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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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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预告登记之性质——从德国法的有关规定说起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预告登记所保障的是针对物权变动的债权请求权;经保障后的此项债权请求权则被赋予了一定的物权效力。这种物权效力在此体现为物权的绝对效力,具体包括权利人所享有的处分或继受保护、诉讼保护以及对抗破产及强制执行的能力。但由于支配性之缺乏及其从属性,预告登记始终保持着债权性。预告登记属于“债权物权化”现象之一种类型。  相似文献   

2.
预告登记制度比较考察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杨雪飞 《河北法学》2006,24(11):179-186
作为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预告登记起源于中世纪之普鲁士法,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赋予该请求权物权的排他效力.该制度为德国、日本、瑞士等国家法律所继受.试图以这些国家的预告登记制度作为比较研究的对象,全面揭示预告登记的范围、性质、效力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并就此提出构建我国预告登记制度的一些建议.  相似文献   

3.
物权请求权制度最初规定于《德国民法典》,从其立法规定之前至今,对其性质的认识一直是学者争论不休的问题,它与债权、债权请求权等概念有本质的区别。  相似文献   

4.
尹田 《法律科学》2001,(4):21-29
物权请求权是否为脱离干债权的一类独立的请求权,取决于对有关利弊的实证分析而非逻辑推理.物权请求权应独立于债权体系,相应地,物权法草案建议稿有关规定应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5.
我国在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首次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使得被登记的不动产物权请求权具有物权效力,并对于现实生活中出现的“一房二卖”现象有良好的制约作用。但是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还存在着某些不足,本文通过和国外的立法的比较,完善我国的预告登记制度。  相似文献   

6.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民法不动产物权变动重要制度,它以风险防范为价值取向,以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性请求权。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一项独特的制度,是物权法领域和债法领域相交叉的制度,它采用了登记这一物权公示的手段,保障债权的实现。  相似文献   

7.
2007年颁行的《物权法》虽然规定了确认物权请求权等六种物权保护方式,但没有明文说明该六种保护方式是否属于物权请求权、没有说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物权救济方式和债权救济方式适用的区别等法律问题。在考察相关法律焦点问题的基础上,建议日后制定的《民法典》作出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8.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不动产物权变动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在不动产变动中,从交易双方达成债权合意到办理物权变更登记,两者之间常会有很长的时间间隔,在此期间容易出现危害不动产债权人请求权实现的情形。如我国房地产交易领域经常出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一房二卖”、“售后抵押”等严重损害购房人利益的现象。为了保护债权请求权最终得到实现,保障当事人的权利,预告登记制度应运而生。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瑞士、日本等国及我国台湾地区都在立法中对此项制度予以明确规定。我国《物权法》第20条,首次在立法上对预告登记做出明确规定,标志着这项发端于德国中世纪普鲁士法的古老制度正式在我国确立。  相似文献   

9.
李玉文 《法学》2004,(8):119-123
我国现行的不动产交易制度存在不利于简洁、有效、经济地保护出资人、买卖当事人权益之弊端。我国不动产登记制度混淆了物权与债权、公权与私权的界限 ,以不动产登记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要件 ,不符合不动产契约本身的特性和不动产市场规律。不动产契约公证是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较普遍采用的、与不动产登记相并行的一种制度。将不动产契约公证作为不动产契约生效的法定条件 ,是实现公权与私权的有效分离和不动产交易物权和债权的有机衔接 ,确保不动产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  相似文献   

10.
第三人侵害债权理论起源于英国法,在大陆法系国家得到发展,它以侵权行为的一般规定作为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请求权基础。在我国现行法并无明确条文对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加以规定。本文认为建立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意味着债权人依据债权就可以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追索,这无疑会大大破坏民法中债的相对性原则,动摇物权和债权分类的基本标准,甚至影响到整个民法的基本框架。  相似文献   

11.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物权法登记制度中的一种重要而特殊的类型,它是通过立法技术使某些债权物权化的一个重要创造。所谓预告登记,是指为保全一项以将来发生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请求权的不动产登记。这种登记是不动产登记的一种特殊类型。一般的不动产登记部是已经完成的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即现实物权的登记;而预告登记的标的,不是现实的不动产物权,  相似文献   

12.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下称《物权法》)进行了很多制度上的创新,在我国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物权法》第三章系统规定了物权请求权,共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影响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与《合同法》等法律上规定的债权请求权分别承担着保护物权和债权的重任。而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之间的效力位阶、性质差异等,对审判实务产生重要影响。此外,《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还首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并将其适用范围扩大至动产和不动产,不可谓不是法律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如此,则有必要从理  相似文献   

13.
黄素萍 《法治研究》2010,(2):102-105
预告登记制度作为一项特殊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德国、瑞士、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法律所采纳,其旨在保全以不动产物权变动为目的的债权请求权。我国《物权法》第20条也规定了这一制度。本文探讨了预告登记制度的适用范围、发生条件、效力、失效和形式要件等问题,并对法律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相似文献   

14.
论债权物权化趋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物权债权化和债权物权化两种趋势,债权与物权的这种相互融合和渗透,对民法理论之发展,对社会实践之作用,深具意义。文章仅就债权物权化几种趋势进行分析,旨在重新审视传统的物权和债权制度,有利于现代物权观念的建立和现代物权制度的构建以及国企改革之实践。  相似文献   

15.
传统的物权债权区分理论遭遇现代性困境,物债区分相对性理论应景而生。解读方法存在问题,并不当然地表明解读对象本身也存在生存危机。物权债权仍然是两种彼此独立、明确界分的财产权利,但须理清方法逻辑,而不必弱化后作为权宜之计,或者彻底否定后推倒重来。物债区分的真正基础不在于绝对权和相对权的区别,而是支配权和请求权的划分。物债区分是财产权的基本而非周延性分类。所谓的债权物权化和物权债权化的诸种例证皆可以在物权债权相互区分的体系中找到应有的定位。  相似文献   

16.
《物权法》的颁布完善了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由于其同时采用了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理论,肯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因此使得物权登记制度具有了较强的专业性特征。这给对该法的学、记、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对其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阐释。  相似文献   

17.
<物权法>的颁布完善了我国的物权登记制度,在制度设计上,由于其同时采用了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理论,肯定了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分,因此使得物权登记制度具有了较强的专业性特征.这给对该法的学、记、用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因此需要对其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阐释.  相似文献   

18.
论预告登记的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预告登记的性质分为形式意义的性质与实质意义的性质。前者是指预告登记制度本身的性质,没有特别探讨的必要,后者指经预告登记的债权请求权的性质,其决定着预告登记的效力。本文重点讨论了预告登记所保全的请求权的性质。  相似文献   

19.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初探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王宏  王道昌 《法学论坛》2000,15(6):64-69
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中的一项重要的物权制度,它将物权法理论和债权法理论结合起来,赋予债权请求权以物权的排它效力,有利于不动产交易当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本文在探讨预告登记制度的理论基础、登记原因、效力、消灭等问题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0.
魏海 《广东法学》2007,(6):62-67
预告登记制度是德国中世纪民法创立的制度.是指在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法律为保护权利取得人对未来取得的物权享有请求权而进行的登记。该制度的设置旨在保全一项将来发生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预告登记又称预登记,日本法上称为假登记,是不动产物权登记的特殊类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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