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禁止重复评价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作为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具有对人的行为的评价机能。正如日本刑法学家指出:刑法在法律上具有明确规定无价值行为应受刑罚处罚的机能,预先规定出犯罪与刑罚的关系,可对一定的行为进行价值判断,这就是刑法的评价机能。①因此,刑事责任的实质就是对人的行为的非价评价。禁止重复评价(Doppelverwer-tungsverbot)是刑法评价应当遵循的主要原则,本文对这一原则略加探究。  相似文献   

2.
《刑法修正案(八)》在第293条寻衅滋事罪中增加了对于恐吓行为的规制,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该类行为还存在一定的困惑。通过分析恐吓的词义及刑法意义上的行为特征,可以发现寻衅滋事罪中的恐吓,是指使用威胁性语言或动作,意图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慌的行为。在认定恐吓类寻衅滋事犯罪的时候,要遵从犯罪构成准确把握寻衅滋事罪的客体要件,只有侵犯社会秩序的恐吓行为才能认定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恐吓行为,既包括单纯型恐吓行为,也包括强迫型恐吓行为。  相似文献   

3.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关于犯罪预备是否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一些争议,有学者反对处罚犯罪预备,他们认为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理论、违背了当代刑法慎刑的价值取向,更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而有些学者又坚持认为对于犯罪预备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并从理论、政策、法律、事实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论述。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过于绝对。就我国目前关于犯罪预备处罚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在原则上处罚所有的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这不仅给人刑法过于严厉的印象,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对犯罪预备加以处罚的情形少之又少,最多也是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预备行为加以处罚,这就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鉴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在规定处罚犯罪预备的基础上,有必要对犯罪预备的处罚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4.
伴随着当前"轻刑化"、"非刑罚"趋势的发展以及刑法的谦抑性要求,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弥补传统刑罚处罚的空白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成为对犯罪分子改造教育和承担刑事责任的另一种重要方式。鉴于当前我国刑法规定中非刑罚处罚措施存在的缺陷及问题,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目前的非刑罚处罚体系性建设应当在实体与程序上得到进一步的完善,进而使非刑罚处罚措施的体系更加清晰、合理与具有可操作性,推动并促进非刑罚处罚措施在社会司法实践中的适用。  相似文献   

5.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未经处理"只能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将非刑罚处置措施、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视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处理方式是缺乏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此解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使得刑罚过于严厉、影响刑法用语的统一性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非刑法解释所能为之,只能够通过刑事立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6.
作为刑罚的必要补充或替代.非刑罚处罚措施具备了防治犯罪应有的功能,体现了刑法公正、谦抑、人道的价值和刑罚个别化原则。满足了两极化刑事政策的需求。我国的非刑罚处罚措施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7条。具体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六种方式。但由于我国立法上对非刑罚处罚措施的种类和具体适用方式规定不足,司法工作中存在轻视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倾向,使其得不到应有的重视。应在对我国非刑罚处罚措施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相美制度,在完善我国原有非刑罚处罚措施的同时,增加其种类,扩大其适用范围.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从而有效地发挥非刑罚处罚措施应有的功能,更好地惩治与预防犯罪。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关于犯罪的定义中规定: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同时又规定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当受刑罚处罚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涵义不同,以致在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都令人产生疑惑。犯罪最基本的特征是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犯罪的法律特征中的“应受刑罚惩罚性”以“应负刑事责任性”取代更为确切。另外,在刑法中应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已满十四周岁降为已满十三周岁。  相似文献   

8.
随着社会文化观念和刑法规范的变化,强奸罪的实行犯应当扩大至女性主体;对于婚内强奸的行为,应当区分情况予以刑法评价;性骚扰、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与强奸行为的根本区别是行为人有无奸淫妇女的主观意图;在认定强奸罪的过程中,罪与非罪的界限存在着极为复杂的情况,在对奸淫幼女行为归罪时,仍应坚持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的标准;界定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节,对于刑罚的准确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9.
非刑罚处罚措施在实践中极少被适用。由于我国《刑法》第37条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并不丰富,“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等条件设置缺乏量化内容,导致非刑罚处罚的标准非常模糊。检察机关是非刑罚处罚刑事适用的当然主体。非刑罚处罚适用条件包括犯罪情节轻微性、刑罚处罚豁免性、非刑罚处罚必要性等三方面内容。非刑罚处罚适用范围应按照合法性原则界定,只有刑法规定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形,才能予以适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免刑情节主要存在数量太少、应当型情节缺失、免刑情节具体设置上过于单一等三大缺陷。对此,我国立法可以考虑在刑法分则中对于一些轻微犯罪适当增设单一的免刑情节或者增设含有免刑情节的多功能情节;改造一些轻微犯罪的量刑情节,使其尽可能地涵摄免刑情节致非刑罚处罚措施与刑罚处罚衔接得当,对于一些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设置应当型免刑情节等方面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减轻处罚”的理论与实践──刑法第59条的理解与适用常铁威减轻处罚,指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人具有刑法明确规定或概括规定的情节,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其刑罚。它是在对犯罪人依法定罪之后,裁量刑罚的过程中发生的。相应的情节是减轻处罚的基础。具有减轻处罚情节,标志着...  相似文献   

12.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新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性质 ,我国刑法理论界长期存在着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之争 ,作为一个特定的刑法术语 ,放弃重复侵害行为本身还存在模糊之处 ,本文试通过对刑法学界各种观点的分析 ,进而阐明重复侵害行为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明确其性质及刑事责任 ,并通过放弃侵害行为对刑罚目的的演变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13.
社会公众认为一些行为值得处罚,刑法上并没有明确规定,我们对此处罚的理由是什么?不得杀人作为禁忌在原始社会中就已存在,并且与帮助自杀相区别,应当从构成要件上寻找作为与不作为的等值性的理由,在法律规范中寻求不作为的根源,作为义务和等值性的问题,都必须从规范的角度上寻找根据,以限制刑罚权。以此为出发点,对我国交通肇事罪、遗弃罪和见危不救的理论困境提供一些借鉴。  相似文献   

14.
言论自由是宪法中最重要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刑法承载着保障言论自由实现的功能。我国刑法没有就侵犯言论自由的行为规定专门犯罪,而针对滥用言论自由的行为规定相关犯罪予以处罚。因此保障主要应基于实质的罪刑法定,即刑法规定内容及其适用之适当性的要求,通过限制言论型犯罪的处罚范围来实现。具体方法就是对相关犯罪作合宪性的限缩解释,使得某些即使是不当行使自由的行为也不用面对刑罚的危险,以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  相似文献   

15.
由于赌博行为的严重危害性,各国和地区均从刑事法层面加以规制,并规定了各具特色的处罚制度。我国刑法中赌博罪的刑罚相对粗糙,有必要在批判性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基础上,建构完善的处罚体系和运作机制。文章通过比较研究各国和地区的规范与实践,从刑罚体系构造、刑罚实现方式、特别犯和累犯的加重处罚以及非刑罚的保安处分和行政制裁的具体科处等方面详细论述赌博犯罪的处罚体系。  相似文献   

16.
论量刑制度中的“从重处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重处罚,是刑法所规定的一种量刑制度。根据刑法第62条的规定,所谓从重处罚,是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较重的刑罚。从新刑法的规定来看。涉及从重处罚的条文达30余条,占有相当的比例,在司法实践中也大量存在着具有某种或多种从重处罚情节的案件。因此,正确理解从重处罚的含义,对于司法审判活动起着不可低估的作用。根据刑法对从重处罚情节的表述,刑法学界通常把从重处罚的情节分为两类:11第一是总则性的从重处罚情节,如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刑法第Zg条)、累犯(刑法第65条)等;第二是分则性的从重处罚情节,如非法拘禁…  相似文献   

17.
危险状态对于危险犯的价值定位如何,对于研究危险犯预备行为的刑事可罚性问题具有前置性意义。基于对危险状态是危险犯既遂标准的认可,从危险犯自身的停止形态、社会危害性、刑事政策以及刑罚目的实现等方面最终认定危险犯的预备行为应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相似文献   

18.
《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刑法基础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立足《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与融合,探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刑法基础:治安处罚体系的构建与刑罚模式的借鉴;治安管理处罚范围与犯罪行为的对接;复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裁量处罚与罪数形态理论的移植。旨在提出具有实用性的执法建议。  相似文献   

19.
"人肉搜索"侵犯个人信息,严重侵犯公民隐私权,《刑法修正案(七)》提出了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但未将"人肉搜索"入罪,"人肉搜索"行为侵犯刑法保护的法益,并达到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应当在刑法中设置专门条款以规制"人肉搜索"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相似文献   

20.
劳动教养虽然事实上成为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外的第三种处罚措施,但违宪性决定了它不能分裂治安管理处罚与刑罚之间的衔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与《刑法》第13条的规定实现了二者的贯通,架构了"二元制裁体系","处罚衔接漏洞"是个伪命题。因此,原"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要么只能被转入治安管理处罚等行政处罚范围,要么只能移出法律处罚圈;刑法上的入罪门槛不因劳教被废而降低,禁止将被劳教行为分流入刑事处罚。现存的"收容教养"、"收容教育"与劳动教养没有本质区别,劳教被废止后,这两个警察保安处分措施应当被禁止适用。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