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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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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新的罪名,但是,《补充规定》颁布两年多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并未得到有力打击,公布查处的案件廖廖无几。法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如何进行侦查活动,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仍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有探讨的必要。一、举报初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检察机关在接到此种案件的举报时,要首先弄清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相似文献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初规定于 1 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 ,并为 1 997年刑法修订时所吸纳。近年来 ,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力度的加大 ,一批腐败分子相继落入法网 ,在对其适用受贿、贪污等罪名处罚的同时 ,还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名处罚的情况逐渐增多。但是 ,社会各界对该罪名却产生了质疑 :有的认为处刑太轻 ,放纵犯罪 ;有的则认为是有罪推定 ,不利于保障人权。本文作者就完善该罪名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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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难的思考张召卷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后,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办理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对该罪的理解尚有差异...  相似文献   

4.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1月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一款规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确立了特定条件下的有罪推定原则;全国人大于1996年3月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并将于1997年1月1日施行,该法在若干诉讼程序中确定了无罪推定的原则。由此,引起法学界和司法界的争议。《补充规定》十一条一款与刑事诉讼法(修正案)无罪推定的立法原则相悼,本文试对其相关的问题进行阐述。一、无罪推定原则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内容及相使之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在若干诉…  相似文献   

5.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完善吴明磊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6.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1年6月29日通过了《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补充规定》是基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文物保护法》关于“私自挖掘古文化古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的规定所作的修改而对刑法作出的补充。由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是一个新确立的罪名,《补充规定》亦未对其作出具体解释,因此,在实践中,对本罪的理解有一些分歧,在案件处理上也容易发生争议。下面,笔者拟就本罪及有关问题作简要论述。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的犯罪构成1、从《补充规定》来看,本罪的犯罪主体…  相似文献   

7.
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会议《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中规定:“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此不难看出,传授犯罪方法的行为已上升为一种独立的犯罪,是对刑法分则具体罪名的补充规定。  相似文献   

8.
2003年第2期《人民司法》发表了曲晶同志所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之实践与反思》(以下简称“曲文”)一文。该文结合司法实践中所审判的3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案例,分析了此罪在法定刑方面存在过轻的问题及其成因,并建议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即“适当比照贪污、受贿罪,依据非法所得的犯罪数额和情节轻重,划分若干档次,分档量刑。可将本罪刑罚分为两个档次,差额巨大为第一档次,应高于贪污、受贿等罪相应的量刑幅度7年以下有期徒刑;差额特别巨大为第二档次,应低于贪污、受贿等相关犯罪的最高法定刑,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  相似文献   

9.
<正> 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本文仅就如何认定此罪中的几个有关问题,作一些探讨。一、挪用公款罪应属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当前,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中,许多同志都认为挪用公款罪是属于侵犯财产的一类犯罪。之所以将其视为侵犯财产罪,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补充规定》公布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是以贪污罪论处的。因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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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设立的罪名,在此之前对这种犯罪都以贪污论处。由于对审判实践中适用《补充规定》的经验总结不够,在当前审理挪用公款犯罪案件的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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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修订刑法第395条第1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家、集体财产 ,化公为私的问题 ,1 988年 1月 2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 997年 3月 1 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保留了此罪 ,将其纳入分则第 8章 ,即第 3 95条第 1款。从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十几年来司法实践看 ,并未达到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 ;相反 ,却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蒙混过关的“挡箭牌”、“避风港”。因此 ,该条款亟待修订。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缺乏前提条件。惩治此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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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挪用公款犯罪中的问题浅议刘兵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颁布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规定的一个新罪名。在这个《补充规定》颁布后,各级检察机关运用这一法律武器,对挪用公款这种近一个时期以来日趋猖极的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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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1992年9月4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采取对所生产或者经营的商品假报出口等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处骗取税款五倍以下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补充规定》增设的骗取国(?)而出口退税款罪这一新罪名,是对我国刑法有关内容的补充和完善。本文拟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的几个问题略述管见,以就教于法学界同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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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是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增设的罪名。该规定颁布施行后,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立法加以补充和完善。一是两高于1989年11月6日联合作出了《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二是1997年3月14日八届人大修订了《刑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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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于1993年2月22日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已从199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补充规定》的公布施行,使商标犯罪成为一个系列化的罪名,从而导致拆解后的具体罪名及其犯罪构成等均有所修改或突破。为适应新形势下司法实践的需要,本文拟对该系列罪名之一——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商标标识罪略作探讨,作为引玉之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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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罪名。当前,由于不少人对出口产品退税政策尚缺乏了解,《补充规定》对该罪的表现形式在表述上又比较概括,因此,如何正确认定和处罚这种犯罪,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问题、本文试就该罪的构成和处罚提出自己的一点浅见,以求教于同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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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新探金秋自从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设立了挪用公款罪这个罪名以来,刑法学界对挪用公款罪的有关问题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探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笔者对那些已成定论的问题在此不作赘述,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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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念 《法制与社会》2010,(27):108-10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议,而且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困惑。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文和相应刑罚做了修改,但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有很多值得争议的问题。本文对本罪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罪名在立法上的完善和司法上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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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对索贿罪是否成为一个独立的罪名,意见不一致。一种意见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下面称《决定》和《补充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索取他人财物”的规定,主张索贿罪是一个独立的罪名。一种意见认为,索贿实质上是受贿罪中的一种行为方式。对此,本人同意第二种意见。下面谈谈个人的看法: 首先,它缺乏成立一个独立罪名的依据。首次提到“索取”是全国人大常委会1983年3月8日通过的《决定》。《决定》规定:“对刑法第185条第1款和第2款受贿罪修改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贿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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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是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后新增的罪名。在此之前,1997年《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设立了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此修正案对该条文作了重大修改,之后通过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gt;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修改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分为两个罪名:“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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