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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独立发布立法解释以来,到2002年12月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先后对《刑法》作出了七次立法解释。它们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2000年4月2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228条、第342条、第410条的解释》(2001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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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是在《刑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在有关的法律问题已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认识不一致,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立法解释。它对于明确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的背景《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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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将结合工作实际,对司法实践中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的适用;如何理解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等问题作出论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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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刑法》实施以来,对于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基层组织成员是否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论处的问题一直不明确,因此,在执法中导致了对村基层干部利用职务之便实施有关犯罪案件管辖分工不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及时查处。2000年4月1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对《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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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有七项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是属于前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如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以上七项内容的工作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适用刑法第385条、第386条的受贿罪来定罪处罚。但是对于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解释规定的七项公务活动以外时实施的受贿行为,依该解释并结合刑法第385条关于受賄罪、第163条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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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何时生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0年4月29日 ,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以立法解释文件的形式进行立法解释 ,是刑事立法解释的一次重大突破。《解释》进一步明确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在什么情况下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这一长期困扰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问题 ,对于正确司法有着重要意义。《解释》规定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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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宪法第67条第4款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法院组织法第33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第2条规定,“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凡属于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如果有原则性的分歧,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或决定。”这是法律上关于法律(包括刑法)解释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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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立法解释简介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全国人大常委会4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和《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就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问题作出了立法解释。为帮助读者加深对这两个立法解释的理解,我们特约请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副主任黄太云撰文,对两个立法解释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及司法实践中需要注意的有关问题作具体阐释。现予以刊发,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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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和2001年9月18日分别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2002年4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27次会议又审议通过了《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款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含义的解释》,这些法律解释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现行《刑法》第384条规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但上述解释尚不能说十分详尽对司法适用中的下列问题,并未予以明确的界定,仍需要我们作理性的分析和探讨。一、挪用公款归还借款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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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与"犯罪行为"之辩--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解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理论上和实务中对《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有不同的理解,有人认为该款规定的是八种具体犯罪的罪名,有人认为是八种犯罪行为。但是从文义解释、《刑法》第17条第2款的立法精神和规范目的、“犯罪行为说”的弊端以及“罪名说”能满足实践需要四个方面可以证明,“罪名说”的观点是正确的。应该立足成文刑法的特点,站在罪刑法定原则的立场上去理解现实中存在的值得科处刑罚却不能解释到《刑法》第17条第2款中去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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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中关于“三类犯罪”罪名界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1、关于走私的界定我国《刑法》第347条1款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151条1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伪造的货币的,处……”。第152条1款规定:“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相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其他淫秽物品的,处……”。细观以上3款规定,不难看出,《刑法》第347条1款是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第7节的自身规定,而《刑法》第151条1款、第152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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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司法认定。一直是困扰我们的主要问题。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中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进行了规定.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专门对黑社会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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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对办案具有极大的指导意义。但其中关于《刑法》第397条规定的滥用职权罪及玩忽职守罪的立案标准之最后一项,皆规定为:“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笔者认为不妥。 该项之所以被列为立案标准之一项,是基于《刑法》第397条第2款的规定。1997年12月,高检、高法分别依据《刑法》分则规定了各罪的罪名,对《刑法》第397条第2款是否单立罪名存在分歧,后者没有将其独立成罪,而前者认为应独立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从此次公布的立案标准看,高检采纳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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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8年高法《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因挪用公款索取、收受贿赂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凡因挪用公款而兼以索受贿赂的,均以数罪并罚。但是,笔者认为,在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出台以后,这种一概以数罪并罚的认定与处理就应当引起质疑了。有人认为,人大“解释”只是专门就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三种情形进行了更为明确的立法界定,并未就挪用公款中的贿赂应否数罪并罚作重新规定,所以1998年高法“解释”第七条依然适用。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