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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国司法》2014,(6):83-87
正司法协助是各国在平等与互惠的基础上相互为对方国家的司法活动提供方便与合作的一项制度。它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司法协助包括民商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引渡、诉讼移管、被判刑人移管和犯罪资产的返还与分享。狭义的司法协助则仅指民商事和刑事司法协助。一、我国司法协助的产生与发展改革开放之前,我们对司法协助知之甚少,几乎连概念都说不清。19世纪中叶之前,满清政府闭关锁国,经济不发达,没有这个需要。之后的满清政府和  相似文献   

2.
<正> 海峡两岸开展区际司法协助,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解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问题首先必须树立“一国两制”的思想。早在1978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了“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政府运用这一构想解决香港、澳门问题的成功实践已证明它是实现祖国统一的唯一有效途径,它也应该成为当前和今后海峡两岸开展司法协助的指导思想。根据这一原则,两岸间应有必要的协助、合作,但应区别于国际司法协助问题,确保这种协助途径无害并有助于国家的统一。其次,必须树立法域平等的思想。所谓平等,是指两岸法域在司法协助方面的法律地位平等,这既是国际司法协助的重要原则,也是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在具体的司法协助活动中,这一原则至少应体现如下二点:其一、大陆与台湾地区有关民、商事、刑事法律在特定时间内处于平等地位,两地彼此承认在一定条件下对方法律在本区域的域外效力;其二,在两地从事民商事活动的当事人(自然人和法人)在法律上平等,其利益应同等保护。最后,必须树立互惠互利的思想。海峡两岸区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跨法域诉讼的顺利进行。以维护国家和当事人的得益,在跨法域的民商事和刑事诉讼中,有必要在送达司  相似文献   

3.
胡征南 《法制与社会》2012,(16):198-199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国际间交往日益增多,近些年来,国际司法协助工作逐渐引起了学界的关注.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包括引渡、诉讼移管、外国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以及其他诉讼行为.其中,关于被判刑人移管的问题讨论,衍生了新的课题与研究.本文对被判刑人移管制度的适用条件、程序等基本问题做了一定的论述,结合当今主流理论和司法实践,较为具体地阐述了我国关于被判刑人移管制度的现状.  相似文献   

4.
<正> 概念与用词 国际司法协助,可以分为国际刑事的司法协助和国际民事的司法协助。 国际刑事的司法协助,即国际刑事的司法协助。这个词曾在各种意义上使用过,如有的采取二分法,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有的采取三分法,分为狭义的、广义的、最广义的三种。我们这里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所以采取狭义的、广义的、最广义的这一分类,是为了某  相似文献   

5.
邵沙平 《中外法学》1988,(6):31-34,28
<正>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国际刑法发展的重要趋向之一是国家间刑事司法协助的加强。其中,欧洲理事会成员国间和东欧诸国间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又以共不同的格局而引起人们的格外关注。在东欧诸国间,尤以苏联模式影响最大。在苏联,没有专门的国内立法来调整刑事司法协助,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法律依  相似文献   

6.
杜邈 《法治研究》2012,(12):92-97
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涉及政治制度、文化传统、人权观念以及具体法律制度方面的差异和矛盾,处理不当会影响国际合作的有效开展。随着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反腐败国际刑事司法协助领域发生了明显与积极的变化,包括新的司法协助观念不断涌现,多样化引渡替代措施的出现,以刑民交叉的手段追回腐败资产,高科技手段的运用受到重视,反腐败预防机制日趋完善等。  相似文献   

7.
海峡两岸司法协助现状及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司法协助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概念上的司法协助仅限于文书送达、代为询问当事人和证人以及收集证据,英美国家、德国和日本的学者多持此观点。而法国等国家学者多持广义观点,将司法协助的范围扩展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更广泛地领域。中国立法取广义的司法协助概念。两岸司法协助的性质属于一个国家内的区际司法协助,这是学界、立法和司法界统一的认识。而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之间的司法协助存在问题的关键,在于缺少直接的对话和统一的制度性安排。长期以来,双方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活动呈现出单边性特征。本文将讨论海峡两岸司法协助的现状、症结和改进的途径。  相似文献   

8.
在国际民商事纠纷解决过程中,送达是民事诉讼和民事仲裁的重要环节。电子送达则是近年来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兴起的一种送达方式,其立足于国际司法协助制度之中,具有新的内容和特色。实践中,域外电子送达的方式包括电子邮件送达、网上公告送达和国际司法协助送达。域外电子送达顺应现代办公模式的新发展,有利于提高涉外诉讼效率和维护司法公正。当前域外电子送达面临着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不配合、国外法律不允许的情形。为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完善域外电子送达的相关立法、强化与当事人的沟通和完善双边司法协助机制。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体是指内地、香港、澳门、台湾等四个法域,而其职能机关是指具体办理刑事司法协助事务的部门,它不仅限于司法机关,还应包括实际从事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的其他机关。中国的区际刑事司法协助是一个崭新而复杂的问题。在复合法域刚刚开始形成的背景下,中国区际刑事司法协助职能机关的确定,不仅取决于有关法律的规定,而且取决于实践的发展,并将随着各个法域行政和司法体制的变化而变化。  相似文献   

10.
周觅 《法制与社会》2013,(31):105-106
国际刑事诉讼移管和引渡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两项重要方式.两者既有互相补充的紧密联系,又在审查程序、效力和强制措施等方面有一些差异.本文试就国际刑事诉讼移管和引渡的关系展开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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