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4条第8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这是中国司法中的巨大改革, 有利于医疗侵权的受害者主张自己的权利,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范行医, 并依法举证维护自己的权利,体现了司法公正,充分保护弱者,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医疗纠纷案件,是否都是医疗侵权案件,是否都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避的问题.有些法院,将医疗纠纷案件都作为医疗侵权诉讼立案审理, 都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虽说具有医学知识优势,也不能完全做到举证.  相似文献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 4条第 8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规定了医疗机构在医疗行为侵权诉讼中的举证责任。这是中国司法中的巨大改革 ,有利于医疗侵权的受害者主张自己的权利 ,要求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范行医 ,并依法举证维护自己的权利 ,体现了司法公正 ,充分保护弱者 ,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但在司法实践中 ,医疗纠纷案件 ,是否都是医疗侵权案件 ,是否都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可回…  相似文献   

3.
张立勇  王道才 《证据科学》2003,10(4):228-230
2002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制度: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质就是推定存在医疗过错 ,推定存在因果关系,从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双重举证责任.  相似文献   

4.
在医疗侵权诉讼中,《侵权责任法》确定对医疗机构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患者对医疗机构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医学之专业性导致患者"先天性"的举证困难。为了平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唯有通过影响法官心证的诉讼证明手段,才能辅助在举证能力上处于弱势的患者。表见证明规则能够通过增强法官事实认定的心证,促使医患双方在医疗侵权诉讼下地位达到平等。  相似文献   

5.
医疗侵权举证制度缺陷分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20 0 2年 4月 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了医疗侵权诉讼的举证制度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其实质就是推定存在医疗过错 ,推定存在因果关系 ,从而要求医疗机构承担双重举证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 ,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没有过错 ,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 ,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医疗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 ,就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 ,没有过错的或者没有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6.
论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的建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侵权责任法》已规定了医疗损害责任过错责任和过错推定等归责原则,就这些医疗损害的归责而言,还须从举证责任的角度建立我国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缓和规则。该举证责任缓和是一种涉及因果关系的、一定条件下由法官分配的证明责任。它属于医疗技术过失和因果关系的证明,其间所发生的医疗损害行为属于医疗机构对患者的职责范围之内;具体适用情形是,一方面已经证明医疗行为存在过错的可能性较大,另一方面患者已经不再具有进一步举证的能力,此时将受害患者的举证责任减轻,并将举证责任转换至医疗机构。  相似文献   

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这不但明确了医疗行为所致损害结果的民事责任性质是定位侵权,而不是违约,此与我国现行处理医疗事故纠  相似文献   

8.
胡建华 《中国律师》2012,(10):53-54
医疗损害案件在民事侵权案件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但由于医疗行业的专业性、风险性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更新,使得判断医疗过程是否存在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审判实践中大多数法官并不具有这种判断能力,需要依靠专家做出鉴定。因此,医疗损害鉴定便成了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性证据和定案依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专章对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规定,开启建立了统一适用医疗损害责任案由,不再区分医疗事故与非医疗事故;统一适用赔偿标准,不再区分医疗事故赔偿和一般人身损害赔偿的一元化医疗损  相似文献   

9.
李钰 《中国审判》2013,(12):88-89
<正>医疗机构向受检者出具的健康体检报告,未对重要指标异常情况作出相应提示和建议,导致受检者丧失进一步检查的时机,受检者后因自身疾病发展死亡。家属为讨说法,将该医疗机构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按照传统因果关系理论,受检者死亡的后果与医疗机构的上述过失行为并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医疗机构的该过失行为是否侵害了受检者对延续自身健康和提高生存可能性的期待利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法院对这起新类型侵权案件又会给出怎样的结论?  相似文献   

10.
人民法院在审理患者诉医疗机构的医疗侵权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无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  相似文献   

11.
《侵权责任法》一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民事证据规定》)关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的过错推定责任的规定,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承担的是过错责任。《侵权责任法》就医疗行为侵权如此立法的背景是什么,理由为何,效果又将怎样呢?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这不但明确了医疗行为所致损害结果的民事责任性质是定位侵权,而不是违约,此与我国现行处理医疗事故纠纷法律制度所体现的过错责任原则相一致,更与我国司法实  相似文献   

13.
过错、不法等概念都是判断或评价的结果,意在说明人是理性的,要对自由意志负责的抽象观念。实际上,过错需要依据违反特定义务的行为这一事实加以推断方能确定,与之有关的抗辩也可以用未违反特定义务,或对方违反了对他自己的注意义务等理由来进行。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抛开过错概念,仅根据当事人是否负有和违反了注意义务来判断其应否承担责任,并根据损害的程度确定责任的大小。对因果关系的讨论,在一般侵权案件中,因事实简单直白故可以省略;而在无过错规则类型案件(随着过错概念的舍弃,这类案件也要更名)中,其具有更为广大的适用余地。当然,因果关系概念有必要进一步细化。  相似文献   

14.
众所周知 ,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出示是采取“谁主张 ,谁举证”的原则 ,但 2 0 0 2年 4月 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条第 8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 ,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也就是通常诉讼中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法庭判决医疗官司 ,一般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 ,即医院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病员有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 4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 ,行…  相似文献   

15.
医患关系首先表现为合同关系,但在医疗服务过程中由于过错引起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合同纠纷及一般侵权行为中,应遵循举证责任的一般规则,而对于因医疗行为引起的特殊侵权,则应由医疗机构承担以下两项举证责任,即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医疗因果关系,不存在医疗过错。  相似文献   

16.
民商法理论与审判实务研讨会观点综述(下)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五、关于医疗纠纷的处理(一)医疗过错的认定及归责原则有的法官认为,由于医疗服务的复杂性,医疗行业形成了严格医疗技术规范和操作规范,因此医疗行为的过错责任应当严于一般侵权行为的过错认定。认定其是否有过错,应当以司法鉴定为主要依据,结合病历记载、病人病情的异常表现等情况,综合分析判断。由于鉴定委员会的成员多为医疗机构的人员,很难公平地认定医务人员是否有过错,因此,不能简单靠医疗事故鉴定结论来判断,而应当结合相关证据来综合审查判断。而且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的采信和其他证据一样要经过举证、质证、认证过程…  相似文献   

17.
循证医学是一门讲究证据的方法学,除了可以改善医疗质量外,在医疗侵权法律适用中亦可能产生重要的影响。循证医学下的过错推定宜解释为“可推翻的推定”,依据循证临床指南应作为医师无过失的证据,循证医学的发展有利于医疗损害因果关系的判断。此外,对于我国关于循证医学的评价体系、循证医学与医疗损害鉴定,法官运用循证医学的能力等亦作了探讨。  相似文献   

18.
何先武 《江淮法治》2009,(23):38-38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讧责任”。其立法本意,旨在平衡医患关系,保护患者合法权益。“举证责任倒置”让患者一片叫好,但医务界指责的声音从没停止过。对于侵权责任法审议稿中的类似规定,  相似文献   

19.
刘慧 《证据科学》2003,10(3):180-181
众所周知,在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中对于证据的出示是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 2002年4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项规定:" 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通常诉讼中所说的"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因为法庭判决医疗官司,一般适用的归责原则是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医院主观上有过错、有违法行为、病员有损害结果、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这4个条件必须全部具备,行为人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于医疗服务不同于一般的服务,专业技术含量高 ,病员接受医疗服务往往是被动的,且医疗档案归医院保管,因此在医疗诉讼中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也是合理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院只有出示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主观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证据,才能免责.这就要求医务人员一定要有极高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重视医疗文书的书写,制作重要事件的笔录以及有关证据的保护等,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医疗安全,减少不必要的医疗纠纷.  相似文献   

20.
民事归责的经济分析──论“最便宜避免方”规则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最便宜避免方” 规则的逻辑根据正统法学的观点,在任一侵权或违约事故发生的场合,要决定被告是否应对原告承担民事责任,法官仅需做的事情是看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即是否有侵权(违约)行为、损害事实、行为与损害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采过错归责原则的场合还要看被告有无过错。因此,在权利清楚明确的场合,案件的焦点就是极力去证明无权利的侵害一方“引起”了拥有合法权利的被害一方的损失,这是一种单向的思维模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