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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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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监护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实中监护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的窘境,甚至出现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在这些情形下,监护权的转移就很有必要。本文从我国监护权转移立法的现状出发,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以期达到使我国的监护权转移制度更加完善的目的。  相似文献   

2.
监护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现实中监护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情况时有发生,导致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监护或监护不力的窘境,甚至出现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现象,在这些情形下,监护权的转移就很有必要。本文从我国监护权转移立法的现状出发,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以期达到使我国的监护权转移制度更加完善的目的。  相似文献   

3.
监护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未成年人和患有精神病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一种法律制度。监护人的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人民法院受理的监护案件主要是指有监护权的一方对有关组织指定监护不服、擅自取消另一方的  相似文献   

4.
监护人的权利与责任是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核心内容,但在我国立法上还没有全面系统的规定,需要通过完善立法,明确规定监护人对成年被监护人所享有的人身监护权、财产监护权、民事行为和民事诉讼代理权以及监护人自身所享有的获得报酬权、监护人的辞任权和拒任权,并细化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责任和成年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的监护人责任。  相似文献   

5.
救助的路径     
沉睡的撤销监护权制度 除了有效制止施暴者,反家暴的另一个重要纬度是及时救助受害者.尤其是对于遭受严重家暴的未成年人,更需外界伸出援手. 在欧美等许多国家,家长若有虐待、体罚、疏于照顾儿童等情节,都可能被剥夺监护权.在我国,1986年的民法通则已经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其后,1991年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有类似规定.  相似文献   

6.
随着我国未成年网民数目的不断增加,未成年人网络监护已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末端治理的重要措施。虽然现行法律并未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网络监护问题,但在法律上设立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是十分必要的。未成年人网络监护权是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未成年人网络监护职责包括为被监护人提供健康的网络环境的义务、对未成年人网络活动实施监控的义务以及接受网络技能培训的义务。  相似文献   

7.
目前,由于法律没有明确界定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学校监护职责,所以造成了司法实践中未成年学生损害赔偿的确责困难.为此,笔者本着符合我国民法立法精神和便于司法实践的指导思想,试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责任作一尝试性的探讨,以求达到监护确权明确,赔偿责任清楚之目的.监护权的转移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而设置的一种法律制度.监护制度的内容一般包括监护的设立、监护人的责任、监护权的消灭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  相似文献   

8.
一名男子因工死亡,留下了一笔赔偿款和年幼的女儿。婆媳相约,将其中的12万元留给幼女,作为幼女的今后生活和学习的费用。那么,这12万元应当谁由来监护、管理和使用呢?彼此心存顾虑的婆媳为争夺12万元的监护权,闹起纷争,并将官司打到法院。2006年8月23日,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因未成年人的财产监护权引发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由婆媳二人共同行使财产监护权,相互监督。该案的判决,从司法层面告诉人们,监护人对未成年监护权的行使,应当受到监督。  相似文献   

9.
在《民法典》建立的监护人设立规范体系中,协议监护与指定监护是两种颇具特色的监护人设立方式。《民法典》之所以承续原《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之衣钵,沿用这两种监护人设立方式,是为了克服法定监护的规范局限性。法定监护作为一种重要的监护人设立方式,不可避免地会在各个顺位法定监护人之间引发争夺或推诿监护的监护人争议问题。为尊重《民法典》对法定监护予以首要规定的立法选择,应当立足于法定监护制度,体系性地理解指定监护与协议监护;不能撇开法定监护制度,以维护未成年人最佳利益和尊重监护人的自主选择为由,宽泛地理解《民法典》关于指定监护和协议监护的规定。  相似文献   

10.
张某不应成为监护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作为本案被告方某的诉讼代理人,我的代理意见如下:一.张某不应成为其非婚生子的监护人原告张某在起诉中主张基其作为小男孩生父的权利,以方某弱智,不利孩子成长为由,要求法院把孩子判给地抚着,张某所主张的抚养孩子的权利就是我国民法通则所规定的监护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监护人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方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  相似文献   

11.
任江 《研究生法学》2007,22(4):3-26
一、"监护"的法学性质分析(一)"监护"的语义分析(二)"监护"属性的社会学分析(三)"监护"性质的法学分析二、我国监护制度立法现状(一)监护对象的确立(二)监护人的设立(三)监护人职责(义务)的规定(四)监护人违反监护职责的责任(五)监护的变更和终止  相似文献   

12.
完善监护人设立形式刍议许小澜监护人的设立形式,是民法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人的设立,有两种形式,即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为监护人,如《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之规定。指定监护是指没...  相似文献   

13.
学校,并无监护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的伤亡应负过错责任,这是一致意见并已有法律规定,但笔者认为,学校所负并非监护责任。 首先,《民法通则》规定监护人的设立有两种方式,即法定监护与指定监护。法定监护的产生,源于未成年人与其监护人之间法定的身份关系;指定监护则需经行政程  相似文献   

14.
抢劫犯于双戈杀害的银行营业员朱亚娣之子王晨(二岁),其父先于其母病亡,为王晨的抚养和监护权问题,王家与朱家意见不一,互不相让,无法达成协议. 《民法通则》第16条第3款规定:“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按照这一条款的规定,监护权发生争议,先由有关单位或组织在近亲属中指定监护人,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不服,  相似文献   

15.
代理说将法人团体视为一个需要他人监护的法律残废,法人代表者是法人的监护人,代表者的人格与法人人格相互独立、相互平行,代表者直接承担国家法上的侵权和刑事责任,法人的终极监护权掌握在国家手中。从私法角度论,代理说的真正基础是法定代理。从政治旨趣上说,萨维尼的代理说建立于其对社团自治的悲观和拒斥态度之上,是其全能国家观念的体现,是当时德国诸侯割据政治的曲折反映。就知识谱系而言,代理说与当时流行的政治观念息息相通,它们的灵感来源都是罗马家父制。  相似文献   

16.
父母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买卖房屋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在办理过户时,国土部门都会要求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但最近一段时间以来,很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办理监护权公证时却遇到了不小的麻烦.原因在于,深圳国土部门要求在公证书中认定父亲或母亲一方为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如果没有这样的认定则必须得到另一方的确认,否则不予办理登记.当事人来我处进行这样的监护权公证时,公证员对于能否在公证书中认定离异或丧偶的父母一方是未成年子女的"唯一监护人"产生了争议.  相似文献   

17.
我国监护制度中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监护制度中的几个问题马永龙监护制度,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履行监护职责的人称为监护人,受到监督和保护的人是被监护人。监护制度具有以下法律特征:(一)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  相似文献   

18.
【裁判要旨】监护权是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权利,为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所固有。他人受夫妻一方委托对未成年人行使监护权而与夫妻另一方固有的监护权产生冲突时,监护权应由夫妻另一方行使。夫妻一方没有条件履行日常的监护职责时,监护权可由夫妻另一方直接行使。  相似文献   

19.
一、 关于人身保险合同受益人的立法问题(一)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问题 1. 我国《保险法》第60条第3款规定:“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作为监护人有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该权 利来自于监护权,而不是投保人固有的权利,当被监护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监护权消 灭后,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也随之消灭,当初的指定或变更应当经已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确认。而我国《保险法》对此没有规定,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中也 无这方面的条款,这不利于被保险人合…  相似文献   

20.
替代决策模式的新型成年监护制度适应了人口老龄化社会发展的需求,监护人责任的构成应以监护制度规范内容为解释前提。《民法典》第1188条的规范内容主要解决了责任主体的问题,没有明确监护人责任的全部构成条件。监护人是因为违反法定监督义务构成过错而承担侵权责任,而非对行为危险后果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88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和《民法典》第34条规定的“监护职责”并不一致,不是保护监护人目的的职责而是因监护相关身份关系存在的法定监督义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成年人的监护人因为选任类型的不同,法定监督义务的内容也有所区别,在成年意定监护的情况下,除非监护协议约定监护人需要对被监护人进行监督管束,否则并不负担法定监督义务。将《民法典》第1188条第2款解释为公平分担损失的条款,考虑在被侵权人、被监护人(行为人)、监护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让被监护人的财产成为分担损害后果的一种选项,而监护人作为补充承担也是一种公平分担损失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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