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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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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人们购房的能力不断增强,许多人把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孩子名下.广东省江门市房产管理部门为确认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求当事人办理监护人公证书,由监护人行使被监护人的相关民事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2.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财富的积累.越来越多的父母在购置房产时将房屋权属人登记为未成年子女。如果父母在子女成年以前拟处分该房产.房地产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往往要求父母共同出具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声明书并办理公证.这一要求对于婚生子女而言操作上并无困难.但笔者在工作中遇到过非婚生子女房产处分案例.最终因无法提供父母双方的声明书导致交易双方诉诸法院。  相似文献   

3.
我国《婚姻法》至今尚未规定全面系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制度。本文对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问题从三个方面进行研究,就《婚姻法》相关内容提出了修改和补充建议:离婚后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行使,改为兼采单方行使原则和双方行使原则为宜;增加规定,法院确定离婚父母何方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应考虑的六点基本情形;补充规定,停止行使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的父母一方享有与子女交往(包括探视)权等  相似文献   

4.
【裁判要旨】监护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他人受夫妻一方委托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而与夫妻另一方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夫妻另一方行使。夫妻一方没有条件履行日常的监护职责时,监护权可由夫妻另一方直接行使。  相似文献   

5.
如此声明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周镔 《中国公证》2008,(12):48-49
最近一段时间,笔者发现经常有一些中老年人带子女来公证处申请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的内容基本相同,都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在子女准备登记结婚前,父母要求子女到公证处办理声明书公证,声明子女名下的房产是由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对于这样的声明书可以办理公证吗?  相似文献   

6.
【裁判要旨】父母均实施了严重损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行为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严重危害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组织的申请,对父母的侵害行为是否达到较为严重的程度、是否符合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法定条件进行审查,在作出同时撤销父母对其子女的监护人资格后,应按照维护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另行指定监护人,以妥善维护受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7.
蒋轲 《中国公证》2008,(6):36-38
遗嘱公证是较易引发纠纷的公证事项之一,发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其中有一些并非因为公证的办理存在瑕疵,公证书是完全合法有效的.问题出在遗嘱公证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上。例如,遗嘱人立下遗嘱,决定百年之后将遗产由数个子女中的一人继承,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为其出具了公证书。遗嘱人去世之后,当遗嘱指定受益的子女向其他几个子女宣布遗嘱的内容时,纠纷就发生了——未继承到财产的子女认为遗嘱内容不公.要求诉讼。  相似文献   

8.
2012年5月9日河北法制网每个人都希望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但事实往往并非如此。俗话说,"月有阴晴圆缺,人有旦夕祸福"。在人们周围,有人离异,有人丧偶,这些离异或丧偶的人大都有重新组建家庭的愿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人因为担心财产问题处理不好影响与子女的关系,而对再婚望而却步。家住满城县某村的王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但公证为他解开了心里的大疙瘩。  相似文献   

9.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离婚率逐年上升,单亲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比例也随之增多。但是离婚解除的仅仅是双方的配偶关系,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关系并不会因父母离异而消失。父母离婚后,夫妻双方仍然应该共同负担抚养子女的义务;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抚养费的给付,确保子女在物质上得到满足,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学习需要。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视权或因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视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所有这些关于离异家庭子女的抚养问题,都需要立法给予明确的规范。  相似文献   

10.
继承类要素式公证书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施行。它是深化公证文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传统定式公证书的全面突破。它不仅能够满足社会对继承公证的要求.而且更加符合公证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的标准.有利于公证工作更好地取信于社会.取信于百姓。同时,它对公证人员在办理继承公证中的分析判断能力、写作和表述能力,以及办证程序的严谨性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  相似文献   

11.
法办理公证过程中,制作《公证谈话记录》是一个必经程序。实践证明,一份好的《公证谈话记录》不仅对公证事项的内涵与外延起到拾遗补缺的作用,而且还会在当事人日后反悔或有关部门对公证书质疑的情况下起辅助证明的作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公证员制作的《公证谈话记录》是仅次于公证书的“第二公证材料”,所以也有人形象地把《公证谈话记录》喻为“亚公证书”或“准公证书”。  相似文献   

12.
吴涛 《中国公证》2004,(8):47-49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一件涉诉公证案件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众多新闻媒体均作报道.整个案情并不复杂:梁父、梁母与二儿子梁某共同生活在一起,居住在梁家老宅.1992年梁父去世.2000年2月梁某决定将老宅拆掉重建,但遭到其母反对,其母告诉梁某:"老宅不是你的,不经我同意,谁也不能盖",儿子多次找母亲商量未果.同年3月29日,梁母拿着一盒录音带来到所住地公证处,声称是丈夫生前所立遗嘱,要求办理遗嘱公证,并出具了录音的内容:"因我得了治不好的病,趁我脑子还清醒时把房子赠给老伴……我给她的一切房产和宅基地由她自己处理,子女无权干涉等等".母亲带了她的两个弟弟作为证人.公证处两名工作人员当场对证人进行了询问,他们一口咬定,录音确系姐夫所立遗嘱.同年4月1日,所住地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证实遗嘱真实.不久,梁母以公证书为依据到当地县政府房管部门办理了房产证.梁某知道后,将公证处告上法庭,通过两审,认定公证书无效.至此,这起状告公证处的案件画上了句号.  相似文献   

13.
2013年3月,张某持一份遗嘱公证书来到笔者所在公证处,要求为其办理父亲遗产的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的赠与合同公证.经查,张某的父母于2005年共同订立了一份公证遗嘱,将他们共同拥有的一套单元房指定由他们的二儿子张某继承,同时声明此遗嘱单方不得变更.张某的父亲于2010年去世,母亲一直独居,张某征得母亲同意准备将父母名下的房产出售,让母亲跟自己一起生活,故而申请办理父亲遗产继承公证和母亲房产赠与合同公证.  相似文献   

14.
公证是由国家专门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办理的对特定事项的证明.这种证明总是以书面形式出现的,称之为"公证书".公证书是一种特殊的书证.正确地理解和掌握公证书的效力问题是公证处正确办理公证事务的先决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在审判活动中正确地采用公证书为公证的先决条件.前不久,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公证的专门法规.根据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认为公证书的效力宜从以下几方面来确认较妥.  相似文献   

15.
为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父母双方的合法权益,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探视权制度。探视权,又称探望权或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所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  相似文献   

16.
王良顺 《政法论丛》2014,(4):113-120
监护权是拐卖儿童罪的保护法益,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通常不会侵犯监护权.以营利目的或者非法获利目的取代出卖目的,既增加了定罪的复杂程度,又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将出于营利目的或者非法获利目的的出卖亲生子女的行为一律认定为拐卖儿童罪予以处罚,缺乏规范依据和法理依据.享有监护权的父母有抚养能力,共同出卖不满14周岁的亲生子女给他人收养的,应当以遗弃罪从重处罚.享有监护权的父母一方未经对方的同意,或者没有监护权的父母未经监护人的同意,以出卖为目的,出卖不满14周岁的亲生子女的,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相似文献   

17.
也许人们会想.任何公证人都会认为可以很容易地描述他沿袭了成千上万次的公证的过程.实际上并非如此。公证人在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公证工作中都在做些什么?他追求的目标是什么?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他所追求的目标又是什么?这两个目标是一致的还是分离的?有人认为。公证过程的结果——公证书.仅仅是一种证据。一种法律效力比较强的证据.公证的过程仅仅是出具这样一份作为证据的公证书。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只是一个被动的旁观者、记录者,公证处则仅仅作为一个“公共登记处”。①当事人申请公证的目的似乎只是要得到这样的一份公证书。从表面上看.确是如此。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人对公证事项进行审查.真实、合法且符合程序规定便出具公证书。当事人将公证书作为证据或进行诉讼.或办理产权过户.或办理出国手续等。如把公证机构看作一个“工厂”。其所生产的“产品”似乎仅仅是公证书。但是,如果对公证人在公证过程中的思维进行分析,对当事人申请公证的动机进行分析.我们不难看出这种理解的片面性。那么,公证过程还产生了什么呢?  相似文献   

18.
一、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的含义与实例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本文中指作为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相互侵犯对方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夫妻相互侵犯监护权表现为,夫妻一方妨碍另一方或相互妨碍对方行使监护权,包括剥夺监护权或限制监护权行使的内容与方式等。例如:连某(女,俄罗斯国籍)与我国公民徐某于1994年在南京结婚,次年生一女(新西兰国籍)。连某母女除在国外住七个月外,一直与徐某生活在南京。1998年5月徐某因女儿抚养权分歧与连某协议离婚未成后将女儿藏匿,使其母女不能相见。连某通过多种途径未能解决问题,于…  相似文献   

19.
蒋轲 《中国公证》2009,(5):42-45
一、复查处理方式在使用中可能存在的困惑 <公证程序规则>第63条第1款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了维持、撤销、更正、补正、重新出具公证书等五种复查处理方式,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情形:当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时,公证机构应当决定维持;当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或者在办证过程中有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情形时,公证机构应当决定撤销;当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或者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与事实不符时,公证机构应当区别情况决定更正、补正或者重新出具公证书.  相似文献   

20.
《中国公证》2014,(4):72-72
正水瓶杨:都能提供出生证明,应当依法受理。公证人涤非:个人认为,应该要求提供亲子鉴定。匿名:一样的出生公证,为何要求提供不一样的证明材料?公证人涤非:因为无法提供父母的结婚证,并且有违国家生育政策,公证员有理由怀疑其提供的医学出生证明的真伪;为保险起见,还需要父母双方前来如实做个笔录。Aha,Mali-mali-home:除出生证明外,征缴社会抚养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也会有父母的具体情况,可以作为证明材料,应当依法受理。宫楠:如果是非婚生子女,个人认为,无论如何都不能轻易办理。第一,出现事实不清的可能性增大;第二,办理出生一般为国外使用,很多国家婚生和非婚生子女法律上待遇差别大,又无法在公证书中注明,一旦为孩子出具了出生公证,可能导致当事人滥用公证书;第三,这类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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