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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于参与共谋者,最终没有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应该如何承担其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不应一般性的承认共谋共同正犯,而应该将以"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与对等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德国学理和判例创立"正犯后正犯"法范畴,并运用基于有组织的权力机构的"组织支配"解释其间接正犯性,通过展现德国该问题域的实践进路、理论论争和最新发展,为在中国语境下解释组织支配和寻求处理支配型共谋的中国路径提供经验图景。  相似文献   
2.
正犯的概念是解决正犯与狭义共犯区分与否及其分界标准的前提性问题,这是犯罪参与理论的核心问题.刑法释义学基本上形成了包括单一正犯概念、二元论、扩张的正犯概念和限制的正犯概念的形式正犯概念、以犯行支配理论为根基的实质正犯概念.  相似文献   
3.
犯罪是高度复杂综合的案件事实;应区别犯罪构造与具体案件中犯罪检验的构造;犯罪本身只表明了两个评价阶层,即不法与罪责;客观构成要件与主观构成要件的区别是反自然的,也是行不通的,这反映在过失归责和故意归责中;故意与过失不是排斥关系或规范伦理的层级关系,故意包含了过失的所有概念要素,是过失的特殊情形;逻辑上正确描述犯罪案件及其要素关系的构成要件实现的逻辑构造和借以最好地判断犯罪在具体案件中是否存在的犯罪检验在次序和内容上不完全一致.  相似文献   
4.
风险社会日益要求刑法前置处罚预备行为,对于单纯的预备行为、共谋行为,各国在刑法总则中采取不同的立法模式,刑法分则也不断增设预备罪的独立构成要件;立法、学说和实务对预备罪的合法性、性质及其是否可以成立共同正犯存在不同观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解释也日益通过增设或扩大解释预备罪,实现刑法的风险规避机能,关于预备罪的共犯我国刑法具备特殊性,各国和地区的处理方案为我国提供了借鉴.  相似文献   
5.
张华  陈毅坚 《政法学刊》2009,26(3):21-25
赌博行为具有严重危害性,其他法域均有各具特色的刑事法规制和体系化的处罚制度。我国刑法中赌博罪的刑罚相对粗糙,有必要在批判性借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基础上,建构完善的处罚体系和运作机制。  相似文献   
6.
法条竞合犯的类型及其法律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条竞合是一种条文形态,而法条竞合犯是在法条竞合的基础上形成的特殊犯罪形态。法条竞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法条竞合犯则必须依附于法条竞合而存在。法条竞合犯的类型与法条竞合的种类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对于独立竞合犯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于交互竞合犯适用重法优于轻法原则,对于基于交叉关系的偏一竞合犯适用全部法优于部分法原则。对于基于补充关系的偏一竞合犯适用基本法优于补充法原则。  相似文献   
7.
对于参与共谋者,最终没有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应该如何承担刑事责任,存在很大争议。日本判例创设了共谋共同正犯的范畴来解决未着手实行的共谋者的共同正犯性。释义学也肯定这种做法,但一般性地承认共谋共同正犯存在诸多问题。共同正犯是一个类型概念,应该将以共谋的共同参与区分为支配型共谋、功能型共谋与协同型共谋,相应确定不同的参与人类型。  相似文献   
8.
短缩的二行为犯是意图犯的重要类型,当行为人客观上已经现实的实施了作为意图的第二个行为,并符合了刑法所规定的另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就出现短缩二行为犯的竞合问题,应根据想象竞合犯的原理处理。我国刑法分则规定了较多短缩二行为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及其与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关系为解决短缩二行为犯竞合问题提供了重要素材。  相似文献   
9.
根据犯罪的计划,本应该在犯罪的后期才采取行动的行为人,在犯罪共同体中的其他行为人已经采取了行动,着手犯罪的实行,而自己还没有采取行动时,整体犯罪就归于未遂的情况之下,是否可以承认该行为人也达致共同正犯的未遂的问题,在德国刑法释义学史中,存在“整体认定理论”和“单一认定理论”的对立;通过在预备阶段的行为贡献加以参与的行为人可否也成立共同正犯的未遂,共同正犯未遂的着手时点,假想的共同正犯的未遂等问题也是两大论争的基本内容。  相似文献   
10.
论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毅坚 《河北法学》2000,(3):115-120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重要内容。本文基于对各国善意取得制度的探究,论证了立法的必要性,进而从其含义,历史沿革,存在基础,构成要件,受损方的法律救助等方面论述该制度,并详细分析了动产的范围,分类探讨各种动产在不同情形下如何适用该制度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是法律回应社会需要以及法理念转变;“受让”需为有偿交易行为;对“善意”的界定和占有人因欺诈、轻信而丧失占有时取回占有委托物的法律建构等全新的观点和一些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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