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深度伪造”是一种基于深度学习的内容合成技术,具有高度真实和简易操作的技术特征。“深度伪造”虽然在教育、医疗、文创和娱乐等领域具有极大的应用价值,但其潜在风险也给公民隐私、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带来巨大隐患和威胁。当前“深度伪造”的法律规制主要秉持“技术—经济”范式,而相对忽视了技术和资本对社会及公民的负面影响,导致现有规制体系存在监管缺位、责任不明、技术异化等问题。“深度伪造”技术的协同规制要跨入“技术—经济—社会”新范式,需要构建和完善“深度伪造”技术的新规制体系,即底层个人生物识别信息要合法使用,中层“深度伪造”算法须合规审查,上层“深度伪造”应用场景应具有合理限度。  相似文献   

2.
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虚开、伪造、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规定了新的罪名,即(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2)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3)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4)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犯罪5个新罪名。对  相似文献   

3.
<正> 一、刑法介入的适切性与银行业的刑法保护 新刑法增加了大量金融犯罪的规定。1979年刑法中只有投机倒把罪等5个条文涉及到金融犯罪,而在新刑法分则第三章第四节和第五节中,至少有31个条文专门就金融犯罪做了规定。在1995年《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之前,金融刑法的内容主要包括伪造货币、逃套外汇、伪造有价证券等方面的规定。而在新刑法中,除证券、保险等方面的专门规定以外,还规定了货币、金融机构设置、信贷、集资、票证、外汇、洗钱、有价证券等方面的犯罪。  相似文献   

4.
假币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活动,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伪造、变造、出售、购买、运输、持有、使用假币,触犯刑法规定,依法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假币犯罪案件具体包括刑法第170-174条规定的伪造货币犯罪;变造货币犯罪;出售、购买或运输伪造货币犯罪;持有、使用伪造货币犯罪;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犯罪以及刑法第151条规定的走私伪造货币犯罪等六类案件。  相似文献   

5.
金文彤 《人民司法》2023,(28):72-76
<正>“深度伪造”一词最早出现在美国。2017年12月,在美国红迪网上,一个名为deepfake的账号上传了一段美国好莱坞某知名女明星的色情换脸视频,这是深度伪造色情视频第一次出现在网络上。自深度伪造技术出现以来,面对深度伪造技术广阔的应用前景及其不当应用的巨大危害性,域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美国与欧盟地区,大都通过立法加强对深度伪造技术应用的法律规制。在我国,深度伪造视频第一次出现,是2019年ZAO软件制作的换脸视频,此次换脸视频事件使国人开始了解和认识到深度伪造技术应用及其所带来的社会问题。因此,我国对深度伪造技术应用的立法亟待完善。  相似文献   

6.
从信用卡犯罪看身份信息犯罪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修正案(五)》有关信用卡信息犯罪链的规定具有重大的立法价值。从身份信息犯罪链考察,可以将身份信息犯罪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个概念。广义而言,就是指"与身份信息有关的犯罪",包括身份盗窃、身份伪造和身份欺诈。狭义而言,就是指身份盗窃和身份伪造,不包括身份欺诈。狭义的身份信息犯罪不以欺诈目的为要件。独立规制身份信息犯罪有利于从犯罪预备行为阶段遏制严重犯罪的发展,有利于构建单位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体系,独立规制身份信息犯罪也是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  相似文献   

7.
冀洋 《比较法研究》2019,(4):123-137
在人工智能时代,有必要甄别何者才是刑法面临的真正挑战,而不能动辄以新技术、新风险为由建造新的智识系统。人工智能只是人类为自身之目的而研发的高级工具,它无法被赋予“权利义务统一性”,难以改变二者之间的主客体关系。由于法人具有非生命体形象,学界常常借助单位犯罪类比论证人工智能的刑事责任主体地位,但二者存在根本不同的运行原理,肯定论对刑法中的“辨认控制能力”的认识也存在严重的以偏概全。惩罚人工智能不能实现报应、预防等目的,对其设定的刑罚引发了“技术失控-技术可控”“特殊预防无效-特殊预防有效”“刑罚设计-非刑罚性”“AI主体性-AI工具性”“消减风险-加剧风险”等五大悖论。在人工智能侵权案件中,犯罪主体只有自然人或单位,人类中心主义的责任体系具有恒久适应力,不能因应前沿科技而将刑法重构为技术管理法,更不能将之建立在修辞和想象之上。  相似文献   

8.
程建  朱赟  王春丽 《法制与社会》2010,(26):135-136
手机普及和短信火爆,催生催旺了被称为"拇指经济"的新产业。但同时由于手机、电脑、银行卡等高科技产品的诞生为诈骗分子实施犯罪提供了一个隐身作案的电子平台,手机短信诈骗等新类型犯罪形式现已屡屡出现。本文试从检察机关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的角度,对短信诈骗这一新型犯罪类型的定性处理、短信诈骗犯罪证据体系的特点以及证据审查等方面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9.
纪念币不完全等同于人民币,假纪念币亦不完全等同于假人民币。对于制造、伪造、销售假人民币的行为。均认为是犯罪。针对人民币方面的犯罪在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至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均有规定:对伪造货币,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而运输以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货币和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并且变造货币等都作了有罪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孙长祥 《法制与社会》2013,(25):132-133
风险社会背景下,犯罪趋势有了一些新变化,出现了一些新情况,给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修订适应了当前打击犯罪的需要,其中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为侦破案件、查获犯罪提供了新的法定手段,实现了新的突破。  相似文献   

11.
世界各国的金融犯罪风险防控实践表明 ,建立以政策、法制、组织、方法和文化等子系共同构成的多要素、立体化的金融犯罪风险防控体系是缩小金融犯罪的生存与发展空间、消除金融犯罪识别查处的盲区、提供金融犯罪防控的组织保障、构筑金融犯罪预防与打击的技术屏障以及营造拒绝或远离金融犯罪的文化背景的必由之路。而该体系建立及运作的核心问题是上述五个要素及其在金融犯罪防控体系中所结成关系的结构分析与选择  相似文献   

12.
王新 《中外法学》1996,(3):48-51
<正> 在现代商品经济条件下,金融工具作为社会资金的融通手段和信用关系的载体,日趋显得重要,已成为金融市场的基本构成要素。为了维护金融工具的公共信用,确保经济秩序,世界许多国家都把伪造支票、股票、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犯罪规定在刑法中,予以刑事处罚。我国也在《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中规定了伪造有价证券罪和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并确定了比其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更重的法定刑。但是,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的犯罪依然明显增加,作案数额也越来越大,危害十分严重,这值得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为此,笔者针对刑法理论和实践中提出的有关问题,以金融学为底蕴,并比较各国关于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犯罪的刑事立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伪造、变造金融工具犯罪做些法律思考。  相似文献   

13.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源于1995年颁布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之后作为新罪名被吸纳入1997年刑法典。由于是新罪名,且无相关新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6年作出《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  相似文献   

14.
《刑法修正案(八)》对发票犯罪规定做出了重要修改.一是删除了刑法第205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和第206条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可以适用死刑的规定,进一步减少了死刑的罪名;二是新增了两个罪名:将虚开不具有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功能的普通发票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等行为纳入到《刑法》中.这“两减两增”体现了国家依据犯罪态势及时调整刑事法律以更好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标和宗旨.但囿于立法技术所限或立法时机不成熟等因素的影响,修订未能穷尽目前刑事法律规范规制发票犯罪的不足.因此在今后的法律修订中可以从立法的前瞻性、立法技术的提升以及处罚的力度等角度进一步完善.  相似文献   

15.
<正>近年来,人工智能技术突飞猛进,人工智能产品开始落地应用,犯罪预防和侦查等领域也出现了人工智能应用的身影。然而技术的发展在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变革的同时,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带来的威胁也不容忽视。这种犯罪既可能是现有犯罪行为的延伸,也可能是某种新型犯罪。为充分预防人工智能犯罪的威胁、应对技术发展带来的刑事风险,英国伦敦大学学院道威斯未来犯罪研究中心(the Dawes Centre for Future Crime at UCL)举办人工智能与未来犯罪研讨会,邀请31名涉及犯罪科学、计算机科学、法学等领域的各界专家,共同探讨人工智能技术所带来的犯罪威胁。  相似文献   

16.
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中的伪造不仅包括仿制其物理外观的形式伪造,还应包括将权利人信息写入磁条介质、芯片等的内容伪造。作为伪造对象的信用卡应当是具有物理载体的实体卡片,事实上不存在对虚拟信用卡的伪造。以虚假身份骗领无对应实体卡的虚拟信用卡应视为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骗领信用卡行为;利用权利人既有实体卡信息,复制虚拟信用卡的行为系对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非法使用而非伪造。有关伪造信用卡犯罪刑法规定的立法原意并不包含伪造空白信用卡,伪造空白信用卡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理应将其纳入刑法规制范围,以保持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刑法规定的协调。不能通过司法解释改变立法原意,现行刑法中伪造信用卡犯罪的伪造含义应有相应的调整。  相似文献   

17.
论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论信用卡犯罪的立法完善●周仰虎于英君一、有关信用卡牵连犯罪的定性问题信用卡犯罪的种类繁多,其中多属牵连犯罪。它主要包括伪造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盗窃并使用盗窃的信用卡、使用通过非法途径获得的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等。对于上述信用卡的牵连犯罪如何定罪量刑,目...  相似文献   

18.
王新 《中国检察官》2023,(16):21-24
依法惩治金融犯罪是检察机关能动发挥职能的必然要求。但是,依附于金融科技的发展和不断涌现的金融产品,金融犯罪的手段也日趋复杂和翻新变化,传统金融犯罪出现了新领域、网络化、产业化等特点,导致对于新型金融犯罪的认定存在许多盲区和难点。为了明确新型金融犯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加强案例指导和发挥指导性案例的“轻骑兵”作用,2023年5月最高检第3次发布金融犯罪指导性案例,从实体法层面和证据指控方面,界定在惩治涉私募基金类非法集资犯罪、通过网络共同伪造货币、在自行侦查工作阶段发现非法经营等案件的适用标准,厘清和指导办案中的难点,全链条追诉涉金融犯罪的黑灰产业,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大局提供及时、有力的检察保障。  相似文献   

19.
一、具体票据犯罪的认定(一)关于伪造、变造票据犯罪问题刑法没有将伪造、变造票据行为独立规定为伪造、变造票据罪,而是在第177条中将其纳入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中。刑法中的金融票证,除了票据,还包括银行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信用卡、信用证等与...  相似文献   

20.
大数据时代下,数据犯罪治理存在犯罪圈划定有一定偏差、罪名界限模糊、出罪机制不足的现实困境,其原因在于现有治理路径未妥当应对风险社会现实挑战、未深度契合数据要素转型需求、未有效贯彻数据治理刑事政策。为健全数据治理体系,应强化数据犯罪精准治理、完善刑法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拓宽除罪化路径、优化数据合规机制,数字赋能数据犯罪防治、高质效管控数据风险。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