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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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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有两个渠道。或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由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看.由选民和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选民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利却得不到有效保障。选举期间,特别是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  相似文献   

2.
《法治与社会》2022,(2):40-43
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应该视情况而定 □文/尚娟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应该视情况而定. 按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程序,选民名单公布之后,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和选民联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选,还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考察后,才能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委会...  相似文献   

3.
郭延军 《法学》2004,(7):105-110
我国选举法对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求太低 ,对被提名者没有提出任何程序性要求。这种安排导致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量普遍过多 ,且缺乏法定程序保证选举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反映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因而往往造成选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过程的合理性乃至整个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的怀疑。针对这些问题 ,《选举法》对有关条款应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 :提高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 ;增加候选人适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参选申请书或同意书的程序 ;恢复和完善选举法关于预选的规定 ,规定选举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数量选举保证金。  相似文献   

4.
根据选举法规定,村党支部无权直接提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但是在提名基层人大代表候选人时,所在村的党支部推荐意见应予充分考虑. 村党支部不是法定的提名推荐主体.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法律明确规定推荐代表候选人有两种方式,一是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二是本选区选民十人以上联名推荐.党支部是党员人数比较少的党的一级基层组织,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最基层的政治组织,是党在农村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它既不是经济组织和行政组织,也不是一般的社会群众团体.  相似文献   

5.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大将补选9名该区二届人大代表,12名选民联名推荐湖南天戈律师事务所律师罗秋林为代表候选人,为了接受选民的监督,罗秋林主动把自己的财产,公布在网上。  相似文献   

6.
制度演进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宣传介绍沿用1953年《选举法》对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是,明确赋予选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相似文献   

7.
《选举法》明确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据此,对于作为执政党的共产党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合法主体地位,人们是没有任何异议的,但是对于村党支部能不能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却存在不同看法.认为村党支部不能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其主要理由是村里的党组织是“党支部”而不是“党委会”.中国共产党章程的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分别是“党的中央组织”、“党的地方组织”、“党的基层组织”.  相似文献   

8.
近年来屡有网民直言:经常有人代表我们说话,代表我们行使权力,但是我们却并不认识。这样的人是谁?——人大代表。此言道出了当前一些代表联系选民不紧密的缺点。目前在选举代表时。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还没有形成制度,选民仅从简历上了解候选人。对于候选人相貌怎样、工作怎样、能力怎样、秉性怎样还不是很清楚,更不用说回答选民询问了。同时在代表选举产生之后。由于代表工作性质、居住地域、时间精力等原因制约。深入基层调研也较少。倾听选民意见也不多。选民感觉代表离他们还很遥远。代表与选民缺少面对面、心贴心的交流。因此不少选民产生了“被代表"的感觉。  相似文献   

9.
如何规避"被代表"现象,笔者认为,要提高"三度",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一是与选民见好面,提高选民的知晓度。代表法第三十三条中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由于这条规定的条件是根据选民的要求,所以,过去很多地方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还没形成制度,仅有一张代表候选人的简历,所以选民对代表候选人了解不够。在直接选举中,由于县级人大代表选区的人数较  相似文献   

10.
尚需完善选委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制度 翟峰 笔者认为,虽然选举法规定的选举委员会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是法定的,但其只根据“选民的要求”才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之规定,则使选举委员会能否主动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即成为难以把握的立法空白.  相似文献   

11.
法律规定,除正职、补选人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等额选举外,其他人员必须进行“差额选举”。然而,为了最大限度地保证组织提名的候选人能够顺利当选,一些地方采取了种种对策,阻拦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如,缩短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法定时间,不给联名代表发登记表,“动员”联名代表撤回提名,采取高压政策,甚至威胁可能成为候选人的人等,笔者认为,这些现象明显违背了法律的要求,应予防止和纠正。  相似文献   

12.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修改,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自己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成为理所当然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13.
笔者认为,村党支部作为一级党组织,在所属选区提名推荐县人大代表候选人未尝不可. 首先,村党支部属于一级党组织,依法依规可以作为“政党”推荐主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之规定,党支部虽然属于党的最基层组织架构,但也是一级党组织.依据选举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各级人大代表的推荐主体是“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和“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因此,村党支部代表共产党作为“政党”推荐主体,在所属选区推荐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合法合规,未尝不可.  相似文献   

14.
按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除了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可联名推荐参加直选的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也可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而要认定村党支部是否可推荐县人大代表候选人,在排除其绝非是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之后,关键即在于认定村党支部是否属能够推荐县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政党”. 对于“政党”概念,按我国根本大法宪法的明确规定,是指中国共产党(含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及其办事机构),以及属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八个参政党的民主党派(含各级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和各民主党派各级机关的办事机构).  相似文献   

15.
时下,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即。按照修改后的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如何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和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屡有网民直言:经常有人代表我们说话,代表我们行使权力,但是我们却并不认识,这样的人是谁?——人大代表。此言道出了当前一些代表联系选民不紧密的缺点。目前在选举代表时,候选人与选民见面还没有形  相似文献   

17.
闽言 《检察风云》2011,(22):40-40
日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将进入选民“约见”正式候选人阶段。针对选民对候选人情况不够了解的问题,去年修改的选举法作出新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相似文献   

18.
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选民小组是一个重要概念,在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选举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  相似文献   

19.
关于完善候选人介绍制度的几点设想●韩大元候选人介绍制度是整个候选人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代表的素质与选民参与选举的政治热情。因此,完善候选人制度的关键是保障选民对候选人的了解权和候选人的被了解权。而了解权和被了解权是选民的选举权和被选...  相似文献   

20.
并非候选人名单上的候选人,却先后由群众联名、人大代表联名推选出的区、市、省三级人大代表——冯有为。其当代表的经历富有传奇色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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