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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为特征”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必备要件之一,对此《刑法》第294条第5款第3项的规定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立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质,结合《刑法》第26条关于犯罪集团的规定,笔者认为.司法机关在认定是否具备该特征时.需要注意以下方面问题:  相似文献   

2.
为了有力惩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我国修订后的刑法增设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三个关联的罪名。本文将对关于这三个罪名认定的相关问题谈点看法。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从犯罪形态理论上看,属于行为犯范畴。行为人只要实施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从犯罪构成方面进行分析可知:在客观方面具体表现为行为人组织、领导或参加以暴力、威胁或以其他手段参加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  相似文献   

3.
目前.我国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已成为中国境内各种犯罪活动中社会危害性极大的一种恶性犯罪.严重地破坏了社会的政治、经济和生活秩序,且呈愈演愈烈之势。根据我国新《刑法典》第294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除具有团伙犯罪的职业化、智能化、暴力化和现代化等特点外,还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只有了解和掌握这些特殊性,才能探究我国黑社会性质…  相似文献   

4.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 (四)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  相似文献   

5.
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或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高级形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与经济组织的关系更加密切,它们大都隐藏在一般经济组织之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分子同时又是经济组织的首脑。在使用暴力方面,黑社会性质组织使用暴力的次数不再像以前那样频繁,但是目标更明确、针对性更强、手段更残忍。在新的形势下,要想有效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就要准确把握其新的特征,在经济方面寻找突破口。  相似文献   

6.
最高人民法院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的司法解释中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般具备以下特征:一是组织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二是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三是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四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最高人…  相似文献   

7.
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一般来讲,黑社会性质的有组织犯罪具有以下组织特征: 一是有3人以上的犯罪组织成员; 二是有较为明确的组织宗旨以及稳定、严密的组织结构和内部分工,首要分子一般在幕后策划、指挥;  相似文献   

8.
黑社会性质组织,以暴力、威胁等手段,称霸一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本文结合上海地区发生和处理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分析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成员构成及区域特征等问题.并重点研究了“保护伞”是否作为犯罪构成要素及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是否有存在必要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何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2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第1款的解释》(以下简称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是在《刑法》实施以来,第一次在有关的法律问题已有司法解释的情况下,由于司法机关对法律规定认识不一致,而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又作出立法解释。它对于明确法律规定的立法本意,进一步规范司法解释,具有重要意义。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立法解释的背景《刑法》第294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  相似文献   

10.
韩欣 《法制与社会》2014,(12):168-169
"保护伞"的形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腐蚀、暴力逼取、官黑交易、自己组织等方式获得"保护伞"。透析"保护伞"的形成方式,对于认识和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界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从修订后的《刑法》第294条的文字表述可以看出,立法机关是严格区分黑社会性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包括4个方面,即组织结构特征、经济实力特征、行为特征以及危害性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不是典型的黑社会,而是介于一般的犯罪集团与典型的黑社会之间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特殊犯罪集团。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演变轨迹看.普通犯罪集团发展到一定程度,往往朝着黑社会性质组织方向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大多是由普通犯罪集团发展而来的。但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和普通的犯罪集团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解释所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的恶势力,应当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4个特征的恶势力,应当依法认定为普通的犯罪集团或者按一般共同犯罪处理一而不能上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相似文献   

12.
张小宁 《犯罪研究》2010,(2):103-112
暴力化是有组织犯罪的重要特征之一。犯罪组织需要利用暴力维系内部秩序,对抗外部压制,并直接获取利益或作为获取利益的依托。中国目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更倾向于直接诉诸暴力以解决问题,但以暴力作为威慑手段的犯罪组织也开始出现,与之相对,日本暴力团对暴力的运用更具两极化,其手段、目的也更为丰富。  相似文献   

13.
恶势力又称恶势力团伙,最初也被称为流氓恶势力,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团伙。①恶势力犯罪是一种有组织的犯罪,对于有组织的犯罪,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学理上,大家都倾力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而忽略了恶势力犯罪。但现阶段恶势力犯罪相当猖獗,社会危害性极大,  相似文献   

14.
“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及共性 “黑社会性质组织”应同时具备以下特征:(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相似文献   

15.
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时,应内看其组织特征,外看其行为特征。黑社会性质组织通常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为后盾,通过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等手段,依靠犯罪组织的淫威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来获利。具备政治保护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在反黑实践中要加大打击政治保护伞的力度。现阶段境外黑社会组织对广东的渗透具有很强的侵财性和暴力性,或自设炉灶,或勾结境内不法分子和犯罪团伙,形成一股罪恶地下势力,对渗透地社会秩序、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着极大的危害。  相似文献   

16.
垄断黑金与暴力魅影——王兴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安部挂牌督办的王兴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追逐非法利润,以合法企业为外衣,暴力垄断市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结构严密,并拉拢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犯罪行为。在司法实践中,应加强市场监管,严厉整治社会秩序;制定专门法规,准确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强化司法部门的特殊打击能力,有力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严厉打击国家工作人员涉黑职务犯罪,彻底消除“保护伞”的庇护;加大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和打击力度。  相似文献   

17.
梅传强  胡江 《现代法学》2011,33(2):98-107
现行《刑法》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理解和认定上的困难,已经不能适应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新要求,有必要重视重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中暴露出的刑法规定上的不足,对《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相关规定予以评述并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当前,我国没有必要制定单独的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在修订《刑法》第294条时,应当区别对待组织、领导者和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并设置相应的刑罚,同时应当增设第294条之一以界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所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均应增设财产刑,并提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此外,不宜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规定为特殊累犯,而应当规定为特别再犯,并提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缓刑、减刑和假释适用标准。  相似文献   

18.
我国刑法关于黑社会犯罪的法律适用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增设7了黑社会犯罪的法律规定,该条款共包括三个罪名:(1)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2)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3)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或者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它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本罪的犯罪构成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1)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它严重地危害一定区域或行业内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及党和政府  相似文献   

19.
我国当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组织形式的"合法化"、通过垄断市场获取超额利润、与权力结合寻求保护伞、暴力特征逐步弱化、政治投机成为趋势等为特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惩治应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多措并举,综合施治。  相似文献   

20.
为依法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一般应具备以下特征: (一)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二)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三)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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