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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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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量刑程序的模式选择、起诉方式和答辩程序改革、量刑资料获取机制,是目前困扰量刑程序改革的三个关键问题。就量刑程序模式而言,我们应当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省略定罪程序;对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通过庭审解决定罪以后再审理量刑问题。就配套的起诉方式和答辩程序改革而言,对于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基本上可以沿用现有的起诉方式,但要在起诉书中增加关于量刑建议的内容;对于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起诉书中则不得添附仅仅与量刑有关的内容,量刑建议和量刑证据应在解决定罪问题以后单独移送。答辩程序对于量刑程序改革不可或缺,我们应当增设答辩程序。量刑资料的获取是量刑建议准确性的关键,我们应当强化侦查机关(部门)收集量刑证据的责任,并在起诉程序中加以开示,以保障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相似文献   

2.
刑法现代化下的量刑应是指刑事责任的裁量,其蕴含着"量刑对象是犯罪人"这一量刑基本理念,要求量刑程序应独立于定罪程序,刑事审判应先解决定罪问题,后解决量刑问题。然而,《量刑程序意见》所确立的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并不完全符合如此量刑理念的要求,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致使当前的量刑程序改革陷入困境。有鉴于此,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建立独立量刑程序模式,应是我国量刑程序改革所要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3.
刑法现代化下的量刑应是指刑事责任的裁量,其蕴含着"量刑对象是犯罪人"这一量刑基本理念,要求量刑程序应独立于定罪程序,刑事审判应先解决定罪问题,后解决量刑问题。然而,《量刑程序意见》所确立的相对独立量刑程序并不完全符合如此量刑理念的要求,该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致使当前的量刑程序改革陷入困境。有鉴于此,在被告人不认罪或者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中建立独立量刑程序模式,应是我国量刑程序改革所要努力的方向。  相似文献   

4.
我国当前实行的是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尽管该模式在被告人认罪案件中具有可行性,但在不认罪案件中却存在着较多的局限性,独立的量刑程序模式则可有效避免现有模式的弊端。独立的量刑程序更符合定罪与量刑之间的差异性要求,也更有利于实现程序价值和落实庭审实质化。此外,在案件繁简分流、认罪认罚从宽等新的司法改革背景下,不认罪案件中适用独立的量刑程序已经逐步具备了可行性。  相似文献   

5.
与其他大陆法国家一样,中国刑事诉讼法确立了定罪与量刑一体化的程序模式。按照这一模式,刑事审判程序的设置主要是围绕着控制定罪问题而展开的,定罪依据与量刑依据的不对称、量刑程序中的缺乏诉讼权、量刑程序证据规则的缺失等,使法官不能充分考虑量刑的各种因素,不能体现量刑的个别化,无法实现对量刑程序的裁判权控制,容易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因此应建立定罪与量刑的分离程序,设计量刑控制为中心的证据规则,建立量刑听证制度,并设计相关的配套制度,将控辩审的对抗理念和模式引入量刑中,有效制约法官在量刑上的自由裁量权。  相似文献   

6.
量刑规范化改革,改变了以往"重定罪,轻量刑"的不合理做法,但这不一定就说明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就是量刑程序改革的终点。从长远来看,构建独立的量刑程序才能更有效地实现量刑的公正性、合理性。在这一过程中,被告人的量刑程序选择权、被害人的量刑参与权、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以及量刑辩护问题都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7.
司法实践中严重的量刑失衡问题引起我们对建立量刑程序的重视,而根据我国的法律制度和体系,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是最佳选择。我国未来的量刑程序应包括以下三个部分:案件分流制度,量刑程序诉讼构造,量刑说理及量刑评议。  相似文献   

8.
电脑量刑、量刑建议、量刑程序、量刑指南等主张,或偏执于量刑程序的规范化,或偏执于量刑实体的规范化,不能实现量刑公正。我们应构建以量刑程序为基础,以量刑指南为指导,以量刑说理为辅助的"三位一体"量刑规范化模式,同时兼顾量刑程序与实体公正,确保量刑公正的有效实现。  相似文献   

9.
就目前中国的国情和司法现状而言,应当把死刑案件的改革集中在一审程序的加强和改造上,尤其是加强死刑量刑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应在我国死刑程序的审理中设立一个单独的量刑程序。重心在于解决选择合适的死刑量刑程序模式、提高证明标准、确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引入量刑建议制度等方面的认识问题。构建我国死刑量刑程序的具体思路,应从量刑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的间隔、量刑程序的自动启动、控辨双方就证据进行质证、以及量刑程序中的特殊调查取证权等方面着眼。  相似文献   

10.
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程序改革。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化特性,决定了量刑改革不可能仅仅依靠程序上的分离,而是需要从整体上对刑事诉讼制度进行调整。在现有体制内进行修正,或将定罪量刑分而治之,是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方案的取舍则需要对其必要性、可行性进行综合分析。  相似文献   

11.
北京市东城区检察院量刑答辩程序改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量刑答辩程序改革有利于司法和谐、实现程序正义、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当设立保障检察院发表量刑建议的量刑答辩程序.量刑答辩程序改革应当注意具体量刑意见提出时间、具体程序等的明确,以及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2.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有关量刑改革的理论研究与实践也逐渐走向深入。从全国法院三年多以来的量刑改革实践中,我们已经切实看到程序公正所带来的价值。由于面临现行法律制度、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程度和法律施行上面临的诸多问题等,量刑程序改革道路的正确性屡遭非议。如何在量刑程序改革的具体内容上做出符合中国国情的选择,需要我们从实际出发,对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改革中遇到的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妥善处理好量刑程序与效率的关系,并辅之以实体改革,以期量刑程序改革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成为实现司法公正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3.
量刑是刑事司法活动中的重要一环,量刑程序的公正性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我国当前的定罪与量刑程序是合一的,立法没有对量刑程序本身进行详细的设计,因而导致了实践中的一系列问题。可以借鉴国外两大法系在分离量刑与定罪程序方面的一些做法,在我国建立独立的量刑程序。  相似文献   

14.
我国以控制定罪为中心、定罪量刑一体化的传统审判模式及制度安排,已明显滞后于当前死刑案件审判的实践需要及形势发展。法治国家实行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的司法实践和我国实务界所作的积极探索,为我国实行死刑独立量刑程序改革创造了良好条件。同时,"公正为大"的价值取向决定了司法效率、资源配置等因素不足以构成死刑量刑程序改革的障碍,构建专门、独立的死刑量刑程序以实现死刑量刑公正已成大势所趋。通过自下而上的改革试点、技术试错以及适时适当的立法突破构建以成就我国的死刑量刑程序改革,切实可行。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审判程序采用的是定罪与量刑合二为一的庭审程序,这种审判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着一定的弊端。"答辩量刑"、"量刑辩论"等审判程序改革尝试的出现为构建我国新型的量刑程序提供了一定的参考。文章从程序的启动、参与的主体等方面分析,提出了我国独立式量刑程序的具体构建。  相似文献   

16.
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因此确保死刑的正确及平等适用至关重要。但是除死刑复核之外,我国法律对死刑量刑的程序保障几乎没有规定。学界的探讨也集中在死刑复核的行政式审查及死刑案件的三审制等宏观层面。但很少讨论死刑判决的标准和适用该标准的量刑程序。文章通过讨论美国的死刑量刑程序及我国《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总则(试行)》和《上海法院量刑指南——毒品犯罪之一》关于死刑量刑的规定,认为我国死刑量刑程序主要包括:定罪和量刑程序分离;综合分析加重处罚情节和减轻处罚情节;比例审查。  相似文献   

17.
量刑制度不仅应当有实体法上的规定,更应当有程序法上的配合.现行刑事诉讼量刑制度的缺陷,部分是刑事诉讼程序所采用的定罪量刑合一的模式所致.刑事诉讼制度的体系化特性,又决定了量刑改革将牵涉到对刑事诉讼制度的整体调整.在现有体制内进行修正,或将定罪量刑分而治之,是两种不同的改革方案.基于对两种模式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分析和对美国...  相似文献   

18.
为解决刑事审判中的量刑不规范问题,我国展开了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不规范与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粗糙有关。在当前的多种改革措施中,量刑程序改革有着相当重要的功能:以程序约束权利,用程序公正保证量刑公正;对公法的完善和公权的制约有系统化的功能;以较成功的实践实现了制度创新,探索了完善公法、约束公权、彰显公正的新路径。  相似文献   

19.
量刑程序的证明责任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领域的一个重要问题,在我国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建立以后,这个问题也更加突出。量刑程序证明责任应当是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统一,承担证明责任的一方不仅有提出证据的责任,在提出的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时也要承担不利的后果。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应当承担证明被告人与定罪有关以及罪重的量刑证据。辩护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的事实。法官在量刑程序中应当中立裁决,不承担证明责任,法院承担的只是对量刑事实的审查义务,以便做出公正的量刑。通过对量刑程序中证明责任的分配可以有效地保障刑事诉讼的程序正义价值的实现,从而更好地实现保障人权的刑事诉讼目的。  相似文献   

20.
我国正在进行量刑程序改革,对量刑证据的研究是重点之一;量刑证据可以根据所证明的事实和作用不同被区分为纯粹的量刑证据与定罪量刑混合证据。这种区分能够适应量刑程序相对独立的设置要求,利于提高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纯粹的量刑证据应当在量刑程序中进行法庭调查,而定罪量刑混合证据则应当在定罪程序中进行法庭调查。量刑证据的举证由控辩双方各自进行,对方可以提出异议,但由法官裁断。法官也可以不经对方提出异议而主动裁断;最后,量刑程序与定罪程序的衔接问题可以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一分为二,灵活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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