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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经过新沂市友谊商场(其营业面积超过300m~2)开业3个余月未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97年5月14日当地卫生防疫站2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到商场通知其法人代表王某:1、商场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要限期到新沂市卫生防疫站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2、单位申请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王某以其并非经营食品为由推托。6月8日该商场超过限定期限未按卫生防疫站要求组织人员体检和申办《卫生许可证》,防疫站又派3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亲临该商场监督检查并做现场记录如下:1、陆某等34名营业员无有效的《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2、单位无卫生许可证而营业,并再一次督促其组织人员体检,王某又以其已将柜台出租给个人为由推托法定的责任与义务。6月15日防疫站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以从业人员无《健康合格证》、单位无《卫生许可证》和拒绝卫生监督决定给予该商场2000元罚款。防疫站以《卫生行政处罚告知书》的形式告知商场的诉权,商场仍置之不理,6月21日直接送达《卫生行政处罚决定书》,15天后申请新沂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似文献   

2.
案件经过:7月31日,我站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对辖区内的"施美特"发廊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时,发现该发廊自5月份开业至今,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卫生监督员当场制作了监督笔录。回站后,经合议、审批,决定给予该发廊罚款300元的行政处罚,并于8月3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至8月20日,该发廊既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又未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我站即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任丘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审查予以受理,但在传唤该发廊老板时,发现该发廊已经不存在,该房屋因是租赁的,目前已另作他用。由于发廊老板是外地人,此时也已不知去向。由于找不到执行主体,亦无可执行的财产,执行程序无法继续下去,法院于10月17日裁定终结执行,申请执行费80元由防疫站负担。至此本案以行政处罚决定未获执行而终结。由于本案执行未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卫生监督机构的威信。由此,我们认为,以下几点值得考虑:  相似文献   

3.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我县自1997年7月以来,歌舞厅行业与日剧增,到10月底,迅猛增至30余家,仅有3家办理了《卫生许可证》,90%(27/30)的歌舞厅均未办理《卫生许可证》,服务人员无《健康合格证》上岗,使用的餐饮具均不消毒,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经我站多次组织监督力量于白天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均由于歌舞厅经营时间特殊,无法查找到负责人等原因而致使监督效果甚微。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姚安县卫生防疫站于11月3日会同工商、公安等部门组成联合卫生检查组,历时2个月,对30家歌舞厅进行了专项卫生检查整顿,取得了显著成效。具体做法是:联合检查组于11月3日起,根据行动计划及方案,每天于晚上9时至12时,对各歌舞厅经营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监督,对经营单位负责人、服务人员数量等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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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5年4月8日接某单位书面举报:称本市某企业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而生产染发露。4月11日我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找到了非法生产单位。发现有两名工作人员正在生产染发露,并已生产半成品(双氧水瓶)千余瓶,并在仓库中发现成品染发露200合,并有外包装箱若干。经查,该单位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特殊卫生文号的情况下,擅自于1994年10月开始生产染发露,产品主要销往外地小商品批发市场和个体理发店。据以上事实,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下称《条例》)第五条、第十条,依据《条例》第24、25条做出了"责令停产、没收库存产品200合,的行政处罚而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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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2022年第1期第45页) 2.公共场所案 2020年7月,G区某公共场所存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服务人员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在过去几年内,同类案例在该市经历了从并罚到一罚,再到并罚与一罚共存的窘境,耐人寻味.究其原因,就是对该2违法行为是否应当按牵连择一处断存有争议.本文认为,虽然公共场所无卫生许可证和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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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5年4月8日接某单位书面举报:称本市某企业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而生产染发露。4月11日我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找到了非法生产单位。发现有两名工作人员正在生产染发露,并已生产半成品(双氧水瓶)千余瓶,并在仓库中发现成品染发露200合,并有外包装箱若干。经查,该单位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特殊卫生文号的情况下,擅自于1994年10月开始生产染发露,产品主要销往外地小商品批发市场和个体理发店。据以上事实,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下称《条例》)第五条、第十条,依据《条例》第24、25条做出了"责令停产、没收库存产品200合"的行政处罚而结案。分析与思考:本案现场执行结束,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诉讼。对本案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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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通过对一例伪造《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案件的分析,阐述了在伪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案查处过程中违法主体认定、违法行为定性等难点。此外公共场所经营者频繁更换和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对于许可证注销环节的不重视,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些困难。本文旨在明确在卫生执法过程中应主动运用法律普遍原理来解决现有卫生执法中存在的实务难点问题,维护卫生法律的严肃性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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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2002年6月18日监督员发现,某公司自2002年3月24日开始生产矿泉水以来,未申请办理卫生许可证。当即用“卫生监督意见书”下达并实施“封存灌装机”,立案后改用“卫生行政控制决定书”,依据《食品卫生法》第37条规定:封存灌装机,同时采集已生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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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10年3月29日,某市卫生监督局2名卫生监督员对冉某诊所进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发现某存在超范围从事肝炎专业的诊疗活动,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服务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等专业行为。该诊所由某区卫生局于2008年8月10日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均为冉某,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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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卫生法》把制定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的权限下放给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因此,卫生许可证核定的经营项目繁多,有些经营项目相互包含,含义不清,归类不明,给卫生行政部门卫生监督带来一定法律问题,极易引起行政争议。在此,对一起因卫生许可证核定经营项目划定不清引起的行政争议进行评析。1 案情简介某市卫生行政部门开展保健食品市场卫生大检查,两名卫生监督员在某商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场经销某类外包装袋印有"保健食品"标志的奶粉。卫生监督员从商场负责人处查阅了该奶粉为卫生部批准为保健食品的证书复印件。但在检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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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许可证是卫生监督机构在企业开业前依据其申请进行预防性卫生监督审查之后,认为符合卫生标准及其他要求而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件。按照《食品卫生法(试行)》第26条之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这里的"取得"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下面先让我们看一个案例:案情简介:九四年元月三日,某食品经营单位向某市卫生防疫站提出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申请,经检查验收合格,从业人员体检合格。办证时,该单位由于拒交验收费,故此发证人员将已签好的许可证书扣存而未发给该单位。后该单位通过"关系"从工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并开始经营。5月13日,接群众举报市卫生防疫站对其进行检查,以无卫生许可证及经销变质饮料为由决定对该单位予以处罚并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不服,遂向市防疫站所在的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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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安徽省各级卫生部门认真按照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依法治省的要求。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以卫生监督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为突破口,率先实行卫生监督员"一人多项资格"制度,并按照《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相应地开展考试、考核和职业道德建设,使卫生部门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有了很大提高,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制度的产生1983年7月1日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及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规定,开始设立食品卫生监督员.此后,随着《传染病防治法》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卫生管理条例》、《母婴保健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实施,卫生部门卫生监督员的门类和数量都有了较大发展。但也出现了一些不足和问题。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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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改善,作为消遗娱乐场所的舞厅,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开办,由此,也给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从目前情况看,为数不少的舞厅或多或少的存在着违反国家《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行为。如茶具不消毒、服务人员不按时体检,未设立专用的水果、糕点等食品制售间等等。按理,对这些违反卫生法规的行为应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以严肃卫生执法。但是《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某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处理,以致有时只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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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卫生监督工作概况自1983年《食品卫生法(试行)》颁发和以后的各项卫生法规出台以来,我省从下述几个方面逐步开展卫生监督工作。1、组建监督队伍。在卫生防疫机构内设立监督科室,从卫生行政和卫生防疫机构中经推荐、培训、考核后聘任监督员。目前全省共有食品卫生监督员820名,传染病监督员744名,地方病(碘盐)监督员100名,其它卫生监督员800名。在基层防疫机构,一名监督员一般兼任2-3种卫生监督工作,实际从事卫生监督工作的卫生行政和卫生防疫人员共1235人。2、宣传、普及卫生法规知识。一是利用大众传媒对广大群众宣传,二是针对被监督对象重点宣传、培训卫生法规知识,如组织食品从业人员办培训班、参加电大培训等等。3、制订地方性法规。一是根据国家法规制订地方实施办法,如经省政府批准由卫生厅颁发了《贵州省冷饮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三个管理办法、《贵州省餐饮具卫生管理办法》等六个规章性文件以及《贵州省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等等;二是国家尚无法规的,我省由人大发布了《贵州省工业企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卫生、公安、安委会三家联合下发了对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职业性体检的通知。4、以地域管理为主,划分分级管理范围。1987年我厅根据卫生防疫机构实行有偿服务后出现的新情况,制发了关于划分贵州省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职责范围的通知",其后,又转发了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实行分级管理的文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据此做了大量协调工作,划清了各级监督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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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许可证制度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实践证明,通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确实能使企业了解有关卫生法规,使生产工艺、车间布局、产品配方等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为企业投产后生产出卫生合格产品奠定了基础。但是,《条例》对经营单位的监督并没有规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只是在《条例》第十三条以实体规范形式规定了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且在程序上没有任何要求,既不需要事前许可,也不要求事后登记备案。由于经营单位开业前未经事前许可,得不到卫生监督部门关于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方面的咨询,不了解《条例》的要求,经营过程中难免有违法行为;另外,由于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对经营单位进货渠道、经营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不掌握,加上监督力量薄弱,只能对本地区大的批发零售部门进行监督,而那些地处偏远,中小型销售单位大多顾及不到,形成监督的空白区。因此,建议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亦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或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以加强对化妆品销售环节的卫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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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中发现。一些公共场所经营者,常以“生意不好、没有钱”为由,拒绝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拒不添置各种卫生设施和扩大符合卫生要求的经营场地,不愿接受卫生监测。显然,如果经营者的经济状况较差,可能影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公共场所卫生标准的落实。因此,为探讨公共场所经营户的经济状况是否影响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进一步提高卫生监督工作质量。我们对公共场所经济状况及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现将结果报告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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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情简介 2008年7月22日,某市卫生局2名卫生监督员对某市建筑公司建工门诊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名称为某市建筑公司建工门诊、诊疗科目为西医内科;该门诊内有中药柜两组,中药百余种;医师邓某于7月3日至17日开的中医处方19张,金额1183元;从业人员2名:邓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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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2001年3月12日,某区卫生局监督人员巡回检查时发现,某餐饮娱乐城在其主体工程装修未完工时,未经卫生许可,擅自进行餐饮经营。卫生监督员向该单位经理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对其经营场所依法进行了监督检查,发现该单位灶房地面存有污水及垃圾;未设置餐,饮具专用洗消池;冷拼间内无紫外线消毒灯管,且存有皮鞋、牙膏、牙刷等个人用具;冷藏设施冰箱内熟牛肉(在盘中已加工好)与生鸡腿混放一起;15名从业人员(包括厨师和服务员)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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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卫生法制建设取得很大的成绩,改变了过去无法可依的状况。但相对于立法而言,执法的步履显得较为缓慢。其中有全民的法制意识和执法人员的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也有受客观实际制约的因素。因此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时期,如何提高执法水平是各级立法、执法人员必须重视的问题。卫生许可证的发放是卫生执法过程中很重要的一环。它既代表生产经营单位的卫生状况,也代表着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对七类公共场所都规定必须先取得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否则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湖南省卫生厅以湘卫防发(1997)12号文颁布的《湖南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中第三章发证条件概要为:1.具备与相应法律、法规要求的生产经营条件;2.生产经营人员体检合格和卫生知识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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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它的颁布实施,对促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提高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水平起到了积极地推动作用。但就我县实际经济条件和新建公共场所的发展状况, 通过几年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的实践,我们体会到在贯彻实施《条例》中存在以下难点。一、从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谈执法难度。按《条例》第三章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卫生防疫部门要"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加竣工验收。"《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罚则第二十三条第七款又规定"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未取得《建设项目卫生许可证》而擅自施工者处以一百元至三千元罚款,并可视其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传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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