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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微软"案件引出的问题
1997年10月,美国司法部向哥伦比亚地区联邦法院对微软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微软违反了1994年双方曾达成的"同意令",①采取反竞争手段垄断市场.同年12月,该地区联邦法官杰克逊签发"初步禁止令",禁止微软的捆绑销售行为.1998年5月18日,美国司法部与20个州的检察官(后有一个州退出)正式向地区法院提交指控微软非法垄断行为的诉状.10月19日,该案开审.1999年11月5日,联邦法官杰克逊认定,微软公司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方面有利用垄断力量排挤竞争对手的垄断行为.此后,微软与美国政府进行了四个多月的庭外和解谈判,因双方分歧太大而告失败.2000年4月3日,杰克逊法官宣布微软公司滥用其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方面的垄断优势,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谢尔曼法>的核心部分.6月7日,杰克逊法官对微软垄断案作出了拆分微软的一审判决,并下令该公司停止捆绑销售操作系统和IE浏览器的行为.判决宣布后不久,微软公司提出了上诉.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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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叫上诉案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在法定期间,提出请求上一级法院再行审理时,这一阶段的诉讼叫上诉。上诉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能使第一审法院错误的或不公正的判决得到及时纠正,从而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同时也是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实行审判监督的一种方法。它的优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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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美国的司法制度,案件当事人若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可上诉直至最高法院。但并不是每个上诉的案件都能获得最高法院的审理。本文详实地介绍了美国最高法院如何受理上诉,九位大法官如何审理案件和发布判决书的全过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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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同样或类似的案件 ,采取同样或者类似的调解方案或判决方式 ,有的法官能够很顺利地结案 ,令当事人心服口服 ;有的法官任凭你费尽心思口舌 ,当事人却不愿接受 ,以致不停上诉、申诉甚至缠诉、滥讼。造成如此迥异的后果 ,除却当事人的理解、认识水平存有差异外 ,法官的人格魅力所产生的积极或消极影响在其中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法官能否在人格上赢得当事人的信任 ,使当事人产生钦佩之情并心悦诚服地接受法官的调解或判决 ,这种现象即称之为法官的人格效应。 一、法官的人格法官的人格是他在性格、气质、能力等方面形成的综合特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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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践中,笔者发现一些法院在审理借贷纠纷案件尤其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在判决给付利息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有些判决主文上文字表达不规范,有些甚至明显与法律规定相悖。由于很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标的较小,利息数额较小,当事人对利息部分虽有意见,但考虑到诉讼成本问题,—般不再提起上诉或者提起申诉,一些二审案件当事人只是在答辩状中陈述自己对利启判决部分的意见。根据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规定,二审法院只对上诉部分进行审查,故二审判决虽然维持了原判,但并非对利息部分的判决就是正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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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88,(1)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7)青法经字第74号《关于在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限内原审法院能否采取诉讼保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第一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于可能因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在宣告判决前及时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在宣告判决后或者判决书送达后的上诉期限内,发现当事人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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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18日.一场跨世纪的超级审判美利坚合众国和20个州起诉微软公司违反托拉斯法(简称美国诉微软案)的案件拉开了大幕,1999年11月5日.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法官托马斯·彭菲尔德·杰克逊对该案件做出初步裁决。该裁决认定微软公司从事了垄断行为,①2000年6月7日.杰克逊法官对微软公司案做出最终判决.将微软分解为两个独立的公司.一个经营电脑操作系统.另一个经营此外的应用软件、“探索者”浏览器等其他业务。至此.被称为“世纪末审判”的“美国司法部诉微软公司案”暂告一段落②,该份判决成为自1984…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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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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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判决书的尾部必须载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以及上诉法院,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告知了当事人,尤其是败诉方当事人还有一次申辩的机会。笔者认为,判决书中还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有到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1.有效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知识的缺乏,当事人只知道有上诉权,一旦错过上诉期或因无力支付上诉费,只能被迫接受判决,而不知自己尚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得其因司法不公而受到的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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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有关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案的审理程序各不相同。有的由当事人提起诉讼,有的由执行庭庭长或执行员起诉,有的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起诉。笔者认为上述做法都欠妥当。 (一)法院判决裁定一旦生效,就应予以执行,这是法律的严肃性和国家审判权的权威性所决定的。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可以上诉,生效以后不服可以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影响生效判决的必须执行。如果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其行为所损害的已不仅是另一当事人的权益,而主要是针对法院的审判权。从《刑法》分则将此类犯罪归入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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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告不理”是指未经公诉人、当事人起诉的民事案件,法院不得受理和审判的诉讼原则。是现代法院审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的一项公认的基本原则。“不告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必须有原告请求或被告公诉,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并进行审理。第二,在审理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的范围的约束。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审谁,告什么审什么”。对于民事上诉案件,则仅对其中的上诉部分进行审理,没有上诉的部分就不审理。在民事诉讼中实行“不告不理”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的自主处分行为的重要表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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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笔者旁听了本院开庭审理的一批民事案件.同这些主持庭审的法官进行了座谈,发现在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法官必要的心理修养与庭审中的心理调整直接影响着庭审质量,关于司法公正。笔者就此谈一些看法。一、庭审中,法官处于不正常的心理状态,难免陷于被动原告将案件起诉到法院,再经过被告应诉,法院与当事人形成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诉讼活动即进人审理阶段,其重心在公开开庭审理,即在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都到庭,群众旁听,在这种场合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公正裁判。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法官始终处于组织、指挥的境地,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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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妻子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怎么就不能算是工伤呢?”一审法院判决后,李阳在上诉时这样问法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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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流传着两则与法官有关的笑话:一天,一个派出法庭的法官在村里审理一起案件时,被胖妻唤住,称自家的猪跑出了圈,于是,他暂停审案撵猪而去。待猪被赶回圈里,法官重新回到审理现场后,问当事人:“我刚才审到哪里了?”另一个故事是说,一个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发现其中有“根据《新闻法》第23条判决如下”的字句,惊讶地问法官:“我国的新闻法还没有出台,你怎么能这样判呢?”法官的回答理直气壮:“我觉得新闻法就应该这样规定。”民间笑话虽然未必真实,但百姓对法官素质的不满可见一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