休为由不发节假日加班工资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按《劳动法》第 44条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不能安排补休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 0 0 %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 ,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 0 0 %的工资报酬。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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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繁荣的山寨事业而名闻遐迩的华强北,有八成以上的企业都没有注册,其雇员无权主张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索要加班工资,而且投诉无门。这种扭曲的劳资关系正在演化为不断膨胀的毒瘤,日益侵害着深圳经济的肌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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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企业加班泛滥,表层原因是我国工时制度的关键规范包括标准工时制、特殊工时制以及加班管制等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难以良好实施;中层原因是工时制度与劳动法、社会保险法等与之密切相关的几个主要制度之间不具有协调性,包括限制加班与支付加班工资、基础工资与加班工资以及加班工资与社保费之间关系等,这些制度矛盾对用人单位规避工时制度形成不良利益诱引;深层原因则是工时制度的价值功能受到人们的普遍怀疑,其根基有所摇动。这一系列问题导致我国工时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应适当变革和系统完善工时制度和相关制度规范以迎接这一挑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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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个单位没有几条规定被人斥为“该死的规定”?诸如:迟到3分钟扣100元钱,未先请病假视为旷工,凡请过事假的不能领取年终奖,损坏物品双倍赔偿,上班时打私人电话记过,安排加班不加班开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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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深圳阳光塑胶当了16年的保安员,每个月拿着2000多块的工资,廖贤金一直很知足,他从来没有想过跟他八竿子打不着的必维集团会让他的工作出现危机。在记者面前,廖贤金细数着工厂的种种好处:工资按时发,不拖不欠,加班有加班费……这可能是廖贤金有史以来夸自己工厂最多的一次,也是第一次他意识到达份稀松平常的工作其实多么可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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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制,被一些企业视为逃避支付职工加班上资的合法手段,但他们的这种观点却遭到了法院判决的否定。2005年9月8日,随着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书的送达,一起因拒付加班工资引发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尘埃落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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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劳动合同法》的不断深入贯彻实施,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日益高涨,但是由于认识误区的存在,很多劳动者片面地认为,只要自己在8小时以外工作就属于加班,用人单位就应该支付加班工资。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以下4种情形,劳动者索要加班费可能很难获得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