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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二审被判死刑,是重庆市打黑行动的一个标志性事件。它以严正的司法审判向整个社会传达了一个清晰的观念:在现代法治的中国,不允许任何形式的黑恶势力存在。涉黑者无论是什么样的身份、有着何等骄人的经历,最终都必将受到人民的审判和历史的惩罚。文强案二审宣判后,重庆市民自发拉横幅、放鞭炮以示庆祝。这种来自民间的意见表达,也是对司法审判的正面回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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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14日下午,备受关注的重庆市“文强案”正式宣判,文强因犯受贿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强奸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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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报道,被判处死刑的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在悔过书中称,由于仕途多年原地踏步,产生不满情绪,就乱用权。这个理由虽然荒谬,但有此想法的却并非文强一人。“59岁现象”、一些“天花板”干部抓紧捞钱以进行“自我补偿”等,其心理均与此类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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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文强案中,除了纵横交错的根系,还有不少以附生物形式出现的“寄生虫”。文强的妻子周晓亚就是其中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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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现状 (一)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缺乏法律依据 审判委员会“审批”案件的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有二:一是法院组织法有关“审判委员会讨论重大的或者疑难的案件”的规定;二是刑事诉讼法有关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规定。严格说来,上述两条法律规定不仅内容相互冲突,而且并不能当然得出审判委员会享有“审批”案件的权力。 首先,从规定的内容上看,法院组织法规定的审判委员会职权之一是“讨论”案件,没有有权作出“决定”之说,而刑事诉讼法规定审判委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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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学者威廉姆.露西教授认为:作为作出判决过程的审判首先应当是一个“合理的过程,”即审判应具有合理性、满足合理性条件。同时,审判作为能够引发国家强制力释放的行为必然应具有合法性。审判是法的实现的一个环节和独立的过程的前提,审判的作出具有理由;理由的归类即具有“真理由;”通过理由的衡量找出“不容辩驳”的理由。作为“合理的过程”的审判之“合理”体现在简单案件和复杂案件的审判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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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10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来,“以审判为中心”在刑事诉讼领域的研究如火如荼般展开。“以审判为中心”的核心要求是作为裁判根据的案件信息,形成并仅仅形成于法庭审判程序。故此,“以审判为中心”原则上排斥法庭审判以外的信息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尤其是侦查案卷对刑事判决的直接影响,由此引出侦、诉、审之关系,即刑事诉讼之纵向结构问题。因此,目前学界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讨论多着眼于诉讼结构。然而,从本质上言,“结构”属于“以审判为中心”形式性的一面,犹如人之骨架,结构之外,“以审判为中心”仍有自己的血肉灵魂。从这个意义上讲,“以审判为中心”应是“形”、“神”兼备的。“以审判为中心”之灵魂,恰恰是它对形成判决基础的案件信息来源近乎苛刻的要求。由此,推进“以审判为中心”对我国证据制度造成的冲击,必然是正面、直接和根本性的,这其中,也包括我们已经约定俗成的证据法基本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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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些时,重庆市打黑行动中落马的最高级别的官员文强受审,庭审公布的案情显示,在文强任职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期间,给文强送钱就会得到机会升迁。时任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二支队长的罗力就是受益者之一。据检方出具的罗力的证言称,他在2005年就听说,送钱给文强的人得到提拔了,而且他的二支队下面,有几个没本事的人也因为与文强结交当了科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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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中的一个具体问题。对于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应当予以完整地理解。从思维方式来看,不能把“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当作一个孤立的事物,不能只看到“人民法院”及其“独立审判”;相反,要看到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永远都是政权建设、法治中国建设的一个有机的组成部分。从合理预期来看,应当理性地看待人民法院在履行独立审判职责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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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针对我国长期以来“以侦查为中心”的诉讼现状提出的具有时代意义的改革方案。“以审判为中心”要求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服务于审判活动进行,围绕审判的要求和标准展开,保障审判的重心和中心地位。我国“以审判为中心”诉讼体制改革,受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检察院特有审判监督权及政治性制约影响,改革过程受到一定约束。本文通过从明确侦查、起诉机关职责;加强证据规则运用;促进庭审实质化转变三个方面入手,提出一些完善建议,逐步推进诉讼体制向“以审判为中心”转化,实现其重心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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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放权”改革的过程研究——以对某法院法官的访谈为素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过程的角度来看,基层法院审判委员会的“放权”是法院内部各层次行动者以最高法院推行的审判委员会改革为契机,在审判委员会自身功能逐渐弱化、其他替代性机制功能逐渐强大的条件下,以法院的组织利益、中间组织的部门利益以及法官的个人利益为中心进行公共选择的结果。这样一种公共选择的逻辑,最终使得审判委员会的“放权”被异化“放权”不但没有减弱反而加强了法院对法官的控制,法官的独立审判在很大程度上演变成了一种“咨询型”审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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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君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9,5(12):1-4
中国刑法典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可见“审判时”的界定至关重要.出于人道关怀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之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审判时”应界定为从司法机关应该并且能够封妇女采取羁押刑事强制措施到死刑立即执行前的整个期间。为体现刑法典用语的科学性、严谨性,“审判时”也应修正为“羁押期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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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重庆市掀起的“打黑风暴”,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单一地方规模最大的打黑行动。涉嫌充当重庆黑恶势力“最大保护伞”的重庆市公安局原常务副局长、重庆市司法局原局长文强,一夜之间从正局级高官沦为阶下囚,这不仅意味着他官运沉底,其人生也就此改写,更引爆了社会舆论对重庆打黑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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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级职能是各级法院在审级架构、诉讼制度、审判业务中承上启下的职责和功能。审判职权则是不同层级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审级职能的定位,决定了审级程序设置和审判职权配置。以选择案件的自主权为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职权可以分为“刚性”与“弹性”两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调整了民事、行政再审审查“上提一级”的法律规定,限缩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案件范围,适度扩大了最高审判机关的“弹性”审判职权,初步实现了再审领域的“择案而审”。只有在四级两审制框架下选准“择案而审”的切入点,厘清再审之诉的价值取向,完善当事人权益的配套保障,科学配置好最高人民法院的“刚性”和“弹性”职权,才有利于更好地实现其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的审级职能。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