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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政报》2006,(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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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报》2006,(2)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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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0,(6)
豫政办〔2000〕37号(二○○○年五月十八日) 《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通知》(豫政〔1997〕50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三条 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或备案。第四条 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经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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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8,(8)
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境内运输企业、车辆、驾驶员,是指依据本办法经海关注册登记或者备案登记,在境内从事海关监管货物运输的企业、车辆、驾驶员。第三条运输企业、车辆应当向主管地的直属海关或者隶属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驾驶员应当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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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14,(14):77-79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2014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公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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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90号经国务院批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 85号令发布的《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于 1999年 6月 12日经国务院批准修订 (国函〔1999〕 47号 ) ,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局 长 王众孚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三日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法人登记 (包括公司登记 ,下同 )中法定代表人的登记管理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 )经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 ,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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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83,(6)
第一条为了对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在中国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进行登记管理,保障其正当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暂行规定》第四条经批准的外国企业及其他外国经济组织的常驻代表机构(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依照本办法办理登记。第三条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是从事非直接经营活动的代表机构。但是,两国政府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其规定办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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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7,(33)
现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李鹏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办理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应当遵守本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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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政报》2007,(13)
温家宝总理签署第498号国务院令,公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该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条例》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