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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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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提高审判效率为导向的刑事缺席审判程序,需要兼顾保障人权,遵循正当程序理念的要求。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就规范而言,程序上法庭审理不完整,控辩平等被损害;证据上被告人供述缺失,证据收集、质证活动受到影响,认证难度增大。结合我国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刑事缺席审判的法庭审理可能会出现庭审形式化、辩护权弱化和证明标准空置化的危险。为完善刑事缺席审判的法庭审理,应当确立该类案件证人证言直接言词原则,采取措施便利律师会见,并适度降低证明标准,以实现刑事诉讼价值维度上的平衡。  相似文献   

2.
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刑事诉讼中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刑事缺席审判不仅符合现实需要,而且内含着多元理论价值。我国现实情况决定了我国确立刑事缺席审判的必要性,但我们必须对该制度的多元价值的冲突与平衡有着清楚的认识并制定合理的措施,才能保证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我国的顺利确立。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增设的缺席审判制度在完善刑事审判体系、提高案件审判效率、打击贪污腐败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但还存在较大完善空间,可吸收德国、美国等外国法律规定和国际刑事审判的实践经验,在扩大刑事缺席审判适用范围、告知程序设计、异议权规制、上诉权限制等方面进行完善,以使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得以科学、合理、健全。  相似文献   

4.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中国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缺席审判的方式,有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和价值基础,应当合理权衡公正与效率的价值需求,充分考虑缺席审判的程序正当性。在我们的刑事诉讼中,如果能够合理设计缺席审判制度并有效规范它的运作,将会解决当前刑事诉讼中存在的某些相关问题。在我国确立缺席审判制度,必须明确缺席审判的适用范围,在合理控制缺席审判的发生条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制度设置的合理性,使缺席审判的运作合乎程序正当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5.
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缺席审判是指法院在被告人不到庭参加案件审判时,在控诉方和被告人的辩护人参加情况下,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的制度。各国基于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参与权的考虑,一般不允许对被告人进行缺席审判,但作为原则例外的少数情况下,也可以进行缺席审判。基于对缺席审判制度的诉讼价值认识,经过权衡利弊的价值选择,通过合理规范缺席审判方式的适用范围与运行条件,规定一系列的补救措施,可以构建我国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以此作为普通审判制度之例外的有益补充。  相似文献   

6.
完全的控、辩、审三方诉讼构造为证明标准的适用提供了严格的证明程序、有效对抗和亲历对比判断等必要前提。基于诉讼构造的不同,可将刑事缺席审判划分为实质三方诉讼构造与形式三方诉讼构造两种类型。只具有控、审两方诉讼主体的情形不属于刑事缺席审判,也不具有适用证明标准的空间。刑事证明标准承担着准确性与错误风险分配的政策目标,其内在功能是作为一种分配判决错误的机制,其尺度取决于一个社会所能接受的两种错误判决成本之比率。而对抗性强度、证明的严格程度以及证明标准的具体评价方式,也都会影响证明标准的具体尺度设置。据此得出以下结论:实质三方诉讼构造缺席审判中一般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特殊情形适用"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形式三方诉讼构造缺席审判典型情形适用"清晰且令人信服的证据"标准但评价方式有所不同,例外情形适用"排除合理怀疑"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7.
以法院庭审为界限,庭审之前的准备程序称为刑事审判前程序,庭审之后的程序,称为刑事审判后程序。这样划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对辩护律师开庭前后的诉讼活动进行区分。应将辩护律师在休庭后择日宣判、一审判决送达后到上诉程序启动前以及死刑复核等阶段的诉讼活动纳入到刑事审判后程序中,作为一个整体来思考,探究这一程序中辩护律师介入的立法缺陷、具体路径以及实践操作等层面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本质透视与程序设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缺席审判是在被告人不在场时进行的审判,是被告人违反到庭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缺席审判是为实现诉讼目的不得已的选择,不同于缺席审判制度。刑事缺席审判制度较之其他条件更严格、最具典型性。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基本模式包括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具体运作机制包括程序的启动、审理、判决宣告和执行以及其他特殊情形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刑事缺席审判在及时打击犯罪,提高诉讼效率方面有着积极的意义,但由于缺席审判时被告人不在庭审现场,其权利很容易被忽视和侵犯。因此,我国在确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时,应注重对缺席被告人庭审权利的保障。  相似文献   

10.
民事送达已经成为妨碍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制约审判效率、影响当事人权利实现的难题。借鉴两大法系送达制度,结合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和审判实践,我国的民事送达制度在送达原则、送达主体及送达方式等方面应当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刑事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对席审判程序的补充和例外,其程序构建和运作受动态平衡诉讼观指导。刑事缺席审判中的证明与对席审判以及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证明均有所差别,其内容和特点受程序适用条件、适用案件类别和程序变动性等因素的影响。刑事缺席审判程序中的证明制度体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其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具有特定内涵。立法的粗线条决定了有必要对相关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受笼统立法模式影响,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并未对缺席审判制度的适用程序进行详细构建,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主要程序即审前程序、审理程序、执行程序存在立法规定含混、阙如以及难以应对司法实践等问题。为确保缺席审判程序下被告人受到公正公平的对待与审判,保障缺席审判制度的有效运行,应考量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程序特殊性,进行系统的程序构建,强调审前程序的过滤、把关作用;明确审理程序,保证程序的公正有效运行;完善执行程序,保证判决的实现,从而规范和完善我国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避免刑事缺席审判成为只停留在纸面上的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讼法》第291条未起到对缺席审判司法适用的指导作用,未能明确何为"适用条件"与法院应当如何判断案件是否"符合适用条件"的问题。借鉴美国托尔托拉案的启示,刑事缺席审判的适用需要满足双重条件:被告人缺席之自愿性与适用缺席审判之必要性。对刑事缺席审判的司法适用应当秉持结果取向进路与逻辑法条主义进路相结合的理念,而是否满足适用条件,需要法院在检察院提供材料和辩护人提供意见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做出判断。  相似文献   

14.
刑事简易程序有着十分重要的刑事程序分流作用,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但同时也面临着程序公正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问题。我国大陆与台湾均在其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刑事简易程序,二者在启动、审判以及救济程序等方面有着相同相通之处,但也有很大的不同。文中就大陆与台湾刑事简易程序的上述几个方面进行异同比较,包括历史沿革、程序的启动、审判、救济程序等。根据分析结果并结合大陆地区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简易程序的修改,对我国大陆地区刑事简易程序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如注重并加强对被告人选择权的保障、建议进行程序分级等。  相似文献   

15.
刑事缺席审判制度在国外已经存在大量的理论研究、立法文本和司法实践经验,而在我国却属于一个新近热门的研究领域,相关理论和试点实践在近两年开始不断增加。文章主要关注刑事缺席审判制度面临的送达执行难、救济易被滥用、指定辩护增加司法成本以及检察机关职责缺位、证明标准细化等问题。从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相平衡角度,通过审前保障、审判补充与审后救济来保障缺席对象的权益。通过分析我国缺席审判的特点,借鉴国外的优秀经验,从公诉职责与证明标准方面提高惩罚犯罪的高效性与合理性。  相似文献   

16.
刑事再审程序作为刑事审判错误的一种矫正机制,其设计的科学与否直接关系到刑事审判的质量和公正。刑事再审程序受到刑事诉讼目的的制约。重构我国刑事再审程序要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正确处理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权威性与裁判公正性的关系,必须考虑本国的具体国情,同时引入国外的成熟规定,使再审程序既能维护法院裁判的既判力,又能充分保障被追诉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7.
根据新颁布的 《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各级检察机关分别承担着刑事司法协助的联系机关、主管机关和办案机关的职能。刑事缺席审判中的文书送达将是检察机关面临的一个严峻课题,需要办案机关想方设法建立一些途径,疏通与境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联系。在境外调查取证方面,检察机关应尽可能依照《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派员到被请求国与该国司法机关合作调取证据,派员实地取证的效果将远远优于委托调查取证。检察机关在协助外国追缴资产时应当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没收程序的作用,根据外国提供的、有关财物属于应当追缴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申请。在移入式移管被判刑人中,检察机关将负责依据我国法律和外国判决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提请人民法院对被移管回国的服刑者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相似文献   

18.
在刑事立法传统和刑事政策的影响下,我国刑事诉讼法中仍存在审判管辖异议制度的盲区。然而,文强案、李庄案的审判进一步证明了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并不缺乏审判管辖异议制度成长的土壤,亟需设计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事审判管辖权异议制度。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确立,应合理地界定刑事诉讼管辖权的主体、方式、期间、裁决、后果等方面的问题,使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的规定具有既保护报告人的人权、又确保刑事诉讼的正确实施。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台湾地区自上世纪末以来开始实行"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的刑事诉讼新制,引入认罪协商、交互诘问等制度,但新制却加剧了固有的审级功能不分造成的诉讼低效。2010年9月1日生效的台湾地区"刑事妥速审判法"旨在提高审判效率、实现迅速审判,但其牺牲当事人利益换取诉讼效率的治标式立法遭到了广泛的批评。"刑事妥速审判法"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审判拖延的问题,其立法成就与缺陷留给大陆诸多启示。我国大陆应在刑事诉讼中重视保障被告人的期间利益,确立诉讼迅速原则,并取消以审限作为法官考核指标的规定。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是必要的,但必须是在维护现代刑事诉讼基本价值的前提下,并结合我们的实际和需要予以规定,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我们设置刑事缺席审判的目的,是通过一个程序的合理设置,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因被告人不出庭造成的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冲突的问题,实现诉讼效率、诉讼正义、保障人权等诉讼价值的要求,使整个刑事诉讼程序更趋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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