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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剥夺职业资格之刑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剥夺职业资格,是一种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刑罚。我国现行刑事法律迄今没有任何有关剥夺职业资格的法律规定,而在古今中外各种社会制度、两大法系的刑事法典中,包涵剥夺职业资格在内的“资格刑”的刑罚俯拾皆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人士日渐认识到剥夺犯罪人从事某种职业资格的刑罚,在刑罚体系中不可或缺,且亟需设立。然令人遗憾的是法学界对此课题少有涉足,或一言带过,或语焉不详。因此,笔者不揣浅陋,拟对我国现行刑法增设剥夺职业资格之刑罚作一粗浅探讨,为促使我国刑罚制度的更加科学和更趋合理,尽己绵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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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是统治阶级用以镇压对其阶级利益和统治秩序危害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工具,而“刑罚权是国家基于统治权依法对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实行刑罚惩罚的权力。”①一、刑罚权的内容刑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由法院裁量并由特定执行机构执行、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人的国家最严厉的、在刑法中冠以“刑罚”名称的法律制裁措施。根据刑法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国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种类有五: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种类有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刑法中规定的其他强制方法诸如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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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分主刑、附加刑两类,“剥夺治政权利”是刑罚附加刑的一种。本文试图对这一刑种的由来,它的内容和适用范围,以及当前适用中出现的问题,作一些探讨。一“剥夺政治权利”作为刑罚的一种,并不是一九七九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才提出来的。早在新中国建立初期,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一系列刑事法规中,它被作为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加以应用了。此后,一直沿用至《刑法》颁布。但是,“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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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内地与港、台地区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之比较研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内地、香港与台湾地区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都规定了非刑罚处理方法 ,但无论是对绝对不负刑事责任年龄者实施危害行为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理方法 ,还是对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未成年人犯罪所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措施 ,我国现行《刑法》都需要学习和借鉴香港特别行政区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所谓的“刑法”的经验。完善我国内地未成年人犯罪之非刑罚处理方法立法应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是调整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范围 ;二是增设未成年人犯罪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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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上,刑事法律关系①涉及到刑罚权、刑事责任、国家、犯罪人、犯罪人利益的载体、犯罪。刑法规范、刑法的价值等诸多问题,并且更具从刑法内部诸要素的关系上研究刑法的特征。传统上我们将刑法学看作“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和刑罚的科学”,或者“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测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其实,作为刑法的要素或者说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不仅有“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而且有“犯罪人”、“国家”、“刑罚权”、(“刑事责任’)“犯罪人利益的载体”以及这些要素的“关系”构造,尤其是还有这种“关系”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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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它可以 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笔者认为,根据贪污贿赂这种职务犯罪的特殊性和惩治与预防犯罪的必要性,兼顾剥夺政治权利刑在刑法分布中的协调性和科学性,有必要在刑法分则第八章中适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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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法学评论》1986,(3)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基本特征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参加一定社会政治生活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附加刑,但也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具备如下特征: 第一,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政治性的刑罚方法,以剥夺犯罪分子原来作为公民所享有的一定政治权利为内容。外国刑法有称之为名誉刑或能力刑。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与管理国家、监督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利,以及各项政治自由如亩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等,这些权利都是宪法规定公民的依法享有的,剥夺政治权利就是剥夺犯罪分子下述权利:①选举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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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关联交易侵害社会的整体利益,有必要将之纳入我国《刑法》调整。本文首先分析了不正当关联交易的概念和构成特征;其次对刑罚权介入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必要性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刑罚权介入的三大原则:最后手段原则、必要性原则和适度原则。最后,对我国关涉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刑事立法的缺陷进行了分析,并从犯罪主体、刑罚配置、处罚原则等多方面提出了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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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执行说之论证——以“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为切入点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法第76条中的“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是指由于刑罚已经执行完毕,所以就不必再次执行刑罚。因此,缓刑制度本质上属于刑罚执行制度,缓刑的执行是刑罚执行的一种方式。这不但是文理解释的结果,也是体系解释的结果。坚持缓刑执行说有利于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与其他的刑罚制度,如累犯制度、自首制度、减刑制度、假释制度以及剥夺政治权利制度的协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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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我国刑法中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多年来的司法实践证明,该刑罚方法是符合我国情况的。但是经过实践检验,也发现一些不足之处,需要加以修改补充,使之进一步完善。本文试就该刑种的几个问题略陈管见,以供参考。一、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应包括剥夺享受人民荣誉之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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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罚体系外资格刑的整合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我国刑罚体系外存在大量资格刑.这些资格刑无资格刑之名,行资格刑之实,且设计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为更好地发挥资格刑预防再犯的作用,有必要对这些体系外资格刑进行整合:在刑罚体系中增设禁止从事特定职业或活动资格;分解剥夺政治权利刑,将体系外的剥夺公职资格相关规定纳入其中;增设复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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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适用于犯罪单位的刑罚方式只有罚金刑,属于对犯罪单位财产上的法律制裁。笔者认为,仅仅以单一的罚金刑难于惩治、遏制单位犯罪,应增设适用于犯罪单位的资格刑,其中包括剥夺荣誉称号、停业整顿、限制业务范围、吊销营业执照以及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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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关于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的合理性存在疑问。从刑罚的内容上审视,剥夺政治权利的主要内容基本包含于管制之中 从刑罚的对象上审视,管制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十分狭窄 从刑罚的适用上审视,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带来操作上的诸多麻烦。因此,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应取消为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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