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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法院审判管理的运行体制是经过漫长的历史时期形成的,法院内部管理框架中存在一部分内容是关于行政管理方面的,这就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法院审判管理的公平性,当然,致力于我国法院审判管理体制研究的有关人士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并以建立科学二维度管理体系来削弱法院审判管理的行政效力,进而规范法律体制的合理运作,保证国家及社会各方的和谐发展.本文就基于法院审判管理的去行政化及其有效手段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强化我国法院审判工作的管理效能及其执行效率带来有益的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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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最近通过的行政诉讼法是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参考许多国家和地区有关行政诉讼的法律制定的。这一法律规定的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审理行政案件的组织是普通法院系统中设立的行政审判庭。在国外,有的国家如联邦德国设立的行政法院是独立在行政系统和普通法院以外自成系统的行政法院。法国的行政法院是由在行政系统内独立的行政法院审理的。英国的行政案件经过初级的一些法庭如海关、税收、专利等专门性的行政法庭审理,上诉后由普通法院审理,但普通法院并不设专门的行政审判庭。我国同以上三种制度都不同,是根据我国司法制度的历史发展形成的。我国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开始是由民事审判庭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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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自治型司法管理体制的思考——我国地方化司法管理的问题与出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化单向性物质与人事双重依赖结构是当今中国司法权地方化的成因,司法权力地方化影响公正、高效和权威司法制度的建立。双轨制、重划司法区以及法院系统垂直管理等改革思路各有利弊。在现实中法院外部管理结构呈现从一元层级(各级政权)向二元层级(各级政权和上级法院)双重管理体制过渡的趋势。建立自治型司法管理体制是解决地方化司法管理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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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院管理实行社会化与专业化相结合的体制,法院管理工作既有社会的广泛参与和监督,又高度独立自主和专业化。整个管理制度分为决策、执行、服务三个系统,是法院内部与外部、决策与执行、管理与服务、行业协会与行政管理等相结合,实行垂直领导和监督的管理体制。不论是在组织形式上,还是在运作上,都与我国法院的管理体制有很大的差别。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美国加州法院管理制度的研究分析,结合我国的实际,对我国法院管理制度进行思考,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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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体系探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4,6(6):62-66
德国特色法院体系的形成与演变有其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首先是文化传统,其次是经济体制,第三是工人运动。德国的法院系统由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三类组成。宪法法院专门审理违宪案件;普通法院只审理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专门法院包括(普通)行政法院、财政法院、劳动法院、社会法院、专利法院、军事法院和惩戒法院等。除了(普通)法院和宪法法院具有独立地位外,其他法院均隶属于政府有关部门。德国行政审判权由各级行政法院与劳动法院、社会法院、财政法院等共同行使。专门法院的性质介于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但行政机关的性质更多(本质上属于行政司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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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院的组织管理在目标上要实现法院系统的内部规范化,以形成合理的权力关系格局,确立适格的职务行为方式,其采用以审判权为主要权力属性所要求的非行政化、分权管理的模式,有别于行政部门等科层制组织的集权型模式。中国法院的审判管理改革需要一种组织构造的视域,审判管理体制的建构不仅应当符合审判权自身运行的特点和规律,而且在整体上也要遵照和体现法院系统为圆满履行审判职能所必需的组织管理与组织构造机理,遵循结构功能主义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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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管理体制改革是新一轮司法改革的核心所在。我国法院现行管理体制完全地方化和行政化,这是司法地方化和行政化的根源。构建新的法院管理模式,必须符合改革价值定位、符合中国特殊的司法国情、遵循法院管理的一般规律等标准。依据此标准,文章提出:借鉴司法委员会管理模式的外部资源获取方式,成立相对独立的司法委员会负责人财物等管理决策;借鉴司法自治型管理模式,实行法院内审判业务和行政管理事务相分离;以此两点为基础提出构建具有中国特色司法委员会型管理模式并对司法委员会人员构成、运作方式、法官选任、司法预算等具体制度进行设计。法院管理模式的改革,需要修改法律扫除改革法律障碍、调整司法管辖区、理顺与地方党委管理、调整地方人大监督法院方式、改革上下级法院关系、成立专业化的司法行政管理机构、改革法院系统党组织、改造审判业务庭为单纯专业化审判组织等项改革措施进行配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