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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祖毅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9,(6)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该罪侵犯的直接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积极参加或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认定该罪必须正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划清其与普通犯罪集团的区别;与单位犯罪的区别;与危害国家安全集团的区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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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即有关于诽谤罪的规定,如《法经》有“议国法者诛”的规定、《秦律》有“诽谤者诛,偶语者弃市”的规定、《唐律疏议》有“指斥乘舆”的规定。原79刑法145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97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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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3)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行为。《刑法》第95条规定,重伤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二)使人丧失视觉、听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刑法》第235条规定:“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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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 ,情节恶劣 ,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少数民族”的概念应是 :“除汉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那么 ,对此条的理解应为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除汉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的内容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刑法总则第一章第三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依照法律定罪处罚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 ,不得定罪处刑”的规定 ,可以这样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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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诉讼欺诈行为,指行为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将被害人作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诱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错误裁判,使被害人交付或者借助强制执行获取被害人财产或财产性利益的行为。诉讼欺诈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有必要运用刑法来进行规范和调整,建议在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增设一款“毁灭、伪造证据罪”,规定“诉讼当事人虚构事实,毁灭、伪造证据,并向人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进行诉讼欺诈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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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9,(2):1-3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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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是罪犯在监狱及其他监管场所服刑期间时有发生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则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315条规定了破坏监管秩序罪的构成及其刑事责任。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被依法关押在监管场所服刑的罪犯,殴打监管人员,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的监管秩序,殴打、体罚或指使其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破坏监管秩序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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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2,(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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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06,(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06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 2006年6月29日一、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修改为:“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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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1995,(1)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行为,对刑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申请公司登记的人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申请公司登记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臣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十以下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