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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缓刑制度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朱立恒 《中国司法》2007,(12):21-23
秉持刑罚轻缓化、个别化之现代法治理念的缓刑制度被认为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①。目前缓刑成为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在我国,缓刑最早可以追溯到西周时期。《周礼》中记载:“若邦凶荒,则以荒辩之法治之,令移民通财,纠守缓刑。②”1910年清政府颁布的《大清新刑律》中始有现代缓刑制度的规定。我国目前的缓刑制度见于《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这两部法律对缓刑的适用条件、缓刑的考察机关、缓刑的撤销等内容作了规定,建构了我国缓刑制度的基本法律框架。在我国,缓刑是指在具备一定的法定条件时,对被判处一定刑罚…  相似文献   

2.
王玮 《山东审判》2012,(4):78-82
缓刑(suspended sentence),即暂缓适用或者执行刑罚,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间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①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72条、第74条、第76条和第77条有关缓刑制度的规定予以修改,丰富和完善了我国的缓刑制度,这将会促进我国刑事司法更好地实现刑罚个别化、行刑社会化、避免短期自由刑弊端、刑罚矫正机能和宽严相济刑事  相似文献   

3.
缓刑是各国刑法所普遍采用并日益受到重视的一种刑罚制度,这一制度在我国刑法中也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在确立了适用缓刑的正确条件的基础上,设立妥当的撤销缓刑的条件,对缓刑制度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我国刑法第70条明确规定缓刑的撤销条件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但是对缓刑的撤销条件及其适用问题,在理论上和实践中仍存在  相似文献   

4.
<正> 为了有效地同犯罪作斗争,实现刑罚之目的,我国刑法规定了若干种具体的刑罚制度,如累犯、自首、数罪并罚、缓刑、减刑、假释等制度.刑法颁行后十多年的实践证明,上述刑罚制度确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勿庸讳忌的是上述某些刑罚制度也有不小缺欠之处,亟需予以完善.本文试图就健全与完善我国假释制度谈点看法,以就教于刑法学界的同仁们. 我国刑法的第73、74、75条对假释制度作了规定.假释是对犯罪分子在其所判最高刑期届满以前有条件地释放出狱的一种行刑制度.如果说缓刑制度是对短期监禁的缺陷的纠正,  相似文献   

5.
缓刑是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极富促进机能,是现代刑法的一个标志。缓刑有许多价值,主要表现是: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促进罪犯改恶从善;促进罪犯再社会化;减少国家经济支出等。我国刑法虽然没有规定缓刑的减刑问题,但对这一问题进行探讨却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关于缓刑能否减刑,在刑法学界有否定和肯定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但是,缓刑是对原判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既然在缓刑情况下不存在实际的刑罚…  相似文献   

6.
我国《刑法》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这就是我国的战时缓刑制度。战时缓刑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刑罚裁量制度,一直受到我国刑法学界和军事法学界的关注。  相似文献   

7.
段景勇 《法制与社会》2011,(18):122-123
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措施,其已经被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广泛采用。我国刑法虽然也规定了缓刑制度,但是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缓刑的适用做出一定的区分,这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现就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缓刑适用条件展开分析,以期推动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8.
王靖媛  王于志 《行政法制》2005,(4):43-44,39
缓刑是当代刑罚制度的宠儿。缓刑制度不仅体现了新的刑法思想诸如刑罚人道化、缓和化、合理化的要求,而且在实际上减少了短期自由刑的监禁率,降低了狱内交叉感染的副效应,使更多的被处监禁者保持正常的工作及家庭联系,避免了重返社会的困难,产生了巨大的实际效益。各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主要有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和缓予起诉三种。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具体包括两类:一是一般缓刑,二是战时缓刑。本文仅就完善一般缓刑的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9.
正确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于洪起缓刑是对判处剥夺自由刑罚的犯罪分子,遵守所附条件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这种制度是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具体表现。新修订的刑法规定了宣告缓刑的条件和考验期限,如何正确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  相似文献   

10.
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在具体运用中的一种制度。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或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刑罚的暂缓执行;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就要把前罪和  相似文献   

11.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同时,刑法第七十条又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  相似文献   

12.
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13.
论刑罚个别化视野下我国缓刑制度的局限性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罚个别化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已被当今世界各国广泛采纳,我国也借鉴和和吸收了刑罚个别化思想。缓刑制度体现了刑罚个别化思想,但从刑罚个别化的角度来看我国的缓刑制度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并使之充分体现刑罚个别化思想将是一个渐进的过程。  相似文献   

14.
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司法实践经验证明,正确适用缓  相似文献   

15.
我国将缓刑作为一种刑罚方式并确定其在我国刑法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后,也随着刑法的修改进行着不断的改变。然而,我国缓刑制度还并不完善,尤其是对未成年人适用的问题,现行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对未成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做了必要规定,但在具体适用方面却不具有可观的操作性。因此,论文分析了我国缓刑在未成年犯犯罪中的适用实践,最后对我国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6.
缓刑是作为对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前提下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现代刑法量刑轻刑化,强调人权保护的刑罚理念下,缓刑制度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在我国,虽然1997年刑法对缓刑制度做了全面的规定,但是,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本文针对缓刑制度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以缓刑适用条件、缓刑适用程序和缓刑执行为视角,指出不足并提出完善缓刑制度的相关设想。  相似文献   

17.
<正> 缓刑制度和假释制度是我国刑罚具体运用的两项重要制度。在当前,进一步加强这两项制度的适用,对于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在我国,早在一九五二年公布的《惩治贪污条例》中就规定了缓刑制度,尔后又在一九五四年的《劳动改造条例》中对假释制度作了明确规定,特别是一九七九年颁布的我国现行刑法,对缓刑和假释制度作了更为科学和完备的规定。这就为适用缓刑和假释制度,有效地教育改造罪犯,创造了更为有利的条件。  相似文献   

18.
论刑法禁止令制度的司法适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剑  邵旻 《法学》2011,(11)
一、如何正确把握禁止令的适用条件准确把握禁止令适用的条件,应当首先对禁止令的性质和目的有正确的认识。笔者认为,我国的刑法禁止令制度,在性质上类似于国外刑法当中的缓刑指示制度,属于对管制犯、缓刑犯的执行加强监督和管理的特定的刑罚制度。禁止令并非特定的刑罚种类。虽然禁止令在客观上可能对管制犯、缓刑犯的生活和行动自由予以一定的限制,但其本身并非一项惩罚措施,不同于资格刑或保安处分。长期以来,我国管制刑罚执行和缓刑考验的监管制度存在着监管规定过于宽泛,缺乏具体的针对性、操作性的  相似文献   

19.
随着教育刑思想理论的兴起,刑罚经济性原则的普及,缓刑这一刑罚制度自其诞生以来,在西方各国得到了蓬勃发展。而在我国,尽管刑法对缓刑犯在缓刑期间必须遵守的规定作了列举,但这些规定都是针对行为控制方面的规定,而对于促进缓刑犯在社会化方面的规定却没有;加之我国缓刑考察机关———公安机关的任务繁重、工作头绪多、缓刑考察力量薄弱,一些破产企业、农村基层组织的涣散,使得我国目前对缓刑犯的考察实际是一片空白,造成法院判决缓刑后“一缓了之”无人管的现象,缓刑实际成了“免刑”,这样的缓刑,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对…  相似文献   

20.
<正> 缓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规定于刑事法律之中,在西方,首先见于北美波斯顿州一八四○年的缓刑法,但当时,只适用于少年犯罪。到一八八九年经国际刑法会议讨论通过,才确立为一种刑罚制度,先后为各国所采用。在我国,早在《周礼》中就有“缓刑”之说,所谓“凶年犯刑,缓纵之”。但仅是凶年救荒的一种权宜措施。其后历代封建王朝的律例,也有类似缓刑的规定。《大清现行刑律》曾袭用日本“犹予行刑”的名称,亦即缓刑的意思,国民党反动派政府的刑法,正式规定了缓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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