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96 毫秒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产生的赔偿责任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的例外。因我国立法中没有责任能力的规定,没有区分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对监护人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亦有争议。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一方面要保护被监护人,另一方面也要注重受害人利益的平衡。家庭责任保险的引入和推广,能够有助于这一争议的解决。  相似文献   

2.
由于未成年人的权利能力的实现因民事行为能力之不足而受影响,对于监护人的职责和承担的民事责任的研究就尤其显得重要。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及其构成,未成年人侵权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在校期间未成年人被侵权学校承担的民事责任等诸方面对监护人的民事责任进行研究,并针对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制度,尤其对校期间未成年人、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保护进行分析,希冀对监护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3.
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遭受损害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之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往往以监护转移或委托监护为由,判决学校承担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这种做法在理论上没有依据,在实践中行不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校对此只能承担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4.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在《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基础上发展了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不再有例外规定,应与自然人监护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应承认被监护人的过错能力,在被监护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时,被监护人可以也必须有过错。在实务中,监护人责任案件应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相似文献   

5.
监护人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不能当然转移给学校。监护人如果将其监护权利、义务及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他人时,必须有明确的约定。不能基于学生进入学校学习的事实而做委托的推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承担教育、管理、保护义务,而不是监护义务。学校未尽相关义务时,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用的责任。学校承担责任,并不免除造成他人损害的未成年学生之监护人的监护责任。确定监护责任,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 学校与监护人责任之间是一种间接结合关系,二者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或者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相似文献   

6.
在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严格责任,各国法律规定并不完全相同。我国《侵权责任法》从救济受害人的角度出发,根据被监护人有无财产,对监护人的责任进行了规定。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股东在增资阶段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尽勤勉义务的董事承担责任,但就责任的性质和责任的承担方式没有进行规定。董事对债权人承担的责任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承担责任份额的大小,应当结合过错、原因力和公司法保护利益的特殊性等因素综合考量。董事在违反勤勉义务的情况下,应当对债权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8.
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立法上一般被区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在目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这种区分的意义并不彰显,故应作为“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一个整体对待。对于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应考虑其日常生活之必需,不应过分以法定代理人制度、诸如“纯获法律上利益”之模糊定义等加以苛刻限制。在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实施的民事行为中,法律关系当事人是其本人而不是其法定代理人。  相似文献   

9.
监护是民法上所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所设定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章第四节就监护制度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本文试就监护人设定的形式、监护人的民事责任等方面谈些粗浅的认识。  相似文献   

10.
侵权责任形态研究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侵权责任形态 ,是作者第一次提出的侵权行为法概念 ,使用这个概念所概括的是 ,侵权责任构成之后 ,根据不同的侵权行为类型的要求 ,确定侵权责任在不同的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的表现形式。最主要的侵权责任形态为直接责任和替代责任、单方责任和双方责任以及单独责任和共同责任。加害人自己实施的侵权行为自己承担的责任就是直接责任 ,加害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或者行为人管领下的物件致人损害由与其有特定关系责任人承担的责任就是替代责任 ;行为人或者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或者受害人自己承担责任 ,是单独责任 ,而双方当事人分别承担侵权责任 ,是双方责任 ;加害人为一人的承担的责任是单独责任 ,而多数加害人承担的责任是共同责任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编纂中,违反安全保护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安全保障义务是为了解决风险致害类侵权责任构造的制度设计,其适用范围不应限定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还应当包括其他实施具有致害风险行为的人。安全保障义务并非绝对的杜绝风险实现的义务,而仅是合理防范避免风险实现的义务,因而安全保障义务要求合理且可能。其具体内容与限度要综合考虑致害风险的大小、可能损害的严重程度、防范风险实现的成本等因素予以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具有特殊性,不但需要通过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予以认定,还需要通过法规目的理论予以进一步限定。立法关于第三人介入型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其实是一种有顺位限定的部分连带责任。在外部关系中,第三人承担全部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仅就自己的份额承担责任。在内部关系中,第三人对于超过其份额承担的责任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追偿。  相似文献   

12.
初中学生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在学校中发生的事故,学校因《侵权责任法》所界定的过错责任,承担法律责任。学校要以对学生负责、对教育负责的态度,积极预防。一是带有故意性质的学校侵权责任预防;二是过失责任的侵权预防;三是学校本没有责任,但由于监护人的推诿或没有承担责任的能力,导致学校不得不承担赔偿责任的预防。  相似文献   

13.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动物侵权案件责任的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民法通则127条关于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规定存在两种理解,一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二是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而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外,饲养人或管理人亦不能免责。本文通过学理和比较分析,认为饲养动物侵权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即便是第三人过错的情况下,饲养人或管理人亦不能免责。因而认为第三人过错不是饲养动物侵权案件的免责事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只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后期责任归属。  相似文献   

14.
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存在诸多争论。本质上民事责任能力是行为人得以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是法律为了保护不具有责任能力的人而采取的措施,其与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具有不同的功能,是一种独立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具有特定的历史内涵,是一种行为人对其侵权行为后果承担的责任能力,而非泛指对所有不法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实质上不是一种责任归属能力而是判定行为人承担责任的责任成立能力。  相似文献   

15.
民事责任能力是与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民法上的能力。民事责任能力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包括违约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和缔约过失责任能力,狭义上的民事责任能力仅指侵权责任能力。侵权责任能力以识别能力为一般判断标准,以财产状况为例外标准,但是要对财产标准的适用设定严格的条件限制,具有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与监护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中小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伤害事件日益增多,而学校在这类事件中应否承担责任、如何承担责任,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学校是学生的监护人,应负监护责任.本文通过分析监护的本质、学校的职能和学校责任的性质,确认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应负保护责任,而非监护责任;以此为基础,依过错推定原则确定学校的责任.  相似文献   

17.
谈我国监护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规定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设定监督保护人的一项制度。所设立的监督保护人叫监护人,被保护的人叫被监护人。监护制度的重要作用,是在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帮助其实现权利能力。监护制度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二章第二节有所规定,共4条,内容比较简略,操作性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本文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监护问题,补充规定并扩充解释共14条,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足,但仍然过于笼统,存在不少问…  相似文献   

18.
我国侵权法草案规定侵权人不明的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由“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建筑物使用人”连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实质上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设定了一种对其在住宅内的行为随时举证证明的义务。这种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自由权利的限制和负担,无法解释和证成其正当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实施的抛物行为是其承担侵权责任的根据,侵权行为人不明,受害人就无法按照侵权法获得赔偿。区分所有权人相互之间的监督义务和协助查找义务以及作证义务,乃公法上的义务;以此为根据要求其对受害人承担连带侵权责任,违反了法律关系理论的基本原理。要求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证明没有实施抛物行为,违背了未发生的事实无法证明的证据法原理。推定所有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实际实施了侵权行为,违背了违法行为不能推定的侵权法原理。所以该条应该删除。  相似文献   

19.
各国法律和学界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都给予了充分的关注,而我国的现行法律对此无论在其概念的外延范围上还是缔约能力上均缺乏应有的规定。文章在结合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法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概念的外延范围和缔约能力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合同法第47条之规定进行反思,希冀对我国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制度之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20.
再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补充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的情形下,由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补充义务的规定违背侵权法的基本精神,与先进国家的做法相悖,且不符合设立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初衷。故因第三人侵害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实施侵害行为的第三人应按各自过失大小或原因力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不排除在某些情形下,安全人保障义务人与侵害人承担连带责任。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