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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2005年10月1日出台的《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允许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法”入市。这与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显然不一致。一时间,赞同者认为广东的做法是一场“新的土地革命”、“在尊重历史和承认现实的基础上的制度创新”。。但也有观点认为,广东的做法导致“国家法律的权威性将受到挑战,程序正义面临惨遭破坏的危机”。本文基于对广东立法的认识,结合目前我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现状及弊端,分析了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现实可行性及法律性,以期对物权法(草案)以及《土地管理法》的进一步修订有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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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复习《经济常识》时,学生们提出了一个带有普遍性问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既然土地已不再是商品,为什么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或农民相互转包土地时要付钱呢?”对于这一问题,我是这样讲的。首先,土地所有权要求国家征用集体的土地时要支付一定数量的费用。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也属于集体所有。”由此可见,在我国虽然消灭了土地私有制和私有权,但土地仍不是由全社会统一所有,而是分属于国家和集体两种公有制形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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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和自留山、自留田,也属于集体所有。”此外,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还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正是“集体”这一含混其词的概念,导致了农村很多问题的产生。 一、“集体所有权”探源 首先,我们来看看“集体所有”的由来,它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我国农村土地制度大概经过了三次大的变化。第一次大的变动是平均地权,实现耕者有其田。全国解放后,中央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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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范围应包括所有在入市时符合建设用地规划的土地,与其原来是经营性建设用地、宅基地或耕地无关。从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出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应采取直接入市模式。在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模式下,政府通过土地用途管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制度,可以有效保护耕地和调控土地市场。政府通过税收方式参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既可以减少改革阻力,又可以合理调节贫富差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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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农民土地财产流失情况严重,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或农地违法流转成建设用地的问题十分突出。究其根源,一是集体土地流转缺乏正确的确权前提,二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规划,如何破解这两方面的难题是有效保护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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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改革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具体体现在流转方式和收益分配、监管制度建立等方面。通过分析上海市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实践,发现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中,土地流转方式主要有公开出让复垦土地、出让指标并就地落地和出让指标异地落地三种,流转模式按宅基地、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建设用地指标不同划分为"宅基地置换"、"建设公共租赁房"、"征地留用"等十种。当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面临集体土地产权不清、流转收益分配及监管制度不完善、流转程序和机制不健全、现行法律制度存在矛盾和盲区等问题。反思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改革对我国土地制度改革具有借鉴和启示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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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城乡接合部是城市人口资源环境压力最大的区域,建议进一步破解土地利用中的制度障碍,加快推进城乡接合部集体建设用地乡镇统筹。首先,要构建乡镇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运作机制。以土地货币化为基础,将各村参加统筹的集体土地面积、利用现状和规划性质等折算为股份,建立乡镇一级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以股份为主要依据分配经营收益。集约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的方案需经各村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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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现行土地管理制度,创设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法律制度,一要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所有权的权属及权能内涵,允许其依法出让、租赁、入股;二要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方式和程序,做到合法合规、公开公正、运行有序;三要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流转收益的分配机制,明确分配主体、控制分配比例、监管收益用途;四要建立城乡统一、平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建设用地市场,完善土地登记制度、定级评估制度和价格管理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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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农村集体土地大规模隐性入市的实践相比,我国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制度变革显得较为滞后,导致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权能不足,从而引发土地市场效率损失和公平缺失。广东佛山南海区新一轮土地改革试点的经验表明,农村土地的"再集体化"与政策协同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有效路径,因此,未来应推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度改革为集体土地入市提供制度和组织保障,并通过提高改革举措的协同性有序拓展集体建设用地的权能,逐步构建"同地同权同价同责"的城乡建设用地管理体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土地制度的优越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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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有关人士提醒,在发展地区经济的同时,不能忽视土地市场中的违法行为,尤其是各类“园区”建设、房地产用地、农村集体用地转让等土地市场秩序更不能混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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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农村集体所有权的存在在历史上起到过相当积极的作用,但对当前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若仍然按照计划经济年代的模式来确定农村集体土地并不妥当。由于村主体在法律上和实践中本身存在的问题,加上集体所有的形式与实际间的矛盾,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已成为经济发展的束缚,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法制的完善。对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进行改革,从实际的土地所有权转变成形式的土地所有权,并切实保障农民的各项土地权益,最终取消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全部转为国家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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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8,(4):11-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连续下发严格土地管理、加强土地调控的政策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执行宏观调控政策。但是,一些地方仍存在违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规定,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非法批准建设用地等问题,并且有蔓延上升之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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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物权法》,我国农村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即村民小组、行政村或乡集体范围内成员共同拥有土地的制度。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按用益可以分为三个部分:农用地、宅基地和建设用地。而纵观改革开放30年来的农村土地制度变迁,无不是以集体对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为前提,针对这三种用益的土地,在使用权的分配方式和转让形式方面的变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