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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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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根据《选举法》第九条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进行补充任命存在两种认识。一种认为,补充任命实际意义不大,可以不补充任命。另一种认为,为确保换届选举依法进行,应该补充任命。  相似文献   

2.
在直接选举人大代表过程中,选民小组是一个重要概念,在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中扮演着决定性的角色。《选举法》第31条第1款规定:“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公布。”  相似文献   

3.
郭延军 《法学》2004,(7):105-110
我国选举法对选民联名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的联名人数要求太低 ,对被提名者没有提出任何程序性要求。这种安排导致选民推荐的代表候选人数量普遍过多 ,且缺乏法定程序保证选举委员会最终确定的正式代表候选人能够反映较多数选民的意见 ,因而往往造成选民对选举委员会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的过程的合理性乃至整个选举结果的公正性的怀疑。针对这些问题 ,《选举法》对有关条款应从以下诸方面加以完善 :提高选民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要求 ;增加候选人适时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参选申请书或同意书的程序 ;恢复和完善选举法关于预选的规定 ,规定选举委员会必要时可要求候选人交纳一定数量选举保证金。  相似文献   

4.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需要进行补充任命应视情而定. 选举委员会是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特别法定机构.我国的各级人大代表选举,依法分为间接选举和直接选举.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代表在人代会上选举,法定主持者是本级人大常委会;而县(区)乡(镇)两级人大代表,则划分选区由选民直接投票选举,法定主持者则是特别设立的选举委员会这样的专门选举机构.  相似文献   

5.
选举法第八条规定,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第十条明确规定了选举委员会七个方面的职责,主要是划分选区、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期、组织介绍候选人、确定正式候选人、主持选举、确定代表当选是否有效、公布代表名单.实际上,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就是依法将人大代表的选举更加具体化、规范化,程序化,便于相关部门和选区的实际操作.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是落实其法定职权的具体体现,是自身主持本级代表选举的体现.法律并没有要求选举委员会制定的选举工作实施方案要由人大常委会批准.  相似文献   

6.
闽言 《检察风云》2011,(22):40-40
日前,北京市区县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将进入选民“约见”正式候选人阶段。针对选民对候选人情况不够了解的问题,去年修改的选举法作出新的规定,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  相似文献   

7.
依据选举法第九条规定可知,选举委员会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负责本辖区内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主要职责是划分选区、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民登记、确定选举日期、确定公布候选人、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等.由于选举法并没有对选举委员会任期做出明确规定,县乡人大代表换届选举结束后,选举委...  相似文献   

8.
时下,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在即。按照修改后的新《选举法》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如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代表候选人如何向选民介绍自己的情况和回答选民提出的问题?  相似文献   

9.
制度演进 1979年7月1日,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关于代表候选人的提出和宣传介绍沿用1953年《选举法》对政党、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有关规定.不同的是,明确赋予选民、代表“有三人以上附议”就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向选举委员会介绍候选人的情况”;推荐候选人的政党、团体和选民,“都可以用各种形式宣传代表候选人.但在选举日须停止对代表候选人的宣传.”  相似文献   

10.
笔者认为,对于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正式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是否进行补充任命,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近年来,随着选民民主法制意识普遍增强,加之选民流动人口数量增多,特别是家族、宗派势力介入,拉票、贿选现象更加复杂隐蔽等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选举,造成换届选举工作面宽量大难度加大.如果选区各种情况复杂,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现空缺再不及时进行补充任命,在选举当天,也可能会出现选举混乱的局面,最严重的也可能导致选举失败,重新选举不但难度加大,也会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11.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有两个渠道。或由政党、人民团体推荐,或由选民或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提出。也就是说,从法律角度看.由选民和代表联名提出的代表候选人与政党、团体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在实践中选民这一法律赋予的权利却得不到有效保障。选举期间,特别是在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时。  相似文献   

12.
今明两年,全国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乡、民族乡、镇)两级人大将陆续换届,新一轮全国性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直接选举工作即将展开.全国陆续将有2850多个县(市、区)、32,000多个乡(镇)进行换届;预计将有9亿多选民参与到这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中,直接行使投票选举权和享有被提名推荐权;预计将直接选举产生250多万名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目前,部分省(直辖市、自治区)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已经拉开帷幕.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为普遍最为广泛的民主实践.因此,扎实做好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工作,尤其是依法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和互动,对于增强选民参与投票选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以及增强代表候选人当选代表的紧迫感和责任感,选举民主意义重大.下面,笔者结合选举法和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换届选举工作的实践,就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互动,谈一管之见.  相似文献   

13.
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选举法的决定,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将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原来的“可以”改为“应当”,规定“选举委员会根据选民的要求,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由代表候选人介绍本人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这一修改,使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介绍自己的情况、回答选民的问题成为理所当然的必经程序。  相似文献   

14.
《法治与社会》2022,(2):40-43
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应该视情况而定 □文/尚娟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何时辞职,应该视情况而定. 按照直接选举人大代表的程序,选民名单公布之后,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和选民联名推荐的初步代表候选人人选,还需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审查、考察后,才能列入初步代表候选人名单,由选委会...  相似文献   

15.
笔者认为,代表候选人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不仅需要补充任命,而且更需要完善补充任命选举委员会空缺职务的有关条款规定. 为何这样说?因为这符合依法选举的原则要求.我们知道,2010年修改选举法时增加了“选举机构”一章,将全国人大关于直接选举若干规定中有关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和职责的规定,以及选举法总则中关于全国、省、市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的内容合为一章,而使之成为了选举法律规定.  相似文献   

16.
1995年前的选举法明确规定,选民直接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应发选民证.因而在当时如果不发选民证就违法.值得注意的是,1995年修正选举法重新规定为:"选民名单应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实行凭选民证参加投票选举的,并应当发给选民证(现28条)""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根据选举委员会的规定,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  相似文献   

17.
目前,各地正在抓紧进行基层政权的换届选举工作,多数地方是按照选举法规定的民主程序进行的。但是,个别单位对人大代表候选人的提出与确定,是由上面定个名单,而不经过选民的充分酝酿,就进行选举。这是违反选举法规定的做法。首先,我国选举法第28条明确规定,无论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都必须经过选民或代表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或代表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之后,才能进行正式选举。这是我国选举制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性所决定  相似文献   

18.
我认为,要规避人大代表从其提名为候选人到正式当选为代表之后的"被代表"现象,关键还在于人大代表从其提名为候选人到正式当选为代表之后即有一套可操作的人大代表联系选民或选举单位的具体实施制度。  相似文献   

19.
选举制度是人大制度的基础,而目前我国人大代表的选举在选举组织、选区划分、候选人的提名和资格审查、竞争性、选民的利益动机等方面存在不足,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的选举机制,如成立固定的选举委员会,改变目前的选区划分办法,改进提名推荐工作,增设代表资格审查,引入竞争机制,强化选举与选民之间的利益联系,逐步扩大直选范围等。  相似文献   

20.
笔者认为,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推荐为代表候选人辞去职务后,应依法进行补充任命. 在当前的选举实践中,选委会组成人员大都是基层机关和单位的党政负责人,多包括党委、人大常委会、民主党派负责人以及纪委、组织、宣传、统战、法院、检察院、等部门的负责人.这些人员构成具有相对的中立性和代表性,特别是《选举法》第九条的规定“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也正是为进一步保证选举的公平、公正而设置的回避制度.法律之所以规定选举委员会的存在,而不是直接由人大常委会主持人大代表的换届选举,也正是因为“老(常委会)选新(人大)”,可能存在老和新之间的利益冲突,不符合选举中立性、客观性、民主性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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