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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及数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我们认为,《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的公民的四种人身权遭侵害时,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个适用范围还不够广泛,不能充分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比如:一个人的容貌或某些生理器官被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医疗费开支等)是很有限的,但这种损害是无法恢复原状的,将给受害人造成终身的痛苦,有的还会造成婚姻上的困难(如未婚男、女)、职业上的困难(如专业演员),如果对这种损害只赔偿有形的物质损失,而精神损害不能要求赔偿,显然是不公平的。又如,严重侵害妇女贞操权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心灵创伤  相似文献   
2.
涉及定作人责任的侵权案件是实践中常见的案件类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0条规定了定作人定作、指示、选任过失责任,侵权责任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10条仍然适用,但由于涉及两者之间的衔接协调,各地法院的  相似文献   
3.
完善监护人设立形式刍议许小澜监护人的设立形式,是民法监护制度的重要内容。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监护人的设立,有两种形式,即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一定范围内的人员为监护人,如《民法通则》第16条和第17条之规定。指定监护是指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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