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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6 毫秒
1.
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了村民自治权利的救济途径,实践中众多矛盾、争议却得不到及时解决,凸显了我国村民自治权利的司法救济严重不足。尽快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将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纳入司法审查,完善村民自治权利司法救济,是当下促进村民自治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相似文献   

2.
村民自治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的一种重要形式,村民自治权是村民自我管理的一项基本权利。但该权利目前容易受到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社会机关的侵害,针对这些侵害表现可以有立法救济、行政救济、司法救济等方式。  相似文献   

3.
黄荣英 《行政与法》2010,(12):82-86
村民自治是村民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和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形式,其实质是保障村民自治权利的实现。目前,由于我国立法的缺陷、救济途径的缺失、司法实践的困难,导致村民自治权利无法真正实现或难以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因此,本文建议,修改和完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增加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完善民事诉讼救济途径;建立村民自治权利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制度。  相似文献   

4.
村民自治权的私法救济--一种考察视野和研究范式的转换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目前,公法学科实现了对村民自治法律问题的学术垄断,而公法学者也已成为该学术领域的守护神.在学术探讨的语境下,这种情况势必会形成研究进路的"路径依赖",从而影响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公法学科对村民自治的垄断直接导致村民自治权利司法救济资源的缺失.要摆脱此种学理和实务困境,可将考察视野和研究范式进行转换--在私法的视野中研究、解析乃至重构村民自治的法律制度体系,并寻求到村民自治权利的私法(司法)救济体系.  相似文献   

5.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保障村民自治、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维护村民合法权益、激发农村活力等方面产生了积极效果,但实施中也出现乡—村关系模糊、村务监督薄弱、权利救济不完善、法律责任缺乏等问题,需要根据村组发展的实际情况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进行修改。修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以健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为核心,秉持坚持与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的理念,坚持村民自治制度,保障村民民主权利;在修改策略方面,要总结实践经验、面对现实问题,体现时代要求、推动乡村发展,深化填补并重、错位领域纠偏,法律协调统一、吸纳良善规范。在修改基点方面,应坚持村民自治本位、突出村民自治主体、善用村民自治资源、拓宽村民自治渠道、促进村民自治深嵌等。  相似文献   

6.
丁德昌 《法学论坛》2006,21(6):86-92
村民自治虽然取得巨大成就,但由于制度设计、传统体制的惯性和自治主体素质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实践中在自治主体、功能和权力等方面存在较严重的异化现象。笔者以为,克服村民自治异化,不仅要完善制度供给,强化组织保障;而且还要贯彻村务公开,加强程序保障,建立有效的司法保障机制,更要完善民主选举制度,提高村民自治主体素质。  相似文献   

7.
和谐社会下新农村村民自治制度的法律思考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和谐社会下新农村村民自治制度存在立法上的不完善,包括宪法对村民自治的规定不完善和村民自治的立法不完善。实践中村民委员会与乡镇人民政府之间、与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还未理清。为此要完善村民自治的相关立法,为村民自治的发展与完善提供法律上的依据;明确村委会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党支部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8.
当前,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一些村干部与村民过多地强调“多数人的民主”而忽视“少数人的权益”,使得村民自治中的民主权利被滥用,村民合法权益被侵犯。本文从审判实践中司法能否确认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的争议入手,认为司法介入村民自治既有理论依据又有法律依据,目前司法介入村民自治中存在着法律缺陷、司法困难和司法缺陷三个问题,司法介入村民自治的方式应当为行政诉讼,介入的程度不应局限于价值判断,而可以进行深入的具体调整。  相似文献   

9.
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农村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关键在于村民自治。实施宪法、保障村民自治的自主与自治是基础,完善村民自治立法是当务之急。我国“城乡分治、一国两策”的社会基本结构对农民而言是非正义的。以农民为本进行村民自治制度化建设,对纠正此非正义结构功用甚巨。  相似文献   

10.
我国在社会转型的特定背景下,村民自治权存在立法空位。有必要从理论上对村民自治权的特性进行分析,对村民自治权加以定位;在推进村民自治的同时,应当建构规范的法律控制机制解决好国家权力与社会自治权利的冲突。  相似文献   

11.
黎军  杨文滔 《时代法学》2011,9(3):55-59
近年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流转秩序比较混乱,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时有发生,村民委员会作为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者,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往往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我国刑法并没有将村民委员会规定为单位犯罪主体,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很多尴尬。本文着重对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作为单位犯罪主体的适格性、村民委员会"牟利目的"的认定及村民委员会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行为的性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罗猛 《行政与法》2005,(6):98-100
村民委员会承担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多种职能,是我国农村社会极其重要的社会主体,但无论是法律规范上,还是实际运作中都没有对其作出清楚准确的定位,导致其性质不清、职能不清、法律人格不清,致使农村社会成为社会矛盾的多发地带,甚至影响到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因此,重构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就成为当务之急。将村民委员会定性为村民自治、协助基层政权、监督集体资产运营的组织,将具体经营管理集体资产的职能剥离出去,赋予其类似于《民法通则》中的事业单位法人地位。  相似文献   

13.
村民自治是中国本土政治法律实践的重要成果,但该领域大量的权利救济却很难进入国家正式的司法程序之中。“有权利无救济”的根源在于部门公法学知识生产的分散性,这导致对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性质的判断以及村民自治内外权利救济缺乏有效的理论和制度供给。“统一公法学”提供了一种整体化的知识生产模式,针对村民自治领域的权利救济需求发展出“社会公权力”理论和“统一公法诉讼”理论。这种整体化的知识生产明显优越于原来的分散化的知识生产,对于最大化提供公法领域权利救济机制,并表达中国自身公法文明具有积极的理论和制度意义。  相似文献   

14.
村民自治立法之批判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村民自治组织在性质上当属团体自治,村民自治事务理当由团体全体成员共同决定,但现行法律以及地方立法规定实际上误解了其应为团体自治的本质。同时,因村民委员会所担负的管理部分公共事务本质上为农村物业管理,加之,村民委员会在没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情形下担当管理农村集体财产角色的影响,致使村民委员会的立法设计基础不尽合理,所以,在将村民委员会所管理的部分公共事务定位为农村物业管理以及借鉴城市居民自治为典型代表的业主委员会的前提下,应重新检讨村民委员会的立法基础,同时,因农村集体财产成员与农村物业管理成员并不一致,管理农村集体财产的村民自治组织理应单独立法。  相似文献   

15.
乡村自治作为美国地方自治制度的当然组成部分,却一直缺少联邦和州层面的专门法,这与其高度的地方自治形成了鲜明的反差。事实上,以《纽约乡村法》为代表的美国乡村自治法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均有成熟的法理念支持,而且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主要体现在,村民自主与政府特许相结合的社团村设立模式、村民选任与村长聘任兼备且功能完整的议事执行机构、高度自治并成良性循环的内生公共秩序、充分独立的立法权和财税权、公平正义的民意表达程序、强制手段和惩戒措施并重的权利救济机制。这种乡村自治法律制度的立法样板,对我国村民自治法律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   

16.
论村民自治权的法律救济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何泽中 《法学论坛》2005,20(5):85-88
村民自治权在实现过程中常常受到来自多方面的侵害,其表现形式主要有:国家行政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司法权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其他社会主体对村民自治权的侵害等。当权利保障预防失效,法律救济便显得十分重要,其主要救济方法有诉讼救济、行政救济、调解救济、法律援助等。  相似文献   

17.
农村基层党组织对村民自治的领导地位实质上表现为法律和政策的监督权,并不是行政化的直接领导。《党的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应当具体规定农村基层党组织行使职能的法律方式和路径,进一步将这种特殊意义的领导程序化和权利化。树立崇尚法律和依法治村的观念,遵循权利平等和村民自治原则,按照法律的逻辑和思维设定领导职能、转变领导方式以及选择争议解决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论村民自治权规范体系之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村民自治权的保障离不开作为其基础的系统化的规范体系。目前,我国村民自治权规范体系在诸多层面存在问题,如定位不准,体系混乱等。村民自治权规范的体系化必须处理好国家层面规范、地方层面规范与“村规民约”这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相似文献   

19.
刘想树 《现代法学》2012,34(3):132-142
最密切联系精神是现代化的冲突法立法之特质。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最密切联系规则仅定位为兜底救济规则,其内因包括我国强调立法、控制司法的大陆法系传统,冲突规范的硬性约束,涉外司法的划一要求,法律适用的稳健考虑,以及司法任务的简化。但由此也导致无法优化选法结果、无法缓解制度缺陷、无法矫正不当管辖,以及无法调整涉外识别等功能残缺。应尝试通过司法能动的原则化方案,参鉴欧盟最新立法,把最密切联系规则激活成为理性实施我国国际私法的灵魂力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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