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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湘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7):92-95
一项股权转让活动可以被区分为两种性质不同的行为:一种是股权转让合同行为,另一种是股权变动行为。股权变动的效力不影响合同行为的效力。"区分原则"的第一项司法应用是:在股权转让时,出让人侵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转让合同有效,股权无法变动;第二项司法应用是:当事人的约定不得排除股权变动法定要件的适用,但可以增减具体的股东变动手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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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在公司存续过程中经常可能发生的情况。股东转让股权通常都要与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在这类合同的订立与生效、履行及争议的处理方面,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将从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履行及争议的处理三个方面进行一些分析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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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子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0,33(4):88-94
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和效力一直以来是学界争论的问题。在几种学说观点中,形成权的定性最为符合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性质。当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条件具备时,优先购买权人只需要向转让人做出行使权利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在双方之间成立股权转让合同。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对转让人和外部第三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不产生影响。通常而言,转让股东与外部受让人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另外,公司章程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但是,实践中必须确保公司章程是遵循合法、善意以及公平的理念设置股权转让的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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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恒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21,20(2):41-44
《民法典》删除了《合同法》第51条,对于配偶单方转让股权的效力认定,不宜再简单化以无权处分否认其效力,善意取得制度亦已应对不周。《民法典》框架下,股权乃独立的权利类型,股权之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股权本身非属共有关系之客体。股权之处分权应归属于登记一方,登记股东未经配偶同意对外转让股权原则上不影响其对外转让的效力;配偶未经登记股东同意即以登记股东名义对外转让,该行为效力可适用表见代理规则予以认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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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煊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0,9(3):39-42
我国《公司法》专章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包括股权内部转让自由、股权外部转让受限、股权转让的记载与登记、股权的强制执行、股权回购、股权继承六项制度,标志着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制度的基本完善。但该制度仍存在一定不足,应从瑕疵出资股权的转让、转让部分权能的股权转让、侵犯股东优先认购权的股权转让、非协议转让股权等几方面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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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商黄先生问:台商把在大陆办的合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出去,是否要缴纳所得税?答:企业股东将其拥有的股权或股份,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他人,这种股权转让行为是股权重组的主要形式之一。股权重组是股东的投资或交易行为,属于企业股权结构的重组,不影响企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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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9,(5)
法院对股权让与担保案件的处理,普遍存在对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认定不一、对股权让与担保效力未形成统一意见、裁判理由和适用法律混乱等现象。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应厘清股权让与担保与类似行为的区别,注重合同内容,准确认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名为股权转让实为让与担保合同在不具有无效事由时,应尊重当事人合意肯定合同效力;在股权让与担保对内对外效力认定方面,应正确认识担保人和债权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协调好当事人和第三人的利益。民法典应构建让与担保制度,以形成统一的股权让与担保效力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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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兼具资合与人合性,其人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对股东转让出资应进行限制,这是保障公司股东的稳定性和公司健康运行所不可缺少的。我国公司法对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必然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益,甚至于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到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较好的运行。本文从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的问题着手进行分析,以期充实完善股权转让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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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公司法》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增设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一个授权性条款,体现出一定的自治性。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施以限制具有充分的正当性基础,该种限制的路径选择原则上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进行约定,但也可借鉴各个国家或地区的通行做法;此外,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的自治性安排,既不得违背公司章程自由的限度,亦不能违反股权转让本身所应遵守的具体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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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问题比较普遍,因此必须保障小股东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退出公司,撤回出资,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现行公司立法仅限于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请求或申请司法解散公司三种方式退出公司,且法定条件甚为严格,为此本文首先指出其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修正现行制度的一些设想,以重构小股东退出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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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去年.由于我工作成绩突出,公司老板给予我15%的股份作为奖励.并对公司章程进行了相应的变更登记.但当时未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最近,由于一起案件,法院判决公司老板、其他股东和我在虚假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原来,老板和原来的股东未按出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但是,我对此并不知情。请问,我需要承担音任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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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连带保证条款越来越多地出现在金融机构的格式合同之中。股东连带保证合同以约定的方式排除了法律对公司股东有限责任的制度确定,是对有限责任的制度创新还是创造性的破坏实属不同法律适用中的尴尬。股东连带保证责任条款目的在于修正股东有限责任在债权人利益维护方面的负面效应,然而有限责任制度在公司法乃至整个法律体系的基础地位决定其规范具有强制性。债权人与债务人股东有关股东连带保证的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范不应该具备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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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翔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1,(6):58-59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是民事优先权的一种,适用于股东拟对外转让股权时的情形。该项优先权并不绝对地限制外部买受人成为股东,但它有利于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的特征,并尊重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宪章的地位。股东优先购买权的重要问题包括如何认定同等条件,能否部分行使优先权以及在股权赠与和抛弃的情形中能否得以适用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