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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17 毫秒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的完善吴明磊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  相似文献   

2.
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我国刑法学界和诉讼法学界多认为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自己无罪证据,否则予以定罪处罚。因此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刑事诉讼适用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例外,对于这一罪名使用的是有罪推定原则。但是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虽然我国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适用无罪推定原则,但是该原则已经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相似文献   

3.
王静 《天津检察》2008,(6):25-26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符合无罪推定的基本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该条规定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该原则主要包括三层涵义:第一,被追溯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不得将其视为“罪犯”;  相似文献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刑事沉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不仅涉及到刑事沉默权、诉讼理念、诉讼价值等深层因素,而且更重要的是它涉及到了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在价值目标上的内在统一问题。因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违背了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不必自证其罪的基本原则。为此,可以通过修改罪状表述来避免与刑事诉讼法原则的碰撞。  相似文献   

5.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难的思考张召卷自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确定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后,从多年来的司法实践看,人民法院办理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件却屈指可数。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司法人员对该罪的理解尚有差异...  相似文献   

6.
应修订刑法第395条第1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针对一些国家工作人员侵吞国家、集体财产 ,化公为私的问题 ,1 988年 1月 2 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关于惩治贪污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中增设了一个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1 997年 3月 1 4日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刑法》时保留了此罪 ,将其纳入分则第 8章 ,即第 3 95条第 1款。从增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十几年来司法实践看 ,并未达到惩治腐败的立法初衷 ;相反 ,却成为一些腐败分子蒙混过关的“挡箭牌”、“避风港”。因此 ,该条款亟待修订。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 ,追究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缺乏前提条件。惩治此罪的前提条件是 ,国…  相似文献   

7.
杨洪念 《法制与社会》2010,(27):108-108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从设立以来,至今一直在刑法学界存在很多争议,而且司法机关在实践中也有很多困惑。虽然《刑法修正案(七)》对《刑法》第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条文和相应刑罚做了修改,但是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还有很多值得争议的问题。本文对本罪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争议问题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罪名在立法上的完善和司法上的准确适用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8.
李湘 《天津检察》2008,(6):43-44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系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93条的规定,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由两类人构成:一类是国家工作人员:另一类是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将《刑法》93条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应该说于法有据,理论上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相似文献   

9.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创制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犯罪构成、法律逻辑、举证责任、中外比较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但从刑事程序的视角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深层次系统探究的少之又少。“并重论”和“协调论”为我们从刑事程序的视角审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供了夯实的理论基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与无罪推定基本原则相背离、加剧控辩失衡、陷入“口供主义”误区等困惑,应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以拒不中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代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相似文献   

10.
陈银牛 《法制与社会》2010,(21):251-252
我国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为对传统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的补充。但随着该罪在实践中的应用,其立法上的缺陷也逐渐显现出来。尽管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七)》将该罪的最高量刑从5年提高至10年,但仍未从根本上解决其立法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分析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和实际应用中的缺陷,并就如何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提出了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11.
卢茜  史开银 《法制与社会》2010,(36):279-280,28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从设立以来,对此争论一直未断。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通过,《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最高刑期提高,由五年有期徒刑改为十年。草案在修订过程中不断有不同的声音出现,本文拟对此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12.
一、现行罪名的两点不足1988年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颁布之后,其中第11条第一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应定何罪名的问题曾有较大争议.后因“两高一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两个<补充规定>中有关几类案件管理的通知》,文中使用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一词,实践中遂逐步采用了这个罪名.但是今天仔细推敲起来,这个罪名也不尽完善,它至少存在以下两个缺陷:第一,它没有概括出这种犯罪的客观方面及其本质特征.  相似文献   

13.
张红艳 《河北法学》2003,21(1):150-15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被称为我国刑法立法史上的“首创” ,为理论界及司法实践部门所瞩目并争论不休。对本罪的客观特征、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关系、立法价值及立法建议作探讨 ,企盼推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研究步向深层 ,以便于司法实践具体操作适用。  相似文献   

14.
练洪洋 《江淮法治》2008,(21):38-39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一系列法律案,其中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拟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期从5年提高到10年。  相似文献   

15.
全国人大常委会1988年1月21日通过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增设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这一新的罪名,但是,《补充规定》颁布两年多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犯罪并未得到有力打击,公布查处的案件廖廖无几。法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案件,如何进行侦查活动,对于检察机关来说,仍是一个全新的工作,有探讨的必要。一、举报初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检察机关在接到此种案件的举报时,要首先弄清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  相似文献   

16.
陈娜 《证据科学》2016,(6):712-72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证明责任的司法适用分歧,折射了关于证明责任和无罪推定之间关系认识的模糊不清。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被告人应当承担的证明责任,不宜理解为“提供证据的责任”,而应阐释为“较大可能性”或“优势证据”标准的“说服责任”,这一结论的得出,是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合理限制角度,充分考虑该罪立法目的以及在我国的司法适用情形,从比例原则的角度进行的正当性考量。  相似文献   

17.
罗同昱 《中国律师》2002,(10):51-52
《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这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该罪是从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11条所吸收而规定的。毋庸置疑,该罪的设立,对于在查处红塔集团原董事长储时健、“三湘第一女巨贪”湖南省建筑工程集团原副总经理蒋艳萍等贪贿案件中起到了积极作用,对于确保国家公私财产所有权和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不受侵犯…  相似文献   

18.
完善挪用公款罪的若干思考侯国云,单民挪用公款罪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8年通过的《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中新增设的一个罪名。实践证明,增设这一罪名是完全必要的。但是,经过几年来的司法实践也发现,《补充规定》对挪用公款...  相似文献   

19.
刑法修正案(七)对395条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明显的变化是增设了一个量刑档次,较原来单一的量刑幅度更趋合理,适应了新时期我国加大反腐败力度的要求。该罪法定刑的提高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挥向贪官们的"尚方宝剑",司法机关更应秉持刑法的不得已原则,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指导下坚持审慎定罪与量刑的理念。  相似文献   

20.
李乔 《法制与社会》2010,(36):298-298
对于我国《刑法》第395条规定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从其规定之日起便争议不断,在实践中也逐渐显露出其与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刑事法律基本原则相抵触的一面,与立法原意相冲突,暴露出实践操作的局限性以及法律观念的滞后性。本文认为应当取消该罪,并论述了取消该罪的两点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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