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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近年来,在全国许多地方特别是地(市)级行政区,对外埠食品都实行了准销制度,即外埠食品进入本地(市),必须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该食品的准销证,该食品凭准销证方能在本地(市)销售。对这项制度,食品卫生监督队伍在认识上智仁各见、莫衷一是。本文拟以行政法基本原理,论述这种制度的不合法性。1 从食品流通的法律要件上看,准销制度限制了食品流通的自然属性流通是食品的一个自然属性,通过流通实现食品的使用价值。从法律角度,《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的流通规定了两个要件。一是《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也就是说,食品的生产者必须取得卫生许可。未取得卫生许可,无论食品的卫生合格与否,都不得销售。换言之,食品的生产者取得卫生许可是该食品流通的首要条件。二是《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食品……,其生产者必须按照卫生管理办法和卫生标准实施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即食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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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经过新沂市友谊商场(其营业面积超过300m~2)开业3个余月未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97年5月14日当地卫生防疫站2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到商场通知其法人代表王某:1、商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要限期到新沂市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单位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王某以其并非经营食品为由推托。6月8日该商场超过限定期限未按卫生防疫站要求组织人员体检和申办《卫生许可证》,防疫站又派3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亲临该商场监督检查并做现场记录如下:1、陆某等34名营业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单位无卫生许可证而营业,并再一次督促其组织人员体检,王某又以其已将柜台出租给个人为由推托法定的责任与义务。6月15日防疫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单位无《卫生许可证》和拒绝卫生监督决定给予该商场2000元罚款。防疫站以《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商场的诉权,商场仍置之不理,6月21日直接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15天后申请新沂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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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某县畜牧中心91年7月始修建屠宰厂、冷库、奶牛场,92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期间该中心既未按《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通知当地县卫生防疫站参加工程选址、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又不按第二十六条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县卫生防疫站虽多次口头和电话通知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但该中心认为"肉类为畜禽产品,不属于《食品卫生法》管理范畴",只让部分从业人员参加体检,未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93年2月,该县卫生局、卫生防疫站找到畜牧中心负责人协商处理此事,该负责人当场表示应接受检查。93年5月地区卫生防疫站到该县检查食品卫生工作时,明确指出畜牧中心已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二十六条,并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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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县畜牧中心91年7月始修建屠宰厂,冷库,奶牛场,92年10月建成投入使用。期间该中心既未接《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一条通知当地县卫生防疫站参加工程选址、设计审查和峻工验收,又不按第二十六条申请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县卫生防疫站虽多次口头和电话通知其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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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介绍:常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某娱乐中心,是一集娱乐、美发美容、餐饮为一体的综合性经营单位,在舞厅、OK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即于8月18日营业。同月23日我市两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未取得监督员资格)去该单位例行监督检查,发现此情况,即填写了监督记录,并要求该单位舞厅与OK厅停止营业,待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方能营业。但该单位领导无视监督机构的监督意见,既不提出反对意见,也不申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而继续营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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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存在的有关食品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以下简称"三证")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卫生许可证缺乏或无效:一是未经卫生部门审查批准、在不办理卫生许可证的条件下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二是办过卫生许可证,但未经同意,擅自变更卫生许可项目,迁移生产经营场所等;三是原卫生许可证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年度审查验证;四是停业、转产时拒不交出原卫生许可证;五是出租、转让、倒卖卫生许可证。(二)无有效健康证。具体有:不经健康检查没有取得合格健康证即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有的办了健康证,但体检时间超过法定一年的期限;冒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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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九年与一九九三年,河北省會发生两起卫生监督机构与商检局管辖权争议案。这类案件管辖权的归属问题,确实是困挠基层卫生监督机构的难题。1 两起案件管辖重叠,相互排斥的经过某县外贸冷冻厂属于乡镇企业,自建厂以来一直效益不错,受到政府的重视。一九八三年食品卫生法实施以后由县卫生防疫站验收发给"卫生许可证"。一九八四年持卫生许可证向省商检局申报出口食品企业,当年获得批准并发给"出口食品登记证"。主要产品有白条鸡、白条鸭、牛肉等冷冻生肉。大部分通过外贸部门销往国外,也有部分内销,仅八八年销往县政府招待所就有1000公斤。企业的从业人员体检一直由县卫生防疫站依照食品卫生法进行。一九八九年县卫生防疫站检出五名从业人员"乙型肝炎表面抗原"阳性,血清滴度分别为1:160、1:180、1:80、1:80、1:40,被认定为乙型肝炎患者,通知厂方调离原岗位,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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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辐照食品卫生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以下简称《放射防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食品辐照加工实行许可制度。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辐照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章食品辐照加工单位和人员的管理第四条从事食品辐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取得食品卫生许可证和放射工作许可证后方可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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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个体肉联厂业主被告:某县卫生防疫站[基本案情]1991年6月8日、10日,某县某镇赵庄等村四户农民操办婚事、丧事中发生了集体性食物中毒,经某县卫生防疫站调查认定:食物中毒是因为受害人食用刘某所开个体肉联厂出售的病死牛肉引起的。同时,受害人向县卫生防疫站提出要求致害人刘某赔偿损失。故某县卫生防疫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七条第五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1991年8月20日对刘某的肉联厂作出以下处罚决定:第一,未取得当年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罚款100元。第二,出售病死牛肉造成食物中毒事故,罚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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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取得很大的成绩,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状况。但相对于立法而言,执法的步履显得较为缓慢。其中有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也有受客观实际制约的因素。因此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如何提高执法水平是各级立法、执法人员必须重视的问题。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是卫生执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环。它既代表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也代表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七类公共场所都规定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湖南省卫生厅以湘卫防发(1997)12号文颁布的《湖南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中第三章发证条件概要为:1.具备与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经营条件;2.生产经营人员体检合格和卫生知识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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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一)案件查处情况在2003年“非典”防治期间,湖北省恩施州某卫生局根据省、州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对辖区内经营的消毒产品进行了监督检查,查处了某药品批发部经营的既未取得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也未取得产品备案凭证和卫生许可批件的800公斤不合格过氧乙酸。在实施处罚时,卫生局认为药品批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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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抚湾蜂产品保健厂被告:××县卫生防疫站〔案情简介〕抚湾蜂产品保健厂,原名长和蜂场,是1988年创办的个体蜂产品保健厂。以生产"天然蜂密","花粉康灵素"为主。1993年3月22日,××县防疫站通知抚湾蜂产品保健厂主到防疫站换发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进行93年度健康体检,及对生产的产品进行采样检测,原告未予履行。当年9月13日,被告到原告处抽取产品检验,发现原告未按通知要求去进行从业人员体检,也未换发卫生许可证。被告抽检产品后,又通知原告三天内到被告处办理有关手续。在抽检样品时,原告拒绝,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仍未去被告处办理换证等手续。9月16日,被告下达了处罚决定:令原告"立即停业,警告并限三天内改进",原告不予理采。9月27日,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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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许可证制度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实践证明,通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确实能使企业了解有关卫生法规,使生产工艺、车间布局、产品配方等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为企业投产后生产出卫生合格产品奠定了基础。但是,《条例》对经营单位的监督并没有规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只是在《条例》第十三条以实体规范形式规定了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且在程序上没有任何要求,既不需要事前许可,也不要求事后登记备案。由于经营单位开业前未经事前许可,得不到卫生监督部门关于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方面的咨询,不了解《条例》的要求,经营过程中难免有违法行为;另外,由于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对经营单位进货渠道、经营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不掌握,加上监督力量薄弱,只能对本地区大的批发零售部门进行监督,而那些地处偏远,中小型销售单位大多顾及不到,形成监督的空白区。因此,建议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亦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或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以加强对化妆品销售环节的卫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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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餐饮业的卫生管理,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称《食品卫生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卫生部主管全国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餐饮业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一切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并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单位和个人,也适用于单位和学校的集体食章。第二章卫生管理第五条餐饮业经营者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餐饮业经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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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情况介绍贵阳市现有食品生产经营单位18973户,公共场所经营单位2522户,市属工业企业383户,放射装置使用单位78户,从业人员227410人,中小学校1431所,学生477010名。全市共有市、县(区)级卫生防疫机构11个,有各类专职卫生监督员138人(食品卫生:64人,环境卫生:24人,学校卫生:7人,劳动卫生:9人,传染病防治:34人)兼职54人。多年以来,我市的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劳动卫生、学校卫生的卫生监测和卫生执法监督工作,分别由省、市、区(县)及铁路系统按各自的分工实行分级管理。分工原则大致如下:(一)食品卫生: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对省级以上(含省级)企业,中外合资、外资等涉外企业,跨省、地、州市的部份经营单位,进行监测、监督管理和证件发放工作;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对城区范围内市级、跨区(县)的部份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测、监督管理和证件发放工作;区(县)级卫生防疫站负责对辖区内县级以下(含县级)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测、监督管理和证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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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卫生许可执法概况根据国家现行卫生法律法规,我国卫生监督执法部门目前开展的行政执法活动主要包括行使卫生许可权、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实施卫生控制措施及进行卫生行政处罚等四个方面。其中卫生许可是最基本、最普遍的卫生行政执法主要行为之一。随着卫生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现已逐渐构成具有自己特色的卫生许可证制度,目前属于卫生许可范畴的执法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种:一是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卫生审查,并颁发卫生许可证,例如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放射工作单位,化妆品、消毒杀虫药械及一次性卫生用品生产企业等;二是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矿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公共场所、放射工作场所、学校校舍等工程的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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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毁是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违反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下生产经营的食品所采取的一种行政强制措施。在食品卫生行政执法过程中,我们常常对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检测不合格的食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销毁、食品销毁时常会出现被销毁食品流失、食品原拥有者提出将被销毁的食品另作它用等问题以及具体销毁行为实施时注意事项不明确的情况。笔者多次参与食品销毁工作后,进行了思考,作如下分析,以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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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是卫生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具体体现,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合法进行生产经营的有效法律凭证,是国家实行食品卫生监督制度的重要措施,这项制度为我国的卫生法制管理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经过十几年的应用实践及市场经济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卫生许可证的审查,发放过程中也同时暴露了一些缺陷。存在问题:(一)、没有同食品卫生法相配套的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食品卫生法规定: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而目前的实际情况是各省在食品卫生法贯彻实施上出现了一个空白点即试行食品法及依照其制定的卫生许可证的发放管理办法已经废止后,新的管理办法还没有制定,发放卫生许可证的机关目前处于一种"有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尴尬局面。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许可证制度目前还没有得到规范,这个监督领域中的问题有待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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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予以取缔。"这是《食品卫生法》正式颁布实施后,赋予卫生行政部门一种新的执法手段,它有力地打击了无证食品生产经营行为,保障了广大群众的身体健康。但"取缔"是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即属行政处罚,还是行政强制措施,这是必须明确的法律问题。笔者在此就这个问题进行分析和思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等编著《中华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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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某医疗机构在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时,根据北京市《医疗机构持证申办〈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暂行规定》,向卫生行政机关提交了一份由北京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该报告称:"机房实际面积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该设备及场所不具备办理放射工作许可相关手续的条件"。在评价报告不合格的情况下,卫生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向该医疗机构做出《不予受理决定书》还是《不予许可决定书》,存在不同意见。本文拟对此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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