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对缓刑的适用条件作了具体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于反革命犯和累犯,不适用缓刑。同时,刑法第七十条又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  相似文献   

2.
编辑同志:蒋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宣判后,蒋某一直不知去向,至今已近四年。最近,我们发现蒋某在另一个城市打工。请问:蒋某是否仍需执行原判刑罚。浙江读者付云岳付云岳同志:通常所说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如果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  相似文献   

3.
试析撤销缓刑条件的立法完善潘家永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相似文献   

4.
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缓刑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刑罚制度.司法实践经验证明,正确适用缓  相似文献   

5.
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对罪行较轻、社会危险性较小的罪犯,在一定条件下,宣告暂缓执行原判刑罚,在规定的考验期内,如不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以鼓励犯人自新,实现刑罚目的的一种制度。建国初期,我国司法工作中即已采用缓刑制度。  相似文献   

6.
我国的缓刑制度不是一个刑种,而是刑罚的具体运用。根据我国《刑法》第67条和第70条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依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个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则撤销缓刑.随着世界刑罚的发展,以开放性为特点的缓刑制度已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青睐,它在各国刑罚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也越来越显著。我国近几年来,缓刑制度在改造、教育犯罪分子方面同样收到很大功效:南京市曾对三年内被宣告缓刑的1200名犯罪分…  相似文献   

7.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履行法定事项,并且没有情节严重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又无漏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判处附加刑除外)就不再执行的一种附加刑制度。缓刑犯又犯  相似文献   

8.
缓刑改革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缓刑改革与完善邓可大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我国的缓刑制度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尤其在预防犯...  相似文献   

9.
缓刑,是指对依法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含反革命犯、累犯)给以一个规定的考验期限,有条件地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只有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的,撤销缓刑,合并执行。刑法如此规定,在“不致再危害社会”与“再犯新罪”之间有一个“空隙”,即严重违反我国颁布的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  相似文献   

11.
试论缓刑的撤销条件张振高,张林堂,张淮宁我国刑法第70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  相似文献   

12.
周华 《法制与社会》2011,(6):55-56,71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不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我国缓刑制度在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促进罪犯的教育改造,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我国缓刑制度由于立法上的不足以及司法实践上的问题,其作用和价值的发挥受到了较大限制。本文通过对缓刑制度的介绍,探讨了现阶段我国缓刑制度适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分析了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应该注重的措施。  相似文献   

13.
论我国缓刑制度的法律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近年来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我国缓刑制度进行了较广泛的讨论,对缓刑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迥然不同的看法。一种意见认为,缓刑是对犯罪性员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刑考验时间不是执行刑罚,因此对缓刑犯的考察不同于执行管制;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一笔勾消不再执行了:对缓刑期满后三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的,由于前罪刑罚没有执行,  相似文献   

14.
所谓缓刑,就是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时,规定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间,如果犯罪分子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刑罚制度。就是有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但又在一定时期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 我国一九七九年颁布的刑法对缓刑作了科学、严  相似文献   

15.
如何对外来未成年犯罪人适用缓刑□钱正宝所谓缓刑,就是对一定刑期以下剥夺自由的刑罚有条件地不予执行的一种制度。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制...  相似文献   

16.
司法信箱     
缓刑考验期满5年内重新犯罪,是否构成累犯?编辑同志:我院审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内,被告人又重新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请问该被告人是否构成累犯?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周小飞周小飞同志: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相似文献   

17.
<正> 我国刑法理论界普遍认为: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除了接受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的考察外,仍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各项权利;如果犯罪分子于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就意味着原判刑罚免予执行或没有执行过刑罚,而不能认为原判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后再犯新罪的,不可能构成累犯。对于上述观点,笔者不敢苟同。我国的刑罚目的是预防犯罪,其中包括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不论是在适用刑罚时,还是在具体运用刑罚时,既要考虑到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到一般预防的需要,强调或忽视任何一方面,都不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圆满实现。  相似文献   

18.
郑照中 《特区法坛》2003,(78):15-16
缓刑是一种考验刑,是指对犯罪之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其基本特点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基本条件是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于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  相似文献   

19.
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的具体运用的一项重要制度。它表明我国适用刑罚的目的不是报复,而是改造教育犯罪分子成为新人。  相似文献   

20.
缓刑是对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的罪犯暂缓执行所判刑罚。其立法本意是认为,这种情况的罪犯有可能改过自新,不再重新违法,对社会不再有危害,所以要给他一个重新融入社会的机会。司法实践表明,曾经犯罪的人员重新融入社会,有利于减少重新犯罪的可能,从而减少潜在的不安定因素;同时保持执行原判刑罚的可能,有利于促进其改过自新。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撤销缓刑的三种情形,即: (1)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 (2)发现漏罪; (3)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