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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为主管业务的国企财务公司副总经理,王锐没有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反而擅自挪用公款300万元归个人使用,至今未归还。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终审宣判,以挪用公款罪判处被告人王锐有期徒刑11年,同时责令王锐退赔人民币300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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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可以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其目的是个人使用公款。如果为本单位获利息,将本单位公款擅自借贷给个人使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有不同意见,有必要进行研究。我们从分析研究金某、王某挪用公款、贪污一案中,可以得到启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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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非单一用途挪用公款罪之法律适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据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9号](以下简称《解释》)指出,对挪用公款罪,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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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韩玉华陈某系某旗粮油公司所属某粮店主任。1992年6月至1994年2月陈某采用批条子的方式,将粮油总公司贷给该店的流动资金40万元,借给王某等8人搞营利性活动,案发前归还28万元,收回利息0.6万元,案发后归还12万元,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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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1991年1月3日,王某在任某行政机关总帐会计时,利用职务之便,将本单位公款4万元挪用,供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直至1998年2月王某调离该单位时方予归还。2001年6月,王某在原单位挪用公款一事案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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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挪用公款罪的客体规定性,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利用“从事劳务活动”之便实施的挪用公款行为,不为谋取私利或者不以个人名义而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不能构成挪用公款罪。2002年4月28日立法解释第(一)项不科学。“归个人使用”只是挪用公款罪的目的要件,不是故意内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时间、数额不是故意内容,只是定罪情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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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归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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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贪污贿赂罪的一种,也是我们公诉工作中经常接触到的犯罪行为之一。挪用公款罪的法理解释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那么具体哪些款项属于公款呢,在实际的工作中大家对此理解各有不同,以我们最近惩办的王某某的案子为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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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而未用是否构成挪用公款罪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一、主要案情王某,男,原系某市建设银行行长。1998年5月,王某准备在本市为其个人购置商品房,由于缺少资金,便指使本单位会计李某取出公款10万元现金,以备购房时使用。由于种种原因,虽经王某多方联系,房子最终没有买成,其间王某一直将该款存放于自己办公室的保险柜内,后于同年11月全部退还单位。二、分歧意见对王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挪用公款属条件结果犯。挪用公款只有达到法定的挪用结果条件后,才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构成挪用公款罪的三种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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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数额高达5000万元的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调研员陈天晓,日前在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接受了终审宣判,鉴于陈天晓在案发前归还了全部赃款,法院以挪用公款罪从轻判处陈天晓有期待刑10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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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我们在检查财务工作中,发现有些财会人员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投机倒把、走私、赌博等非法活动,长期不归还,使国家、集体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我们认为对这些利用职务之便肄意挪用公款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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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挪用公款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不应当成为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将公款的具体使用用途作为构成要件不仅在理论上缺乏合理性,而且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难题,严重影响对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对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理解和认定已经从形式走向实质,甚至已经背离了“个人”应有的含义。挪用公款行为的本质在于徇私擅自支配公款,应取消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规定,代之以“为个人利益”挪用公款,同时应将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作为挪用公款罪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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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1)挪用中罪与非罪的界限。挪用是贪污的一种特殊形式,但挪用并不就等于贪污,挪用转化为贪污是有条件的,而且挪用的情况错综复杂。因此,一定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①看挪用的动机与用途。挪用公款的动机与用途不同,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及危害的程度也就不同。挪用公款以贪污论处,是以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为前提的,挪用公款借给其它国营、集体单位的,不能以贪污论处。构成其它罪的,可按刑法相应条款定罪科刑。挪用公款供个人经商营利、挥霍享受数额巨大的,或者进行投机倒把等非法活动的,应以贪污论处,不受六个月归还期的限制。如果确因家庭生活困难、为亲友治病等原因,挪用公款供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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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挪用公款罪司法实践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为依法惩处挪用公款犯罪,199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