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5 毫秒
1.
认罪认罚从宽是基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对其进行从宽处罚,法院主要是依据被告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来对认罪认罚进行界定。在试点过程中,该制度面临很多现实困境,如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标准不明、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难以界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处理程序不完善等。为更好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得到科学运行,在实践中需要进行认罪认罚案件量刑规范化建设,从而合理适用从宽处罚。同时通过程序设计保证被告人认罪的自愿性。最后通过各参与机关的协调配合,简化认罪认罚案件的处理程序。  相似文献   

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与侦查阶段的现有制度进行衔接。为了衔接的顺利展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厘清其制度内涵及运行逻辑。侦查阶段的自首、坦白及刑事和解等制度均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的基本理念,但存在制度未成体系化、实体激励不明确及程序从简不全面的问题。有鉴于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在实体上明确量刑激励的确定性与阶段性,在程序上扩大简化的范围。在具体制度上,通过区分罪行轻重以实行不同的权利告知方式,并结合具体的起诉意见与证据移送制度,做好与侦查阶段相关制度的衔接工作。  相似文献   

3.
刑事审判程序的价值和量刑情节的识别依据,决定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从宽依据是刑法而非刑事诉讼法。认罪认罚从宽是一个新制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理念,《刑法》应当补充规定。对比认罪认罚与坦白、自首的构成要素可以发现,认罪认罚包含坦白但与自首存在交叉,在此基础上,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可以认为认罪认罚是独立的量刑情节。当认罪认罚案件中出现坦白、自首情形时,对坦白不作重复评价,量刑时只需根据被追诉人“供述的罪行”范围作出具体判断。  相似文献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自2019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实施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广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有助于提高司法效率、修复社会正义、保护被告人权益等积极效果,但也面临一些问题。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有部分被告人拒不认罪,案件的整体量刑相对较重,容易对已经认罪的被告人施加过重的刑罚,有违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通过对2022年H省共同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罚案件的梳理,发现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案件认罪从宽处罚制度的现状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可供参考的完善建议。  相似文献   

5.
认罪认罚从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化。认罪是指行为人承认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结果与司法机关对其犯罪事实的认定与判断一致,认罚是指行为人在认罪的前提下,同意司法机关不起诉或在一定幅度内对其量刑或对其判处具体的刑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罪刑法定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及无罪推定原则不在同一范畴,但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认罪认罚建立在功利从宽主义哲学基础上,强调效率的外在品相。自首是实体法对犯罪分子的鼓励,认罪认罚从宽是程序法对犯罪分子的鼓励。对于认罪认罚的部分刑事案件,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为例,说明在程序上适用速裁程序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一些问题,从而提出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   

6.
从《试点办法》第22条中解读出的坦白情节在认罪认罚案件中不可以获得减轻从宽的内容,体现了实体法评价范式对认罪认罚案件从宽规则构建的约束。认罪认罚案件的程序性情节体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身的价值基础,并与其模式基础相契合,应当成为独立的从宽量刑情节。构建认罪认罚案件的从宽量刑规则,应当在刑事一体化思维指导下,结合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进行。为了体现实体公正与程序价值的相互协调,应当把"罪责刑相统一"原则具体化为比例制的最终从宽幅度限制,而非使用具体的实体法评价规则去限制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最终从宽幅度,或者使用实体法评价范式直接评价程序性从宽情节。  相似文献   

7.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8.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在于量刑建议,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深入发展,就必须重视发挥量刑建议的作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由于包含控辩双方合意以及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不同于普通程序中的量刑建议,这就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量刑建议需要做到精准化。精准的量刑建议具有激励被告人主动认罪认罚、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当下,必须通过制定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指南,保障控辩协商的充分性,完善量刑建议的事前沟通与事后调整机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深入发展。  相似文献   

1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2018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于总则中原则性确立,学界一直坚持的认罪认罚从宽入法主张得以实现。但是,这一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仍然存在诸多理论问题。认罪认罚从宽的核心在于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从宽的实现。程序从宽命题包括诉讼程序从宽、强制措施适用从宽和证据制度从宽三个方面。但该理论命题存在诸多法理与逻辑上的问题,可能将从宽置换为程序从快、从简,有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否定。认罪认罚从宽应当从刑事实体法理论体系中寻找自身位置,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约束。在量刑时坚持认罪认罚后从宽,而非从宽后认罪认罚的基本逻辑,精细化研究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坦白、立功间是否存在重复评价等问题,避免因不当限缩从宽的幅度与范围而导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功能的萎缩。  相似文献   

11.
以认罪认罚试点H市Z区检察院办理的近三年刑事和解案件为样本考察发现,尽管刑事和解已入法多年,但实践表明检察机关对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仍存在程序法、实体法规定不完善,适用范围受限,赔偿标准不统一,和解方式单一,和解协议审查不到位等问题。认罪认罚从宽背景下刑事和解制度的正确适用,应准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和解程序对刑事司法体系的深刻影响,体系化地推动刑事诉讼程序的改造和衔接,做好刑事诉讼修改后的操作指引与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12.
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基本概念有相对统一的认识,是该制度适用的前提,对此虽然有了诸多研究,但仍然众说纷纭。理论上的纷争导致司法实践的混乱,影响司法公正和公信。"认罪"以"认事"为前提,包括狭义上的认罪即承认具体的罪名和广义上的认罪即承认构成犯罪;"认罚"以"认罪"为前提,包括典型的认罚即认可量刑建议和非典型的认罚即愿意接受处罚。据此,认罪认罚包括"1+3"种样态,其中的"1"即"狭义认罪+典型认罚"的典型样态,是适用速裁程序的条件。其他三种样态即"狭义认罪+非典型认罚""广义认罪+非典型认罚""广义认罪+典型认罚"样态,仍然属于认罪认罚,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审理,并据此从宽处罚。从定性上看认罪认罚是独立的从宽处罚情节,从定量上看从宽可以包括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  相似文献   

13.
包容关系论、交叉关系论和并列关系论的方法论,不能为司法实务将自首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自首与认罪认罚混同裁量的存在论提供理论支撑。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范文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文义基础和司法存在论(如何存在),将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界定为两个并列、双向选择关系,既可以减少事关两者关系的理论之争,也可以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前者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内容与"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功能的并列。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人民法院双方主体的选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前后自由地选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是在程序启动后,增加了认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同程序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效用做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评价。  相似文献   

14.
贪污贿赂犯罪量刑"两极化"是指认罪认罚"从宽"过度,而不认罪认罚"从严"过度的现象。认罪认罚从宽具有正当性、合法性,但仍应受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制约,减轻处罚不能跨越多个法定刑幅度,不能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贪污贿赂犯罪"不认罪认罚"不从严从重处罚,有助于防范冤假错案,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有利于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和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有利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1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兼具程序及实体两方面内容的制度。从法律性质来看,认罪认罚属于法定量刑情节,且认罪认罚具有独立的量刑减让价值,与刑法中现有的自首坦白等从宽情节之间并不矛盾,两者应当是并列关系,可以同时适用。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在量刑从宽幅度上应作区分,明确自首类认罪认罚自首坦白类认罪认罚坦白。  相似文献   

16.
认罪认罚量刑从宽规则,是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计算方式。量刑从宽规则应是基础规则和个案评估的结合,即对被追诉人量刑从宽时,应先根据基础规则确定一个笼统的量刑从宽幅度,然后再根据个案情况对这一量刑从宽幅度进行适当的修正(扩大或者限制)。为实现量刑从宽幅度在宽泛和具体之间的平衡,我们需要强化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相似文献   

17.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传统的"认罪"案件处理机制有着不同的内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事诉讼程序,它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制度化、规范化的体现。其弥补了依据对抗模式而形成的刑事诉讼构造以及以纯正公法理念构建的刑法理论在实现正义与效率方面的不足,具备理论正当性。认罪认罚从宽的重要程序性意义在于实现认罪认罚案件程序运行的从宽、案件繁简分流以及非对抗式诉讼模式的构建。分别以认罪、认罚、案件繁简为节点构建多层级的案件分流体系,将有利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判程序层面的落实。  相似文献   

18.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已将我国刑事诉讼模式从对抗式推向了合意式,成为刑事司法与犯罪治理的“中国方案”。认罪认罚具结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重要的法律文书之一,因罪刑不能交易而缺损协议的本质内容、不含证据事实而缺乏证据能力基础,因而只能是形实兼备的单方承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然享有反悔权,但检察机关不享有反悔权,法院不得作出重于量刑建议的裁判。针对当前认罪认罚具结书缺省的内容,需要在增加风险告知书和证据目录、补充案件的重要信息等方面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建议。  相似文献   

19.
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汲取了英美法系辩诉交易制度的精华,不仅鼓励刑事被告人减少对抗、认罪伏法,还基于我国国情促进繁简分流、提高了司法效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量刑建议"是该项制度的核心组件,该建议是否会对法院的审判权造成冲击众说纷纭,具体案件中也出现不少问题困扰着一线司法办案人员.司法工作人员对于量刑建议权的理解,应当从司法价值和程序选择方面进行考量;规范量刑建议权的行使,可以从构建法检同步的量刑规范指引、解决量刑建议"咬合"难问题、配套搞好公诉机关量刑建议的附带责任设计三个方面着手.  相似文献   

20.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旨在使被告人在实体上获得从宽处理,使案件在程序上获得从快、从简办理。量刑建议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核心内容。量刑建议主要是指在检察机关的组织下,被告人为了获得从宽处理,基于对公权力的信任,与检察院进行量刑协商的结果。目前量刑建议有别于以往的量刑建议,对法院具有较大的约束力。法院变更量刑建议是加重量刑还是减轻量刑应有所区分,并审慎认定需要变更量刑的实体条件和符合程序要求,确有必要变更的应遵循告知检察院调整的前置程序。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